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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犯罪辯護律師:從9份無罪判例看假冒註冊商標罪無罪辯點

作者:胡丹,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企業商業運營模式刑事合法性審查和刑事風險防控研究中心秘書長

隨著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力度的不斷強化,各種打假專項行動隨之推出,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數量也水漲船高,其中“假冒註冊商標罪”尤為突出。本文從9份公開的無罪案例入手,總結分析實務中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無罪辯點,以期為後續有效、精準辯護提供方向性指引。

一、犯罪構成要件中的主觀方面不符合

(一)無罪辯點:被告人使用涉案商標有一定的合同基礎,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在主觀上具備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主觀故意。

(二)參考案例:(2014)蘇知刑終字第00010號

(三)裁判要旨:

鑑於孫某使用涉案商標具備一定合同依據,現有證據亦無法證明孫某具備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主觀故意,同時結合孫某私自在外購貨物上貼附商標的行為是按照授權人徐某甲的模式經營以及寶慶公司明知徐某甲的行為卻沒有及時積極制止等事實和因素,本院認為,孫某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寶慶公司註冊商標相同商標的行為至多屬於其與寶慶公司之間關於商標侵權的民事爭議,本案現有證據難以認定孫某已經達到刑法所要求的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所應達到的主觀故意標準,認定孫某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的證據不足,故應當認定孫某無罪。

二、不屬於“同一種商品”

(一)無罪辯點:被告人生產的商品與涉案的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並非“同一種商品”。

(二)參考案例:(2015)穗越法審監刑再字第5號

(三)裁判要旨:

杜某公司生產、銷售的噴碼機屬於《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的第七類商品,與多米諾公司第G7××885號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第九類商品並非“同一種商品”。杜某公司生產、銷售涉案噴碼機的行為不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原審被告人秦某任職杜某公司終端銷售部主管、參與杜某公司涉案經營的行為也不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三、不屬於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一)無罪辯點:被告人使用的商標是“僅有英文”的文字商標,涉案的註冊商標系“中英文組合”的文字商標,二者不完全等同,也不具有“在視覺上基本無差異”的情形。

(二)參考案例:(2003)閔刑再初字第2號

(三)裁判要旨:

日本某某產業株式會社在我國註冊的商標為“TI**QUE、泰某某”中英文組合文字,而本案江某公司使用的商標為“T**AQUE”英文,並非完全等同於日本某某產業株式會社在我國註冊的商標,也不具有“在視覺上基本無差異”的情形,不宜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論處。原審公訴機關指控原審被告單位上海江某實業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人謝某某的罪名不成立。原審被告單位江某公司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原審被告人謝某某的行為也不構成犯罪。

(一)無罪辯點:兩被告人雖然未經許可假冒他人商業標識,但因該商業標識不是刑法意義上的“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故兩被告人的行為不在刑法調整範圍之內,不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二)參考案例:(2016)鄂0102刑初669號、(2016)鄂0102刑初257號

(三)裁判要旨:

本案新某公司生產的涉案產品上使用的標識與卓某公司在第19類類別的防水卷材核定商品上註冊的商標,不屬於相同商標。兩被告人的行為不屬於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商標的行為,不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四、有使用涉案註冊商標的行為,但不屬於刑法上所規制的假冒註冊商標罪

(一)無罪辯點: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改裝後的商品與涉案商品之間在功能、外觀等方面存在實質性差異,也不足以證實改裝行為已足以影響使用該商品的消費者對涉案註冊商標的認同。

(二)參考案例:(2016)粵01刑終21號

(三)裁判要旨:

上訴人馮某甲夥同同案人未經三某電子株式會社許某乙,透過更換標貼、包裝盒、破解系統軟體的方式,擅自將三某電子株式會社生產的原裝印表機改裝成三某品牌的其他型號的印表機並予銷售,上訴人的確存在擅自使用三某電子株式會社註冊商標的行為。但本案除了上訴人和同案人的供述曾提及破解印表機的加密程式外,沒有其他證據證實印表機加密程式被改動的狀況。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改裝後的印表機與原裝印表機之間在功能、外觀等方面存在實質性差異,也不足以證實改裝行為已足以影響使用該商品的消費者對三某電子株式會社註冊商標的認同。據此,本案上訴人在改裝後的印表機上使用三某電子株式會社的註冊商標,不屬於刑法上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某乙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情節嚴重的行為,上訴人不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五、徵得涉案註冊商標權利人同意而銷售涉案註冊商標的商品

(一)無罪辯點:徵得涉案註冊商標權利人同意而銷售涉案註冊商標的商品,且公訴機關用以指控的證據無法形成證據鎖鏈。

(二)參考案例:(2015)資刑初字第4號

(三)裁判要旨:

鑑定證明是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喻某根,在其受審期間向四川省瀘州國某酒廠調取的證據,其證明被告人喻某根在2012年4月以前是經得該廠同意生產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國某系列四種酒的,而本案中公訴機關所提供的所有證據無法形成證據鎖鏈。被告單位某酒業有限公司、被告人夏某軍、喻某根的行為均不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罪名不成立。

六、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無罪辯點:原判決、裁定所認定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部分證據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的事實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二)參考案例:(2014)粵高法審監刑再字第10號

(三)裁判要旨:

1、龍某1的供述前後不一,自相矛盾,不能自圓其說。

2、龍某1、龍某2政和陳某4的供述有的存在矛盾,有的不能相互印證。

3、龍某1關於老闆是“劉某2(音)”的供述及龍某2政、陳某4關於“老闆姓劉”的供述均是傳來證據,可信度低。

4、龍某1、龍某2政和陳某4的指證和劉宏富實際情況矛盾。

5、公安機關組織龍某1、龍某2政、陳某4對劉宏富照片進行的辨認程式上有瑕疵,辨認筆錄的真實性存疑。

6、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劉宏富參與本案。

7、有證據證明劉宏富無作案時間。

(一)無罪辯點:被告人銷售的物品為廢棄物品的證據不足,鑑定證明沒有實物照片,沒有對涉案物品逐一鑑別,證明中的物品數量與扣押清單不一致等。

(二)參考案例:(2014)穗中法知刑終字第8號

(三)裁判要旨:

本案原公訴機關指控上訴人劉某甲、彭某收購過期、廢棄的惠普牌硒鼓、墨盒,在網上購買假冒惠普防偽標,重新包裝出售,但原公訴機關並沒有出示相關證據證實涉案物品為過期、廢棄的物品,中聯智慧財產權調查中心、中國惠普有限公司均在案發當日出具了鑑定證明,但證明內容只是籠統認定涉案物品為假冒惠普公司hp註冊商標的產品,沒有實物照片,沒有對涉案物品逐一鑑別,且證明中的物品數量與扣押清單不一致,中國惠普有限公司在2013年10月31日出具的《說明》中認定本案所涉及的硒鼓墨盒產品包括六種情況,仍未對涉案物品逐一鑑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在本院開庭審理時亦未能出示物證,因此,原公訴機關指控上訴人劉某甲、彭某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證據不足,不能認定上訴人劉某甲、彭某有罪。

寫在最後:

一單案件,從公安走到檢察院,到最後的法院階段,無罪率是層層遞減的,從法院判出來的無罪案件是極少的,大量的案件在審判前消化(公安撤案、檢察院不予逮捕、不起訴)。

雖然無罪率低,但只要辯護律師們善於總結,總能從無罪的案例中提煉出有效的無罪辯點。

對於假冒註冊商標罪而言,較為常見的無罪辯點主要有:並非“同一種商品”,並非“相同的商標”,不構成主觀故意、徵得同意而使用、證據不足等

。概括起來,離不開假冒註冊商標罪的

行為定性、犯罪構成要件、對何為證據不足的理解

等等。假冒註冊商標罪穿插刑民知識,

故而辯護律師不能只精通刑事法律,還必須懂商標法的知識

。同樣,究竟何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中所指的

“證據不足”,對於證據規則的理解與運用,何為非法證據、瑕疵證據

等等,

辯護律師只有深得以上證據規則的理論和實務精髓,才能實現真正的有效辯護

,否則,跳開犯罪構成要件和證據規則而籠統辯護,根本起不到辯護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