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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代理案件過程中切忌損害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我記得委託代理合同中有一句話“律師在代理案件過程中應當勤勉盡責,最大限度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所有的律師在代理案件過程中是否做到了上述要求?我覺得值得探討一番?分述如下:

一、律師在代理案件過程中是否盡責確實不好去衡量。只有老天爺才知道!

律師代理案件過程中是否全部勤勉盡責,只有律師心裡自己知道。委託人往往不會感覺到。

這樣講吧,在法庭上,法官希望調解結案。至於是否損害誰的利益?那就要看雙方是否自願了。有的時候,可能法官會壓著好說話的一方來做工作,如果同意了,則調解成功。律師如果為好說話的一方代理,要麼沉默,要麼幫助法官來做委託人的工作,你看律師是否存在違反勤勉盡責的規定?

律師在代理工作過程中與對方上下其手,是否損害了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是否勤勉盡責一方面沒有明確的標準,另一方面也不會讓委託人知道或者感覺到。

二、律師在代理工作過程中沒有勤勉盡責,損壞的是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在代理案件過程中沒有勤勉盡責,無非是三種可能:a。為了早日結案、b。為了博得法官歡心、c。想從對方獲得其他利益。

三、律師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後果。

律師在代理案件過程中中有意的放水行為,可能一時半時,委託人發現不了。但是其他人是明白的。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當別人知道這個律師的不道德的行為後,別人是不會再相信這位律師了。那是自斷財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