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授權轉載自——星瀚微法苑
俗話說,“有圖才有真相”,於是很多企業在“企業微博”、“微信公眾號”等平臺釋出營銷文章時,往往藉助圖片快速傳遞資訊,從而讓讀者快速獲取到資訊關鍵點,提高吸引力。
但是隨著圖片需求量和使用量的不斷增長,因圖片“使用”而引起的糾紛卻越來越多,近年來甚至掀起一股圖片著作權的“維權熱”。
前陣子,我們就接到了不少客戶的諮詢,
“金律師,前兩天我們公司的微信公眾號用了張圖,對方說我們侵權了,我們該怎麼處理?”
“金律師,對方提出的賠償額度實在有些高,法院都會支援嗎?”
為此,我們經過2個月的資料整理、分析,彙編了一份攝影作品著作權訴訟的大資料報告,告訴你:
常見的“維權”主體有哪些?都是什麼來頭?
法院對於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尤其是賠償金部分的認可度?
原被告雙方的勝訴率分別如何?
要是被“盯上”了,應該怎麼辦?
資料採集
我們提取了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的全部民事判決書,在4萬餘件著作權民事一審案件中,涉及攝影作品的糾紛案件所佔比例為約
14%
。
其中,透過初步搜尋發現,涉及攝影作品糾紛案件中,
視覺中國、優圖佳視、全景
等國內大型圖片資料庫為最常見的“維權”主體,前述三主體提起的案件,在整個攝影作品案件中佔約50%。
對此,我們向大家介紹下這三家企業的大致情況:
視覺中國
企業簡介:
公司成立於2000年6月,是中國最大的編輯類圖片、影片素材視覺服務供應商。
起訴主體:
漢華易美(天津)影象技術有限公司(美國Getty image 中國區授權代表)
優圖佳視
企業簡介:
公司成立於2007年7月,其主要提供人物、風景等圖片素材。
起訴主體:
北京優圖佳視影像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全景
企業簡介:
公司成立於2005年11月,其主要提供編輯類圖片、影片素材等。
起訴主體:
北京全景視覺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資料分析,被告一般在其認證的
微信、微博、官方網站
等平臺使用圖片的情形較多。其中,因在微博上使用圖片而被訴的案件所佔比例為約50%。
在無訟案例網搜尋到共計2945個相關案件,其中,判決書的數量為417個,裁定書的數量為2528個。
在裁定書中,除提起管轄權異議的33個案件以外,均為“原告以雙方和解為由,申請撤訴”的裁定書。
根據此資料可以看出,應對此類案件時,
約86%的被告選擇和解,只有約14%的被告才會選擇應訴。
通常,被告選擇和解的原因在於,此類案件標的小、應訴成本高、勝訴率渺小、判決賠償金未必比和解金小等原因。
根據本次採集資料分析採集的
417份判決書
,具體的區域分佈主要如下圖。其中,廣東省的判決書為238件,遠超於其他城市。廣東省的判決書相比其他城市多的原因在於:
1。原告起訴同一被告的案例多,如涉及廣東葆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件為18件,涉及廣東七樂康藥業連鎖有限公司的案件為15件等;
2。“維權”類產業較為繁榮;
3。被訴一方維權積極性較強等。
透過分析對應的判決書,我們發現在相關案件中,視覺中國的案件的判決書佔約75%,相比優圖佳視、全景,被訴一方進行訴訟常見原告相對較多。
根據採集到的417份判決書,原告的勝訴率為
99.96%
,被駁回起訴的案件僅為
(2016)粵0307民初8141號案件
一件。
該案件的情況比較特殊,原告起訴的主體是某網路平臺。本案中,原告視覺中國主張被告經營的網路平臺中,名為A的網店使用原告攝影作品1件,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而被告主張,被告僅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已盡到了事前提醒(與網路使用者者簽訂協議約定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智慧財產權)以及事後注意義務(在被告得知涉案圖片可能涉嫌到侵權已於第一時間將圖片予以刪除下架)。
法院認為,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在第三人使用涉案作品時有明知或應知的過錯,並且經原告確認,被告已將涉案作品刪除,故原告主張被告使用了涉案作品,從而構成對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侵權,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於法無據,因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各項金額分析
原告針對每一幅圖片,平均請求的賠償金分佈主要如上圖,其中,請求賠償金額1萬元/件的有328件,佔比82%。其次,請求賠償金額7千元/件的有48件,佔比12%。
平均請求賠償金額為7736.36元/件。
而根據原告圖片出售價,
視覺中國、憂圖佳視的圖片售價為2000元~8000元/件,全景視覺的圖片售價為25元~190元/件。
(來源:官網價格公示)
相比出售價,賠償金額的請求對於視覺中國、優圖佳視來說是正常售價的3~5倍,而對全景來說是正常售價的幾十倍。
進一步統計法院判賠金,417個案件中,判決駁回原告起訴的案例為1個,除此之外,
因絕大多數案件中,原告無法對合理金額部分提供憑證,故法院一般將賠償金額及合理損失一併進行判決。
從實際判賠金額中可以看出,約91%的判決金額在3千元以下(含3千元),一般最高不超過5000元/件,
平均判決金額為2724.13元/件。
因在大多數案件中,原告無法證明其實際損失或被告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故在原告主張金額的基礎上,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定判決相關費用。
其中,根據
判決金額最高的案件
(2017)津01民初57號,視覺中國與杭州某公司糾紛案件中可以看出,被告在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在其認證的微信公眾號上使用了10張圖片,對此,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萬元。而因原告實際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及合理開支,法院綜合考慮
涉案作品型別和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過錯、傳播範圍、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目的、後果等情節,以及原告維權的合理開支,
酌情確定被告應當賠償的數額為5萬元。
相反,根據
判決金額最低的案件
(2017)粵0604民初8152號,視覺中國與佛山某公司糾紛案件中可以看出,原告於2017年初,以被告在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在其認證的微博使用了1張圖片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公司1萬元。然,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原告曾於2016年11月向被告提起過類似的訴訟。而對於本案的侵權行為,原告早在2015年9月完成了證據固定,但在不存在其他妨礙原告行使訴權的行為的情況下,間隔明顯過長時間內再次提起系列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主張權利固然於法有據,但
原告怠於主張權利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侵權行為的持續,故法院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00元。
律師建議
在應對圖片相關“惡意訴訟”案件中,絕大多數的被告一般會以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原告並非涉案圖片著作權人等理由進行抗辯。而在實務中,除非被告有證據證明涉案圖片系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圖片以外,其他抗辯理由很難得到支援。故此,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1.在訴訟前:
儘可能使用授權許可的圖片;
如對方傳送警告函、法務函等要求停止侵權、期限內溝通賠償損失事宜等,首先透過圖片取得的路徑確認圖片的權利人,如基本可以認定圖片可能系對方享有著作權的圖片,儘快進行刪除。
2.在訴訟中:
透過谷歌、百度等圖片搜尋功能,進一步查詢是否為“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圖片;
確認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及合理損失是否具有依據;
查詢原告是否存在怠於主張權利,導致侵權範圍擴大等原告存在過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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