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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蘇州:被辭退後卻收到上班通知,被“套路”的我該怎麼辦?

與公司已經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小李,不僅沒有收到雙方約定的賠償金,反而再次收到了來自公司的曠工辭退通知……

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勞動關係糾紛依法作出判決,判令雙方勞動合同已協商解除,公司應支付賠償金27600元。公司不服該判決,上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州中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簡要

江蘇蘇州:被辭退後卻收到上班通知,被“套路”的我該怎麼辦?

2020年4月13日,原告小李因工傷賠償及公司欠付工資事宜,與公司人力資源部總監進行溝通,雙方發生衝突報警。在派出所,人力資源部總監提出想要解除勞動合同。就賠償問題,雙方達成了約定,工傷醫療費將據實結算,公司補發小李2-4月的工資,同時支付賠償金27600元。

可小李沒想到,自己不僅沒有收到賠償金,反而收到了公司工會主席發來的簡訊,稱經總經理室研究,原告的人事關係事宜需重新進行協商,人力資源部總監因驚嚇過度,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現由其進行協商,並通知其4月20日回酒店上班。小李稱:“當時派出所協商時候,工會主席也在場,怎麼就又通知我上班了呢。”被告公司則認為,雙方確認的賠償內容需要審批,因審批未透過,故雙方勞動關係未解除。4月23日,公司再次向小李傳送通知,載明因小李未辦理離職手續,仍需正常來酒店上班。被告公司員工手冊規定曠工一天系丙類過失,丙類過失每一次罰5分,一年內累計罰分滿12分,人力資源部可經報批後作辭退處理。小李已曠工3天,根據員工手冊,已累計罰分滿12分,故公司決定作出辭退處理。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後認為,人力資源總監有權代表公司決定勞動關係的解除,其與原告在派出所的協商過程中明確提出要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係,最終雙方在工會主席在場的情況下協商確定瞭解除勞動關係的方案,該方案中明確了賠償金的金額及給付時間,雙方應按照協議嚴格履行。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協議支付賠償金等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法官說法

對於勞動者來說,與公司勞動關係的形成、變更、解除都有賴於與公司人事經理的溝通,人事經理作為公司負責招聘、薪資等的管理人員,其有權代表公司協商確定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係事宜。在雙方已就解除勞動關係相關事項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流程審批只是用人單位內部程式性管理要求,公司不得以內部審批結果為由否認協議解除的效力。

編輯: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