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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救濟途徑

最高法: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救濟途徑

我們針對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複議或者訴訟,如果我們去複議,遇到複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該如何進行維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行申358號《行政裁定書》進行了釋明,其認定:

最高法: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救濟途徑

在複議機關不予受理複議申請的情況下,有兩種法律救濟手段供當事人選擇:一種是直接起訴原行政行為。因為可能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實質上仍是原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複議機關儘管沒有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但在法律沒有規定行政複議必須是前置程式的情況下,並不影響當事人直接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並且直接起訴原行政行為還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行政爭議。

最高法: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救濟途徑

另一種是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如果當事人堅持認為複議機關應當受理其複議申請,也可以以複議機關不作為為由提起訴訟。但是,無論是直接起訴原行政行為還是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都不涉及另一機關作共同被告問題。

因此,如遇到複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時,在法律沒有規定行政複議必須是前置程式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選擇直接起訴原行政行為,或者是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這兩種途徑只能選擇其中一個,不能同時進行,如同時進行則屬於重複起訴。但在法律規定行政複議必須是前置程式的情況下,當事人需要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不能直接起訴原行政行為。

最高法: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