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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凡事件”的鬧點、疑點和焦點 究竟該如何回答?

“吳某凡事件”的鬧點、疑點和焦點 究竟該如何回答?

編輯:趙藝慧

這幾天,想必全網都在主動或者被動地吃著“吳某凡事件”的瓜。一波一波的爆料,讓這位帥氣的流量小生的形象從巔峰跌落,形象的破碎直接波及事業的發展。

隨著更多女性的發聲,“未成年”、“選妃”、“強姦”等詞彙也在不斷刺激著公眾的神經,此時事件的性質也在悄然發生著改變。

在輿論的壓力下,官媒也發聲,建議司法介入解決,看到這裡,公眾們漸漸也從吃瓜的心態逐漸地去思考案件背後的問題。

“吳某凡事件”的發生不是偶然,但是它的出現和發展,到如今的調查階段,事件中包含資訊和利益之大,需求和利用之多等都挑戰著公眾對於“偶像”的認知、性選擇的容忍、資本放肆的不滿和漠視法律的憤懣。

為了更好地反思該事件,我們從事件脈絡以及事件反應的問題進行分析:

一、 鬧點的開端——事件脈絡

對於吳某凡的私人生活的爆料之前出現過,但是那時大家都沒有當回事。而此次事件的發生卻不同,一位名叫都某竹的網紅曝光吳某凡的私生活,發文中稱,吳某凡“約會未成年”、“酒局選妃”,甚至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

在7月19日早,吳某凡發聲迴應,稱他只見過都美竹一次,沒有沒收過手機,也沒有灌酒。此外也不存在都美竹爆料的“選妃”、“誘姦”、“迷姦”、“未成年”等情況。

隨後,陸陸續續有20多名女性發聲表示曾經被吳某凡或者與之相關人員聯絡過。

此時,事件的性質已經不是你情我願,談談戀愛那麼簡單,如果吳某凡真的存在與未成年發生關係,並且透過藝人身份欺騙年輕女性上鉤並且將其灌醉發生性關係的話,簡單的道德譴責已經不足以解決,此時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7月22日20:00時,警方對於吳某凡事件發表了長長的通報,核心內容包括:

第一, 都某竹確實被吳某凡方以面試MV女主角為由,帶到家中,且在醉酒狀態下發生了性關係;

第二, 都某竹和吳某凡被共同的一個人騙了,這個人既飾演了吳某凡工作室律師,又飾演了都某竹個人律師,充當了中間人,而雙方都不知情;

第三, 都某竹與好友劉某文為提升網路知名度,將與吳某凡交往並被“冷暴力”的事實在網上公開。寫手徐某主動聯絡都某竹,撰寫十餘篇博文,陸續在微博放出。為了便於廣泛傳播,徐某編出“二年”、“我的很大”的段子;

第四, 關於吳某凡有沒有性侵未成年人以及爆料的其他行為,警方還沒有得出明確結果。

一、 疑點的提問——吳某凡事件涉及的法律問題

首先,從吳某凡一方角度分析,其是否構成強姦罪?

目前警方還沒有查清楚其是否具有性侵未成年的事實,所以無法認定其強姦未成年。

而其與都某竹發生性關係的認定是否自願,也直接影響行為定性。根據目前警方釋出的資訊稱二人是在醉酒的狀態下發生性關係,此時需要明確是酒後還是醉酒的狀態,如果女方達到醉酒的狀態,那麼此時女方在一定程度上喪失了判斷能力,處於“不能反抗”的狀態,此時如果吳某凡與其發生性關係,即使女性沒有反抗,此行為也屬於強姦罪中的“違背婦女意願”。

如果,此時女性只是喝了酒,但是並沒有完全喪失意志,具有一定的判斷能力,此時二人發生關係,男性未實施暴力,女性沒有反抗,此種情況很難認定構成強姦罪。

同時,醉酒狀態並不是認定強姦罪的唯一依據,對於男女酒後發生關係,在司法實踐中除了考慮醉酒狀態外,還要結合男女之間的親疏關係、事後的態度的等條件來判斷此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

在本案,吳某凡確實與都某竹酒後發生了性關係,但是事後長達半年的時間裡,都某竹並沒有選擇報警,而是依然與吳某凡保持著聯絡,所以綜合以上因素,很難得出都某竹是在違背意願下與吳某凡發生性關係的結論。

同時在目前曝光的資訊中稱,吳某凡藉助“提供工作機會”這一承諾與女性發生關係,但是這個欺騙行為不能成為足以壓制婦女性自主權選擇的強制性條件,所以此事件藉助“提供工作機會”這一欺騙行為與女性發生關係不能認定為“強姦”。

根據現有事實還沒有證據證明吳某凡涉嫌刑事犯罪,所以對於公眾,我們應該謹慎發表自己的言論。

其次,從都某竹一方的角度來說,其行為是否涉嫌敲詐勒索罪,其言論是否真實?如果不真實那麼對於吳某凡的名譽權是否要擔責?是否具有侮辱誹謗的嫌疑等問題需要警方對於案件進一步調查後才能夠明確,所以筆者不在這裡過多揣測。

最後,從第三方實施詐騙的人來說,其利用雙重身份,獲取雙方的信任,利用此事件非法騙取雙方的財物,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 焦點的關注——吳某凡事件中社會問題

除了法律問題之外,吳某凡事件值得我們每一個人去反思,究竟流量明星與粉絲之間究竟是什麼關係?流量明星背後的資本到底多強大?性關係的選擇的底線在哪裡?等問題。

吳某凡是一個流量明星,所謂流量明星特指那些深受歡迎、粉絲眾多明星。明星本身就是“注意力經濟”的產物,粉絲越多其商業價值越高。明星代言網際網路公司,除了可觀的收入,兩者之間等量級的“公眾注意力”是關鍵。換句話說,流量明星的靠的是人氣,人氣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粉絲貢獻的,除了日常打榜,可能還要買演唱會的門票、代言的產品、自發形成粉絲團與明星的發展(利益)直接掛鉤等,所以流量明星本質上利用超高的人氣來積聚市場資本的一類人。他們的發展要依託粉絲,而他們最大的資本可能不是代表作品,而是迎合大眾需求的高顏值、好人設,在媒體或者說是利益驅動下包裝形成的,並非人之本人。

“吳某凡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其沒有足夠的演技、音樂造詣一般水平,但是即使如此卻受到導演、品牌方的青睞,根本原因是他可以帶給他人實實在在的市場,即收益。

原本,吳某凡代言了大大小小的十幾個品牌,僅單個代言就高達千萬人民幣。自此次事件發生後,吳某凡的形象大跌,市場價值急劇下滑,各大品牌陸續解約,如此現實且迅速的舉動,更加表明流量明星的商業價值是什麼,此時吳某凡面對的是面臨鉅額違約金。同時,本將24日在杭州舉行的粉絲見面會的門票也從3000元跌至到300元一張,也再一次說明了流量時代的流動的是什麼。

流量可以帶來巨大的財富,也可以帶來虛榮。一旦手中的自由和權力更多,此時獲得和消遣就成為途徑。吳某凡利用自己特有的身份滿足自己的私慾,當然不否定,另一方不排除存在雙向需求。但是,讓公眾無法接受的是,當你享受著流量帶給你的福利的時,此時你應該明白自己的責任在哪裡?如果利用獲得的而肆無忌憚地宣洩自己的慾望,編制自己的“自由王國”,那麼又將自己和公眾放到了哪裡?說得輕一點是私慾的膨脹,說得重點是挑戰社會的公序良俗。

透過這個事件,我們也需要問一問,公眾人物尤其是流量明星的社會責任是什麼?自媒體時代的娛樂該傳達些什麼呢?

吳某凡此類事件早些年就被爆料過,當時還有不少圈內人跳出來“匡扶正義”。這讓筆者想起在《娛樂至死》一書中曾經這樣寫道的一句話,“娛樂至死的可怕之處不在於娛樂本身,而在於人們日漸失去對社會事務的嚴肅思考與理智判斷能力,在於被輕佻的文化環境培養成了即無知且又無畏的理性文盲而不自知。”

如今的社會,透過鏡頭傳到的未必是真的,而是你想看到的樣子,所以娛樂一下就好,不必當真,也不必較真。

公眾人物與普通人最大不同就是被人熟知,享受鏡頭帶來的存在感,此時應該提醒自己還有一份社會責任感。尤其是依靠公眾刷出來的明星,你們的言行舉止對於青少年的成長有著一定程度的影響,樹立積極陽光、負責謙虛的形象是職業賦予的使命,也是承擔社會責任的表現。

文章的最後,筆者也想提醒,希望透過捷徑翻紅,藉助流量謀利的青年人,美貌是資本但不是商品,財富至關重要,但是不能因為財富消遣和迷失自己。鍛造自己的硬實力,腳踏實地的做事,本本分分做人才是獲得尊重,走向成功的必然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