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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時間太長,女子拒絕後遭到毆打併強行發生性關係,誰對誰錯?

【案例】

21歲的大學生朱某半夜在火車站附近被女子領到住宿的地方,該女子問朱某是否需要洩火,價格便宜。朱某同意後,交了50元與48歲的賣淫女牛某達成嫖娼協議。但是,因為年少氣盛,朱某20分鐘還沒有與牛某完成性行為。牛某為接下一單生意,催促朱某快一點,並說一般人都是5分鐘就結束了,有這時間她都做5單了。朱某正在興致頭上依然不緊不慢,牛某於是拒絕繼續發生性關係。朱某大怒,對牛某毆打幾拳後強行與其發生了關係,又過20分鐘後朱某完成。牛某覺得委屈立即報警,經過鑑定其被打成輕傷。

嫖娼時間太長,女子拒絕後遭到毆打併強行發生性關係,誰對誰錯?

朱某和牛某賣淫嫖娼的行為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朱某以金錢交換性行為的機會,而牛某為了50元錢出賣身體,兩人的行為屬於賣淫和嫖娼,根據治安處罰法第66條的規定,應當對兩人進行行政拘留並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朱某毆打牛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朱某因不滿牛某不願意發生性關係而實施毆打行為,其毆打行為直接導致牛某受傷,經過法醫鑑定朱某為輕傷,達到了故意傷害罪刑事立案標準。朱某已滿16週歲,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其依法應當對故意傷害罪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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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強行與牛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構成強姦罪

刑法第236條: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方式強姦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牛某同意發生性關係的主觀意思表示可以隨時改變。

朱某和牛某前20分鐘發生性關係屬於兩人自願的行為,這屬於賣淫和嫖娼的違法行為。但是當牛某提出不願意發生性關係的時候,朱某已經失去了繼續與牛某發生性關係的正當理由。朱某使用暴力強行與牛某發生性關係,其屬於典型的侵犯婦女性的自主決定權的行為。

嫖娼時間太長,女子拒絕後遭到毆打併強行發生性關係,誰對誰錯?

儘管牛某為48歲的賣淫女,但是其性自由和性權利依然應當受到刑法的保護。

因此朱某犯強姦罪,可以判處3年-10年有期徒刑。但是因為本案因兩人嫖娼而起,牛某對案件強姦案的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對朱某從輕處罰。

結語:

朱某作為一名大學生,本應該好好學習,天天向上,把有限的時候投入到無限的理想之中,其禁不住誘惑實施嫖娼行為,本來只是一個違法行為,但是後面實施毆打併強姦的行為徹底葬送了前途,故意傷害罪和強姦罪兩罪並罰最低也要判個四五年,大學對於判刑的學生也要開除,這真是一個性衝動引發的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