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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戀愛期間共同購買的房屋,分手之後應該如何分割?

近年來,很多情侶為了將來結婚後生活居住,在戀愛期間共同買房。但後來雙方感情生變,對之前所購買的房屋權屬發生爭議,那麼,法院對此情況會如何裁判?我們一起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案例再現

2017年6月,張某和王某確定戀愛關係。2019年1月,張某和王某共同購置了位於上海市某區的商品房,房屋總價450萬元。首付款160萬元,其中張某出資100萬元,王某出資60萬元,商業性貸款290萬元。張某作為借款人與某銀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貸款金額為290萬元。王某向銀行出具共同還款承諾書,承諾就前述貸款與借款人張某共同承擔還款義務。隨後,雙方作為抵押人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以所購房屋為前述貸款提供擔保,房屋登記為張某與王某共同共有。2019年8月,張某與王某感情不和分手,雙方因該房屋權屬發生爭議,張某遂起訴至法院。

情侶戀愛期間共同購買的房屋,分手之後應該如何分割?

法官釋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王某戀愛期間共同購房,房屋產權登記為張某與王某共同共有,房屋應確定為雙方共有。現張某與王某終止戀愛關係後分割共有房屋,符合法律規定的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亦應予准許。對於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合理確定雙方份額。鑑於雙方對共有房屋的分割沒有協議約定,考慮係爭房屋為張某出資較多,房屋貸款人為張某,由張某一直還款,且房屋由張某實際居住使用,依法確認係爭房屋產權歸張某所有。同時結合係爭房屋現值為480萬元,法院酌情確定張某應給付王某房屋折價款65萬元,剩餘銀行貸款由張某繼續償還,王某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協助張某辦理係爭房屋產權變更手續。

情侶戀愛期間共同購買的房屋,分手之後應該如何分割?

律師提醒

為了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避免日後糾紛的發生,建議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進行購房等大額投資置業時,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首先簽訂協議對雙方出資情況及共同購置房屋的份額進行約定,在協議中儘量約定明晰,如首付款及按揭貸款是否均為共同出資、房屋具體份額比例等。

另外,雙方應妥善保管自身的付款憑證,如有一方為另一方代付款的情況,因情侶之間金錢往來相對頻繁,為避免混淆,一方可在向另一方轉賬時備註列明,如寫明某某房屋首付款或某某房屋某期貸款等。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三百零九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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