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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常見知識點。運送貨物毀損的,承運人用賠償嗎?

運輸合同常見知識點。運送貨物毀損的,承運人用賠償嗎?

一、運輸合同常見知識點

1、運輸合同的種類及各自的定義

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運輸合同包括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其中,客運合同又稱為旅客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與旅客簽訂的由承運人將旅客及其行李運輸到目的地,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貨運合同,是指承運人將託運人交付的貨物運送到指定的地點,託運人為此支付運費的合同。多式聯運合同,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將分割槽段的不同方式的運輸聯合起來為承運人履行承運義務的運輸合同。

2、乘客不聽票務人員的多次勸說,執意將胳膊伸出車窗外而受傷的,責任應該由誰擔

我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由此可見,對於乘客故意出現某種危險行為的情況而造成損害的,承運人不必承擔責任。但是相應的免責事由應當由承運人舉證。乘客不聽票務人員的多次勸說,執意將胳膊伸出車窗外而受傷害的,屬於乘客的故意行為,其造成的責任應自負。

3、承運人將普通客車改為空調客車,應該向旅客加收票款嗎

在旅客運輸中,承運人應當按照旅客運輸合同約定的運輸工具進行運輸。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百條的規定,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再加收票款。由此,由普通客車改為空調客車的,不應該再向旅客加收票款。從合同的角度來講,雖然承運人變更運輸工具的行為提高了旅客的服務標準,但是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的行為沒有經過旅客的同意,所以即使提高了服務標準,承運人也不應當加收旅客的票款。

運輸合同常見知識點。運送貨物毀損的,承運人用賠償嗎?

4、託運人因瞞報貨物裝有易燃、易爆物品而導致承運人車輛毀損的,應該賠償嗎

在承運人託運貨物之前,往往需要託運人在辦理貨物運輸之時向承運人準確地表明一些運輸當中必要的情況,以便於承運人準確、安全地進行運輸。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條的規定,託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時,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數量、性質、重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因託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託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此,託運人因瞞報貨物裝有易燃、易爆物品而導致承運人車輛毀損的,應該賠償。

5、託運人變更目的地,運貨司機可以拒絕運輸嗎

我國《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條明確規定:“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終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由此可見,託運人可以在貨物運送至收貨人之前變更目的地,承運人應當按照託運人的要求終止運輸,並將貨物運回,運送到其他地方或者交給其他人,但是託運人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6、遭遇不可抗力事件致使運送貨物毀損的,承運人還用賠償嗎

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承運人在正常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7、收貨人逾期提貨需要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嗎

我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貨物運輸到達後,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

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也就是說,收貨人接到承運人的通知後應當及時提貨,這是收貨人的主要義務。如果收貨人在收到承運人的提貨通知後,在規定時間內或者沒有規定時間而在合理時間內沒有提取貨物,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逾期的貨物保管費用。此外,因為逾期提貨給承運人造成損失,收貨人應當承擔損失。在逾期期間,貨物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而毀損滅失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8、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遇到泥石流而毀損了,託運人可以拒絕支付運費嗎

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而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託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不可抗力指的是人無法預見、無法控制、無法克服、無法避免的意外事件(如戰爭、車禍等),或自然災害(如地震、火災、水災等)。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遇到泥石流而毀損,屬於因不可抗力滅失的情況,因此在未收取運費的情況下,承運人不得再要求收取運費。承運人要求收取運費的,託運人可以拒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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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簽訂運輸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1、以書面形式訂立運輸合同

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國家有統一的運輸合同文字的,應使用統一的合同文字簽訂。沒有統一的合同文字的,在撰寫合同內容時也要做到明確、具體,尤其應避免口頭承諾。

2、要嚴格規定運輸合同訂立中承運人的強制性承諾義務

在一般情況下,合同的訂立應遵循意志自由原則,但為了平衡作為弱者的社會公眾與往往處於壟斷經營地位的公用事業單位的利益,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常常對這類合同的自由訂立進行干預。《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通常、合理的要求。這表明,我國法律特別限制了承運人可以自由承諾或不承諾的選擇權利,為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設定了強制性承諾義務。

3、合同的主要條款要明確具體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的主要條款為:

(1)託運人和收貨人名稱或者姓名及住所。

(2)發貨站與到貨站的具體名稱。

(3)貨物的名稱(運輸標的名稱)。

(4)貨物性質(是否屬易碎、易燃、易爆物品等)。

(5)貨物重量。

(6)貨物數量(如車種、車數、件數等)。

(7)運輸形式(零擔、速遞、聯運等)。

(8)收貨地點。

(9)違約責任。

(10)費用承擔。

(11)包裝要求。

(12)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13)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以貨物運單形式簽訂的合同主要條款為:

(1)託運人、收貨人名稱或姓名及其詳細住所或地址。

(2)發貨站、到貨站及主管鐵路局。

(3)貨物名稱。

(4)貨物的包裝、標誌、件數和數量。

(5)承運日期。

(6)運到期限。

(7)運輸費用。

(8)貨車的型別或車號。

(9)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運輸合同常見知識點。運送貨物毀損的,承運人用賠償嗎?

4、認真對待危險貨物運輸

首先,應當合理地託運和實事求是地申報危險貨物,切勿不報、漏報、錯報、瞎報,確保航運安全;其次,要嚴格按照港口有關規定辦理危險貨物運輸手續和裝箱;再次,裝載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特別是裝載危險品的船舶必須具備船舶監管部門的檢驗合格證書;最後,還要注意轉運港口的特殊規定。

5、要認真把握旅客運輸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1)旅客運輸合同的成立。按《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旅客運輸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習慣的除外。由於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的情況各有不同,對於交付及合同成立的時間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①預先購票的,自購得票時合同成立。

②先登上運輸工具後購票者,從登乘運輸工具時起合同成立。

③承運人與旅客採用取票方式預訂的,從取票人處取到票時合同成立。

④承運人與旅客採用送票方式預訂的,以承運人將票送至接收人處時合同成立。

(2)旅客運輸合同的生效。客運合同生效的時間與客運合同成立的時間並不相同。總的來說,客運合同生效的時間為檢票時間。由於承運人運輸的旅客為不特定的人(除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因此,在合同成立後尚未檢票前(生效前),合同的旅客一方主體可以發生變更(除航空旅客運輸合同),但在檢票(合同生效)後,合同的旅客一方主體已經特定,不再允許客票的旅客一方主體發生變更,即旅客不得將票轉讓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