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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可以不交“物業費”?2021年起,新規告訴你怎麼辦

文:小娜

近年來,三四線小城市新建社群很多,但與普通社群不同的是,居住在其中的人並不多。即使在一些受大城市經濟影響的地區,也可能有很多空房。那麼,這些地方是真的沒人買房了還是另有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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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是什麼

許多人可能會意識到,這些地方的房產大多是有人買但沒有人住的房屋。畢竟,如果有大量的房子不買,房地產企業的生活將不容易,他們會有很多的宣傳。因此,很多人會把這種房子稱為“空置房”,這種房子購買後不是為了居住,只是為了投資或其他目的。

事實上,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相關標準,空置房實際上是指開發商建好後在一定時間內不能出售的房屋,已經建好並出售但無人居住的房屋稱為“空置房”。但由於房地產開發本身是一個複雜的問題,統計和實際名稱並不統一,而且由於空置率需要實地調查才能弄清楚,工作難度很大,所以從購房者的角度直接把空置房理解為空置房是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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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物業成本成“導火索”

大家都知道,只要住小區的人,都會與物業有一些接觸,有的甚至與物業經常發生衝突。其中,長期無人居住的房屋,造成房屋空置的物業成本,將成為物業與居民之間新的“導火索”。

“我從未住過房子,也從未享受過任何物業服務。為什麼要交物業費?”,對於這個問題,很多有房的人可能會有這樣的疑問。但對於這個問題,物業人員也會明確回答:不住的人也要交物業費,這是規定。這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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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問題,很多人都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有人建議,對於空置房,物業費應該打折,也就是說,應該交一部分物業費;還有人提出,空置房不收物業費,業主不享受服務,物業費不合理。那麼對於空置房到底該不該交物業費呢?物業公司對空置房收取物業費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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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為大家答疑解惑

顯然,關於物業費的繳納,多年來一直沒有固定說法。不過,新規出臺後,這個問題可能會得到相對有效的解決。至於空置房,新民法典有詳細規定。

對於業主來說,只要與物業簽訂了相關協議,物業費就應該全額正常繳納。業主不應透過不接受或不需要服務來逃避。特別是,這些理由根本不應該用來要求不交全部物業費。如果他有更換物業的想法,可以透過相關業主委員會直接解除合同,同時透過業主大會選出新的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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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物業而言,如果業主拒絕按照相關約定付款,那麼物業有權提起訴訟甚至請求仲裁。即使按照業主委員會的要求更換了物業,物業仍有權要求業主在實際交房前付款並生效。

當然,新規還要求業主不得采用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來催交物業費。業主在面對衝突和糾紛時,也應儘可能多地保留證據。

此外,業主在交納物業費後還應取得三項權益:社群公共區域廣告收入:公共外牆、公共空間、電梯廣告等;佔用公共道路、場地的停車費收入;社群攤位租賃費收入。相信大多數社群都能看到上述場景。物業佔用居民公共區域所斂的財,理應人人有份才是。做得好的物業,會在年初或者年底的時候統一給業主發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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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所有交納物業費的業主都應該享有知情權和選擇權。各地新的規章制度將不斷完善。業主應熟悉居住當地的《物業管理條例》,一一對照條例,勇於對亂象說不,不該交錢的地方可別白白送錢了。

(本文系爾東商業觀察原創文章,轉載請註明作者及來源於百家號爾東商業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