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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畫院赴韓國參展作品丟失糾紛

北京畫院1957年成立,名譽院長齊白石,院長葉恭綽。1985年北京畫院遷入團結湖新址,對面就是朝陽公園。北斗律師事務所當時就租用畫院的兩層樓辦公,還有一個小院子一個食堂,鬧中取靜別有一番風味。一到秋天,院子裡的柿子樹果實累累,透過二樓辦公室的窗子,常能看見喜鵲在啄食。

有一年為了擴大文化交流,由北京市對外文化交流公司和韓國韓中文化院牽頭,組織北京畫院赴韓舉辦畫展,展期10天,並約定展覽的同時可以銷售,售出作品按照對外文化交流公司所報底價返還,超出部分歸韓方所有。

北京畫院將此事通報院內畫家,明確告知參展自願,自報底價,畫作售出後按香港模式分成。9月,北京畫院將畫家交來的70餘幅作品交給韓方,其中包括畫家吳茜的作品《故鄉》(自報底價人民幣3萬元)。11月,對外文化交流公司與北京畫院一行13人趕赴韓國。展覽結束後因韓方原因,部分畫作滯留韓國,其中包括吳茜的作品《故鄉》。

畫家們原本就是自由不羈的藝術家氣質,吳茜幾番理論無果就直接起訴,要求單位賠償損失。北京畫院則認為,赴韓舉辦畫展系由北京對外文化交流公司組織,直接與韓方發生法律關係,北京畫院僅是組織畫家提交作品,與畫家形成的是一種代理關係。而且在此次代理行為中,對畫作滯留韓國一事的並不存在任何過錯。

其實,一般參展作品丟失責任糾紛,發生的法律關係在主辦方與參展者之間。本案例則屬於單位組織參展,即存在內外兩層法律關係。就畫家而言,不認為自己直接與主辦方有關聯,提供作品、現場交流均屬於單位組織的活動,作品發生閃失,沒資格找外人,只能找單位。而就畫院而言,則認為參展主體是畫家個人,單位僅是牽線搭橋,為畫家們做好事。

這種事放到現在實際上也不少見,爭議處理的難點主要是事先法律風險防範意識欠缺,沒有任何書面約定,所以最終只能依靠法官的主觀裁量了。律師要做的,主要是將裁量因素梳理羅列清楚,讓法官聽明白、聽進去,從而相對公平地作出處理。

最終結果各方都相對滿意,當時的畫院院長劉春華還送了一幅《事事(柿柿)如意》的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