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法理學講義(016)-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論證

大家好,我是你們的仲達博士,今天我們來看一看法律職業與法律方法。這個東西考的可能不多,但是對法律人日後的工作是挺重要的。

首先,記住法律職業的特徵。法律職業有特定的倫理特徵、技能特徵。我們要背最厚的書,透過最困難的學習,考最難的考試,要經過漫長時間的煎熬,才能掌握法律這一專門技術。法律的職業倫理,我們法律人的思維跟普羅大眾思維是不同的,看待問題的角度不一樣。我們有自己特殊的職業倫理。法律職業的自治特徵。律師這個行業是依靠什麼機構管理,依靠全國律師協會,靠我們的協會自治。法律太專業了,如果說讓不專業的人來對我們進行監督、管理,很容易讓外行人辦壞了內行事,所以說這就是我們的自治性。

法律職業資格准入,也就是我們平時說的法考,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被譽為中國第一考,一直是中國透過率最低的考試,想成為法律工作者,現在這是必須邁過的一道坎。這些看完你們就會發現,法律是不是自帶一種貴氣的感覺。

我們看一下法律的職業倫理。比如說,某黑老大,十分邪惡,某律師接受了他的邀請,擔任了他的訴訟代理人,請問是否違反律師職業倫理?肯定不違反。這種爭論都已經持續多少年了,罪大惡極的人你還給他辯護,你有沒有良心,這種橋段電視上天天演。但是現在大家都已經形成共識了,就是連普羅大眾都認識到,這樣的行為是不違反律師的職業道德的。但是呢,如果你替他作偽證,替他銷燬證據,甚至替他殺害證人,那肯定違反職業倫理了。所以說,法律人一腳踩在黑暗裡,一腳踩的光明裡。腳踩黑暗,面向光明。法律這條路就是這樣的一條路。時刻在黑暗與光明的邊界上游走和對抗,既與自己的對手對抗,也與自己內心的慾望對抗。有一些人沒有經受住誘惑,就踩進了黑暗裡,迷失了本心。當然有些人過於堅持這個自己所謂的光明,沒有見識到黑暗,於是就成了一個不合格的法律人,因為他沒有能力,也沒有勇氣去面對黑暗,那他就不瞭解法律真正的內涵。所以法律就是這樣的,就像我的座右銘。知黑守白,就是這個意思。

這是我認為一個法律人應該堅守的一種初心,當不想學習的時候,看一看張明楷老師這段話給自己打打氣,法學是典型的先苦後甜、勝者通吃的長線專業。你們必須經受各種痛苦的經歷,無法承受的人趁早出局。入學第一天你們就應該知道,這個專業要背最厚的書,參加最難的考試,忍受最低的一次就業率,更重要的是,必須在精神上脫胎換骨。法學是成年人的工作,如果不快點毀掉你們的童年,你們怎麼真正成熟!法學是統治者的事業,如果不毀掉你們的平民心態,怎麼能進入領導者的行列!法學是研究人性惡的科學,如果不深刻的直面邪惡,你們又怎麼能徹底地明白正義!。

然後我們來看看法律解釋。法律解釋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內容。尤其是法律解釋的必要性。由於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特點,因此必須化抽象為具體,變概括為特定。我們要從不同的人身上提取出共性,提取出法律概念,然後把法律概念組合拼接成抽象的規則。但是規則又要反作用於社會現實,社會現實是複雜的、多變的。尤其是現在中國這14億的人口,他會遇到多少的不同的情況和疑難案件。這就要求法律概念的邊界要具有一定的彈性,可以擴充套件,也可以收縮。透過邊界擴充套件或邊界收縮,在法律不能經常修訂的情況下,適應社會生活的複雜性。因為修訂法律,是一個很漫長的過程,而且法律需要有穩定性,不能經常性修改。但有好多亟待調整和解決的社會新現象、新問題。那怎麼辦,就得求助於法律解釋,就比如說,我們可以把某些現象認定為某個既有的法律概念,這個過程就依賴於對法律概念的新解釋。比方說之前男性對男性實施強姦,在刑法修正案就沒出來之前,我們的強姦罪法條裡面的犯罪物件,僅限於婦女,那對於這種案件怎麼來進行規制?我們可以對“婦女”這個法律概念,做一個擴充解釋,就是在就是將男性對男性實施強姦的案件中的受害人也納入“婦女”概念的範疇,這就是概念的延伸。

那麼,擴充解釋和限制解釋區別在哪兒呢?就是對比跟我們普羅大眾的認知邊界,是延伸了還是限縮了。比如說,如果我們把“婦女”解釋為14到28歲的女性,那這就是一個限制解釋,因為一個女性到了80歲,也可以稱為婦女。

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正式解釋,就那麼幾種,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立法解釋是由立法機關做出來的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專門的法律解釋機關,不是全國人大。司法解釋就只有兩高,最高法、最高檢。而且一定是指導具體檢察、審判工作,立法解釋具有與法律相同的效力,而司法解釋效力就要低一些。行政解釋效力更低,行政解釋只能解釋自己所立的行政法規。

法律解釋的必要性,首先是公民存在認知能力與認知水平的差異,必須對抽象的、生澀的法律規則予以解釋。但是最重要的必要性,就是起到彌補法律漏洞的作用。對於社會生活出現的新情況,法律還有漏洞,沒有對這種新情況進行規制,那我們就要靠法律解釋,儘可能的先將它納入我們已有的法律體系來進行規制。其次,調和法律穩定性與社會發展的矛盾。其實與前一條是一脈相承的邏輯。

然後,法律解釋的方法。文義解釋,就是對法條進行文字釋義。釋義的過程是嚴格按照字面意思,還是擴充,還是限縮。這幾個的區別我們前面已經講過了。歷史解釋和目的解釋。歷史解釋是考察當時的立法者的目的,而目的解釋是看我們現在需要達到什麼樣的目的。當然解釋,當然解釋就是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當然解釋在邏輯上是不可被推翻的。比如說故意傷害罪的最低刑罰如果是無期徒刑,那麼故意殺人罪至少比無期徒刑要判得更重。這就叫舉輕以明重,不言自明,理所當然。類推解釋和當然解釋之間的區別就在於,邏輯上是否是不可被推翻的,無需論證的。類推解釋的物件只具有相似性,相似性是需要論證的,而當然解釋是不需要論證的,是不言自明的。

然後,法律論證與法律推理。兩個概念非常相似,區別就在於一個是抽象的概念,一個是實際的行為。法律推理是腦海中的一種邏輯思維活動方式,是邏輯學的範疇,比如說,三段論的推理模式,大前提、小前提、結論。這種三段論的推理模式被稱為演繹推理。這些都是抽象的思維活動。但是法律論證是實實在在的行為。比如律師需不需要法律論證,他的辯護實際上就在進行一個法律論證的過程,而法律論證指的就是這些過程。包括律師所做的庭審答辯,然檢察官所做的起訴陳述,法官最後寫判決書,這些都是屬於法律論證。法律論證是實實在在的行為,而法律推理是指的腦子裡的抽象的思維活動。

那我們看一下這個形式推理和實質推理。形式推理就這三種,演繹推理,歸納推理和類比推理。演繹推理往往存在於我們的大陸法系,大前提、小前提、結論,就是對應著法條,法律事實,法律後果。

歸納推理一般情況存在於判例法國家,其實就是英美法系。演繹推理的邏輯是從一般到特殊,歸納推理的邏輯是從特殊到一般。

歸納推理一般情況下是用在英美法系立法的過程中,英美法系的司法活動一般採用類比推理,就是我們經常聽到的案例援引。要援引某些之前的判例,就必須要論證這個案子跟那個案子之間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所以說,歸納推理和類比推理都大量存在於英美法系國家,而我們成文法國家更多就是演繹推理。雖然我們在某些情況下也會用到歸納推理和類比推理,但都是細枝末節,不影響大方向。

以上三個是形式推理,與形式推理相對應的,叫做實質推理。實質推理說白了就是一句話,我們中國人最愛說的一句話,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現實問題中遇到疑難案件的時候,法律規定產生衝突的時候,法律規定與法律事實難以對應適用的時候,這些難題就需要用到實質推理。實質推理時,可能會用到各種的價值平衡、價值選擇的分析工具,比如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等等。歸根到底就是一句話,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達到實質上最優的法律適用結果。

接下來是法律論證。知道法律論證是具體行為,看這個就簡單了。法律論證的正當性標準,要求內容融貫性,程式合理性,依據的客觀邏輯有效性,結論的可接受性。法律論證是所有的法律職業人員,都要經過的過程。如果說律師的論證過程比檢察官的更具有可接受性,更符合法律論證的正當性標準,那法官就採信律師的結論。判決書中,法官可能也加進一些自己的論證,就是不斷的透過這種論證過程進行意見的融合,最後由法官來進行最後的定奪。這就是法律論證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