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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一談多層住宅樓體外增設電梯的點滳體會

國家提倡惠民措施,在有條件的樓棟補貼加裝電梯。各省市都規定:本單元全體業主是建設主體,承擔加裝電梯的義務、責任及風險。現說一說自己的體會與大家分享。

一、簽字表不規範與公示期

1,簽字表及意見欄

按常規,條例規定的法文需要的表格是作為條例的附件出現的,不可另製表格簽名填意見的。如因表格設定不當引起爭執誤會,因不是檔案的附件會輸理的。

如有的省市加裝電梯會籤表,不是條例附件,只有三種意見欄:①同意並參與,②不參與不反對,③不同意。

顯然這是電梯廠商的大忽悠。為何不能讓填反對之意見?這裡有二個疑問題:一是“不參與不反對”的意見,純為大忽悠。這與單元全體業主是建設主體承擔義務與責任的規定相矛盾,其目的在於分劃瓦解低層戶中的反對戶。一旦醒悟上當受騙,會立馬成為堅決反對戶,不利協商。

二是沒提示填反對意見,更是自作聰明的另類大忽悠。對一般不堅決反對的人確實湊效,因規定中強調重視說服的是反對者,不論簽字填表,還是公示期間遞交意見書都不重視不同意之表態,而重視反對或堅決反對之表態。有的地方市條例規定,在公示期間不提反對意見視為不反對,這也是無法律依據的地方規定。這種處置意見的規定與不讓填反對意見的簽字表設定是相互應地動了心思的忽悠人。若依此注意事項而不承認該業主的反對意見是無法律依據的,民法典未將不同意與反對意見視為兩個不同表態。故公示的此項注意是無效的。

2,公示期的規定

一般公示期是留給持有意見人反回提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大的意見過期會不受考慮的,也屬正常。但若有根有理的重要意見照可不受公示期限制的。

民法典第188條:“[普通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民法典第196條:“[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到人請求返還財物;”

可見一個公示期是不能制約民事維權的。只要個人不被忽悠或上當受騙,你的不同意或反對都有同樣民事效力的。

二、不參與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不論是不參與,還是上面所填的“不參與不反對”,或者還有不少許諾,都騙人的伎倆。

民法典第273條:“[業主對共有物部分的共有權及義務]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不會因你的不參與,加電梯後物業不增長你家的物業費;加電梯不會因你的不參與不收你家的電梯電費;等更換裝置時他們會以物業法大於加電梯條例及業主約定為由,讓你出錢。高層電梯房一層業主的苦惱會降臨你頭上,讓你承擔電梯的義務與責任及風險。忽視法律被忽悠就如此無情。

三、關於表決

加電梯參照過去舊物權法是100%業主參與表決,達雙2/3以上即透過。

現民法典要求雙2/3以上的業主即可進行表決,達到雙3/4以上即透過。

過去有電梯廠商就授意召集人甩掉反對戶,而簽字表上不出現填有反對之意見。

而現在低層戶也學聰明瞭:即4戶繫結,一戶得到表決訊息立即通知夥伴早到參與表決。民法典雖有雙2/3以上可表決,但並不限制100%參與表決,如此甩不掉低層戶,透過率反倒由雙2/3以上轉為雙3/4以上,且都是100%的參與表決。真天翻地覆的門坎升級,而不是門坎降低。

結尾

我的體會是:①態度明確有主見,不可摸稜兩可,易被忽悠。②民事的核心是公平、平等與自願。共有物及共有管理權,不可以放棄為由而逃避義務與責任。③維權意識要強,要學點民法,保護自己權利。④維護原美好居住環境最重要,不可違背公序良俗。⑤安全,尤其老磚混結構的多層住宅,樓梯間承受不起電梯執行的折騰,任何結構的拆改都不可能恢復如初,定會留有隱患。⑥為出行方便去冒試舊樓的穩定性須慎重,⑦防火幾乎都不達標,存有隱患。⑧單元門前的下水管道原都是直出樓外的,為的是下水通暢不堵。但為躲開塔及連廊必移位,至少須增加1個90度彎頭,阻力加大,增加堵管返水到一層,最嚴重時會反溢到三層。加電梯會嚴重影響下水管道通暢倍增堵返水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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