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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加工中使用商標侵權商品作原材料或零配件如何適用法律?

生產加工中使用商標侵權商品作原材料或零配件如何適用法律?

黃璞琳

經營者將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在承攬加工業務中用作建築施工材料或裝飾裝修材料,或者作為零配件、原材料用於生產、加工、組裝新產品並出售或意圖出售的,只要在承攬加工成果或新產品上仍然保留侵權商標,或者以交易文書、施工記錄、生產加工投料記錄、廣告宣傳、商業談判等方式,用侵權商標向交易對方或相關公眾表明承攬加工成果或新產品所使用的相關建築施工材料、裝飾裝修材料、產品零配件、產品原材料的品牌的,就應當認定構成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行為。理由是:其一,《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的“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實質上是指在商業活動中,有償轉讓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所有權。其二,交付承攬加工成果,實質上是有償轉讓承攬加工工作成果的所有權;相應地,承攬加工中所使用零配件、原材料、建材或者裝飾裝修材料的所有權,也隨承攬加工成果一併有償轉讓。

實務中,此類侵權使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將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作為建築施工材料、裝飾裝修材料或者產品零配件、產品原材料使用,且交付給客戶的生產加工成果上仍然基本保留該侵權商品原有物理性狀,從生產加工成果的外觀上能夠識別到該侵權商品上的侵權商標。如,建築施工、裝修施工中使用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瓷磚、地板、潔具、塑鋼或合金型材等,摩托車等機動車生產中使用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輪胎、發動機等零配件。

(2)將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作為建築施工材料、裝飾裝修材料或者產品零配件、產品原材料使用,交付給客戶的生產加工成果上仍然基本保留該侵權商品原有物理性狀,雖然從生產加工成果的外觀上難於識別到該侵權商品上的侵權商標,但拆開其生產加工成果後能看到該侵權商品上的侵權商標。如,建築裝修施工中隱蔽工程隱蔽部位,使用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鋼筋、輕鋼龍骨、電纜、網線等。

(3)將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作為建築施工材料、裝飾裝修材料或者產品原材料進行消耗性使用,交付給客戶的生產加工成果上未再保留該侵權商品原有物理性狀,但在對外廣告宣傳、交易文書、施工記錄、生產加工投料記錄以及商業談判等場合使用了該侵權商品上的侵權商標,以此表明其生產加工所用原材料、建築材料、裝修材料的品牌。如,建築裝修施工中使用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水泥、塗料、油漆等並作記錄或宣傳,食品加工中使用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麵粉、奶油等並作記錄或宣傳。

但如果經營者既未在承攬加工成果或新產品上保留原材料、零配件的侵權商標,也未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侵權商標向交易對方或相關公眾表明其所用的原材料、零配件品牌情況的,相當於將用作原材料、零配件的侵權商品,去除侵權商標標識後再出售。此情形下,由於不存在對侵權商標的使用行為,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用作原材料、零配件的侵權商品的涉案侵權商品產生品牌混淆誤認,就不能認定為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不能認定其構成商標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