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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函,還有可信度嗎?

律師函,還有可信度嗎?

有人戲稱,明星發個毒誓都比律師函讓人信服。

經歷了陳羽凡早上寫律師函下午被抓進去,和吳亦凡寫律師函幾天後被拘留,潘瑋柏工作室律師宣告,在大眾眼裡幾乎成為了明星的認罪書。

資深公關付洋曾說:“律師函的重點只是施壓,真正打官司的很少,律師函都解決不了的問題,絕大部分就不了了之。”

明星用來施壓的律師函內容,又被很巧妙的分為了兩種:

第一種是類似潘瑋柏這種,起訴網友“名譽侵權”。

另一種是類似唐嫣這種,起訴網友“誹謗罪”。

在法律中,“誹謗罪”與“名譽侵權”有明顯的區別。

誹謗罪:散佈故意捏造的虛假事實;如果散佈的是客觀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

名譽侵權: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

看起來有點複雜,但兩者之間的區別之一就在於:

誹謗罪一定是虛假的,但名譽侵權可能是真實的。

律師函,還有可信度嗎?

所以你們明白為什麼明星給出的律師函,幾乎都寫的是“名譽侵權”而不是“誹謗罪”了吧。除了情節不夠嚴重到觸犯刑法之外,還有可能是因為網友說的都是真的,所以沒法告他們“誹謗罪”;但吃瓜群眾到處傳播這些真相,確實會對明星們的人格和名譽有損,告他們“名譽侵權”沒毛病。

行得正坐得端的,就沒必要發這些施壓的律師函,而是直接報警。不然還是建議少發律師函自己錘自己,還以為這屆網友都不懂法呢?

你知道還有哪些明星發了律師函之後,還是進去了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