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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填“婚姻狀況”表,有一項叫customary marriage,別隨便勾選

昨天有同學在國外填表,在“婚姻狀況”一欄裡發現了“customary”的選項,不知何意,便跑來問我:

國外填“婚姻狀況”表,有一項叫customary marriage,別隨便勾選

在生活中,我們會填到各種各樣的表格,特別是出國簽證的時候,會用英文填寫,其中有一個必填項是“婚姻狀態”(Marital Status)。

一個人的婚姻狀態有很多種情況,我們透過該同學的截圖,先了解一下都有哪些情況:

1。single: adj。單身

2。married: adj。已婚

3。separated: adj。分居

4。divorced: adj。離異

5。widowed: adj。喪偶

6。cohabited: adj。同居

7。customary: ?

國外填“婚姻狀況”表,有一項叫customary marriage,別隨便勾選

Amy Shamblen/unsplash

我相信前面幾條大家理解起來沒啥難度,最後這個customary是什麼鬼?

我查了一些資料,很長知識喲!

表裡的“customary”全稱是“customary marriage”。

這個customary做形容詞,表示“風俗”,比如:it is customary to tip in this country。(這個國家給小費是一項風俗)。

那麼customary marriage就可以理解為“風俗婚姻”。

這也是一項法律名詞,是針對於某些有“特殊風俗”的地區。

比如,有些地方允許“一夫多妻”(polygamy)。

那麼基於當地(或特定時期)風俗的婚姻,也是受法律保護的,這種婚姻狀況就屬於customary marriage。

無獨有偶,前不久有同學問了我一個挺類似的問題,也順便給大家科普一下:

國外填“婚姻狀況”表,有一項叫customary marriage,別隨便勾選

來看看這位同學的截圖:

國外填“婚姻狀況”表,有一項叫customary marriage,別隨便勾選

其他都好理解,那麼第一個common law(字面意思是“普通法”),又是什麼鬼?

我搜索了一些資料,這個common law說完整應該是common law partner,屬於西方的一個法律術語,定義是這樣的:

Common-law partner means, in relation to a person, an individual who is cohabiting with the person in a conjugal relationship, having so cohabited for a period of at least one year。

簡單翻譯下:

“普通法伴侶”就某人而言,指以同居關係同居的人,如此同居至少一年。

對於有結婚證的婚姻,我們通常稱作“法律上的婚姻”,對應的概念應該是married,而上述這種common-law partner可以翻譯為“同居伴侶”。

西方某些國家在法律上承認同居伴侶等同於有結婚證的婚姻,同居伴侶在生活各方面享受和已婚配偶一樣的權利和義務。

所以,這種有實質上的夫妻關係,但沒有去政府機構辦理婚姻登記(沒領結婚證)的情況,通常被稱作“事實上的婚姻”。

不過我國法律不承認同居關係就是夫妻關係,所以這一點中西方還是有很大差異的。

“同居關係”用英語表達就是common-law relationship,這種關係裡的個體被稱為common-law partner(同居伴侶),這是一種“事實婚姻”,英文叫de facto marriage。(*de facto是法語,意為“事實上的”)。

對了,順便說一下,common-law其實跟第一位同學截圖中的cohabited一個意思。

另一點需要注意,“同居伴侶”不一定是異性,國外有很多同性戀者選擇一起生活,但不結婚,所以common-law relationship也經常用來委婉描述同性戀者的同居關係。

So what‘s your marital st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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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微信公眾號“侃英語” 編輯:yan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