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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海關稽查

一文看懂海關稽查

海關稽查部門對企業實施稽查

按照《海關稽查條例》的定義,海關稽查是指在一定期限內,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報關單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以下統稱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和有關進出口貨物進行核查,監督其進出口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海關稽查作為對進出口企業後續監管的主要措施,作用愈加凸顯。雖然海關稽查屬於常規性的監管手段,但企業如果應對不當很可能被捲入行政違法甚至面臨刑事追責的漩渦。

本文結合過往執業經歷和案例,將海關稽查的大概情況介紹如下,供企業瞭解海關稽查概況並做好相關應對措施。

一、什麼企業會成為海關稽查的物件?

案例一:

某企業收到某海關傳送的《海關稽查通知書》,稱將對其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間進口的汽車配件價格情況進行稽查。因該企業從未有過被稽查經驗,因此聘請律師協助。律師建議企業如實向稽查部門陳述貨物進口價格情況,並充分向海關陳述其行業及進口商品特點,解釋申報差錯原因,以排除被認定為低報價格的可能。

事後該企業很疑惑,為何其突然會成為海關稽查的物件?按照《海關稽查條例》的規定,對於從事對外貿易、

對外加工貿易

、經營保稅業務、

使用或經營減免稅進口貨物、報關業務等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海關可以實施稽查。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只要企業和進出口業務相關,均可能成為海關稽查的物件。

二、海關對企業實施稽查,會事先通知企業嗎?

案例二:

2021年7月2日,某海關稽查人員到訪某企業,並現場下發《海關稽查通知書》:“根據《海關法》、《海關稽查條例》的相關規定,我關自2021年7月2日起對你單位實施稽查。請收到本通知書後按下列範圍準備相應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海關稽查期間,你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應當到場配合海關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稽查範圍:你單位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

日期間,進口的內通訊號延長器的價格情況進行稽查。必要時,海關可對你單位其他進出口情況進行稽查”。

按照《海關稽查條例》的規定,

海關進行稽查時,應當在實施稽查的3日前,書面通知被稽查人。在被稽查人有重大違法嫌疑,其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以及進出口貨物可能被轉移、隱匿、譭棄等緊急情況下,可以不經事先通知進行稽查。在上述案例一中,海關提前通知企業要對其進行稽查,而在案例二中,海關未提前通知企業直接實施稽查。

三、海關對企業實施稽查,最長可以倒查幾年?

按照《海關稽查條例》的規定,海關可以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或者在保稅貨物、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海關監管期限內及其後的3年內,對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進行稽查。在上述案例一,海關倒查該企業一年內的進口情況,案例二則是倒查兩年內的進口情況。

四、海關決定對某企業實施稽查後,一般是如何實施的?

案例三:某企業從事高階品牌二手車平行進口業務,申報價格採取國外零售價加“貿易費”的方式向海關申報。海關通知該企業,要求其提供2017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期間從美國進口二手車相關會計賬冊及資金往來資料。開始稽查後,海關透過查證其付款記錄、資金流水,初步查實存在低報價格的問題。

海關稽查分為常規稽查和專項稽查兩類。常規稽查無特定目的,海關根據其工作計劃選取或隨機抽取稽查物件。專項稽查是海關有目的甄選出某行業、某型別企業或某種業務進行重點審查,常見的比如對企業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價格、歸類、減免稅貨物、特許權使用費進行的稽查。本案稽查即屬於海關對企業某一時段進口業務中,價格申報合規性這一單項事務進行的常規稽查。本案中,稽查部門首先透過大資料分析發現該企業進口貨物申報價格與其他同類貨物申報價格存在差異,故確定該公司為稽查物件。稽查開始後,海關透過梳理其付款記錄、資金流水,查實了其存在低報價格的事實。由於偷逃稅款巨大,海關將本案移交緝私部門作進一步處理。

五、在海關實施稽查前,企業要不要做主動披露?

案例四:

某企業向海關主動披露,稱其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進口的帽類產品向海關申報的稅則號列錯誤,並申請補稅。2020年7月,海關決定對該企業在上述時間段進口的帽類產品申報稅號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開展稽查。經稽查,海關確認該企業在上述時間段內共進口九票帽類產品,申報的稅號為65061000(安全帽,關稅稅率為4%),正確商品編碼應為6505020(鉤編的帽類,關稅稅率為8%)。經計核,該企業申報錯誤致漏繳稅款180萬元。後海關將該案移交緝私部門作進一步處理。緝私部門行政立案後,鑑於該企業有自查發現並向海關主動報明違法行為的情節,對其減輕處罰,處以罰款人民幣20萬元整。

2016年修訂的《海關稽查條例》正式規定了主動披露制度的適用範圍、實施方式,但並未就如何減輕、從輕處罰作出具體規定。2019年《海關總署關於處理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首次以公告的形式,公佈了涉稅案件存在主動披露情節時不予行政處罰標準。

本案中,該企業自查發現有進口貨物稅則號列申報錯誤情事,並向海關主動披露。後海關實施稽查,確認存在申報不實情況,並同時確認企業主動報告行為屬於主動披露。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稅則號列申報不實的,應處以漏繳稅款的30%-2倍的罰款,但對其處罰為漏繳稅款的11%,屬於減輕處罰,但尚未達到免除處罰的條件。

六、稽查發現問題,是否均會移交緝私部門處理?

海關對企業實施稽查後,一般會作出以下五種結論:一是經稽查,未發現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情況,海關作出無異常的稽查結論;二是企業存在管理不規範的情況,海關下達限期整改通知;三是企業存在需補、追徵稅款的情況,海關作出補交有關稅款的結論;四是企業存在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或涉嫌走私犯罪,海關作出企業涉嫌違法的結論,並將案件移交緝私部門做進一步調查處理;五是企業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行為,海關將違法事項移交相關部門進一步調查處理。

因此,企業被海關稽查發現問題並非一律移送緝私部門處理,只有其行為涉嫌違反《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構成違規或走私行為;或者企業的行為涉嫌觸犯《刑法》中有關走私犯罪的規定,會被移交緝私部門作行政或刑事立案處理。

在上述案例中,案例一和案例二均未移交緝私部門處理,案例三移交緝私部門刑事立案處理,案例四移交緝私部門行政立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