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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評析:確定權利要求保護範圍時對專利權人意見的考量

原標題:案例評析:確定權利要求保護範圍時對專利權人意見的考量 來源:中國智慧財產權報

案例評析:確定權利要求保護範圍時對專利權人意見的考量

【弁言小序】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程式中,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是審理新穎性、創造性等無效理由的前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專利權人會根據需要對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進行一些解釋和說明。對於專利權人的意見陳述應該如何考量?本文以案說法,以一件具體的無效案件為例,闡釋在實際審查過程中,如何合理地考慮專利權人的意見陳述。

【理念闡述】

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應該以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為依據,當事人的意見陳述不能也不應該起到決定作用。相反,如果將當事人的意見陳述作為確定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決定性依據,則無法促使專利申請人申請專利時將相關內容儘量寫入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也將難以實現說明書的充分公開和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清楚明確。因此,在專利確權程式中,申請人在審查檔案中的意見陳述在通常情況下只能作為理解說明書以及權利要求書含義的參考,而不是決定性依據。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的理解,首先,應當以專利申請檔案為依據;其次,專利權人的意見陳述也是理解其技術方案的重要參考,通常來說,結合專利權人的意見陳述,往往能對發明創造的動機、目的、技術手段等有進一步的理解,有助於正確地理解其技術方案,但專利權人的意見陳述不能超出專利申請檔案所公開的範圍。

【案例演繹】

某案涉及一種塑膠袋熱封制袋機,其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能夠使熱封好的包裝袋間歇性的輸送,並保證兩個包裝袋的間隙相同,機械執行送袋更加穩定、精確,方便後續包裝工作的塑膠袋熱封制袋機”。

為了解決該技術問題,涉案專利給出的技術方案採用如下技術手段:“所述熱封切裝置上設有第一過渡輥,所述物料輸送裝置上設有第二過渡輥,所述第一過渡輥與伺服電機傳動連線,所述第一、二過渡輥透過彈性圈傳動連線,所述彈性圈內側設有可上下移動的送袋輥,所述彈性圈上方設有與送袋輥相對應的壓輪,所述送袋輥與壓輪相對運動。”說明書中具體描述“第一過渡輥7透過伺服電機傳動,使得熱封切裝置1在運作時,塑膠袋100實現間歇輸送,送袋輥10與壓輪11的相對運動使得送袋輥10和壓輪11能夠在熱封切時夾緊塑膠袋100,以此來固定塑膠袋100的位置”。

涉案專利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1如下:

“1。一種塑膠袋熱封制袋機,包括熱封切裝置和物料輸送裝置,所述熱封切裝置具有熱封切刀和熱封輥,所述物料輸送裝置具有傳動輥和包覆在傳動輥上的皮帶,其特徵在於所述熱封切裝置上設有第一過渡輥,所述物料輸送裝置上設有第二過渡輥,所述第一過渡輥與伺服電機傳動連線,所述第一、二過渡輥透過彈性圈傳動連線,所述彈性圈內側設有可上下移動的送袋輥,所述彈性圈上方設有與送袋輥相對應的壓輪,所述送袋輥與壓輪相對運動,並與傳動輥傳動連線。”

無效宣告程式中,專利權人提出,本專利的這種結構,採用可上下升降的送袋輥後,可以保持第一過渡輥和第二過渡輥連續轉動,當薄膜袋被送到第一過渡輥處時,由於第一過渡輥和第二過渡輥的連續傳送,並不會將薄膜袋的輸送過程予以阻礙,這就解決了證據1存在的技術問題,而薄膜袋輸送到第一過渡輥和第二過渡輥的彈性圈上後,送袋輥上移,將薄膜袋向上托起,離開彈性圈,而使得薄膜袋與上方下移的壓輪接觸而夾住薄膜袋,此時,熱封切刀將薄膜袋予以裁切,裁切後的薄膜袋可以隨著傳動輥的傳動直接將其傳送到後方的皮帶上,也可以將送袋輥下降和上壓輪的上升離開下送袋輪後,將薄膜袋置於彈性圈上輸送至後方的皮帶上。專利權人特意說明,送袋輥與壓輪的接觸部位是可以穿過彈性圈之間的間隙的,因此,送袋輥必然是直徑較小的軸體和直徑較大的圓周體構成的。專利權人還給出了送袋輥結構圖的示例,在直徑較小的軸體上間隔佈置了幾個直徑較大的圓周體,並指出,說明書中關於送袋輥的上升會抵住彈性圈並使其撐開,具有延展性的彈性圈使得送袋輥的上升不容易卡頓,也不易因送袋輥的表面與彈性圈接觸過緊而導致彈性圈與第一、第二過渡輥之間打滑等描述,指的是送袋輥上升過高,帶著軸體上升過高而使得彈性圈被撐開的情況。因此,當薄膜袋被送袋輥托住上升後,第一、第二過渡輥處於空轉狀態,而並不妨礙下次熱封切薄膜袋的輸送,所以解決了證據1中存在薄膜袋輸送被阻礙而導致排列不精準的問題。同時,專利權人也確認,根據本專利的結構,第一過渡輥和第二過渡輥也可以間歇轉動。

對於專利權人的上述意見陳述,合議組進行了如下考量:

(1)我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1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顯然,對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的理解,應當以專利申請檔案為依據,說明書是解釋權利要求的最主要的依據。

(2)專利權人的意見陳述是否需要考慮?專利權人對技術方案的陳述往往包含了當事人對發明創造產生的背景、意圖、構思的解釋,通常來說,結合專利權人的意見陳述,往往能對發明創造的動機、目的、技術手段等有進一步的理解,有助於正確地理解其技術方案,因此,專利權人的意見陳述是理解其技術方案的重要參考。

(3)專利權人的意見陳述是否應該接受?對專利權人的意見陳述的接受程度受專利申請檔案公開的內容的限制。如果專利權人的意見陳述在權利要求書和/或說明書中能夠找到依據,則該意見陳述應當被接受;反之,則說明該意見陳述超出了專利申請檔案公開的範圍,是對申請檔案的擴大化解釋,不應被接受。簡而言之,當事人對權利要求的解釋,只能作為參考,沒有最終的決定意義。

具體到該案,首先,對於“送袋輥”一詞,應如何理解?《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節規定“一般情況下,權利要求中的用詞應當理解為相關技術領域通常具有的含義。在特定情況下,如果說明書中指明瞭某詞具有特定的含義,並且使用了該詞的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由於說明書中對該詞的說明而被限定得足夠清楚,這種情況也是允許的”。對於“送袋輥”,權利要求書中僅限定了“所述彈性圈內側設有可上下移動的送袋輥,所述彈性圈上方設有與送袋輥相對應的壓輪,所述送袋輥與壓輪相對運動,並與傳動輥傳動連線”(權利要求1)、“所述第二凸輪與送袋輥相互配合”(權利要求2),“送袋輥”顧名思義即運送袋子的輥子,根據機械領域通常具有的含義來理解,輥即能滾動的圓柱形機件。權利要求書中未限定送袋輥由直徑較小的軸體和直徑較大的圓周體構成,根據權利要求書中限定的內容也不能推測出這種結構,按照其通常含義來理解,只能理解為常規的輥子。再來看說明書,根據說明書的描述,也只能得出:送袋輥設在彈性圈內側,可上下移動,送袋輥上升會抵住彈性圈並使其撐開;送袋輥與彈性圈上方的壓輪相對運動,能夠在熱封切時夾緊塑膠袋;第二凸輪與送袋輥相互配合,第二凸輪推動送袋輥上升下降。也就是說,說明書中也未記載送袋輥具有由直徑較小的軸體和直徑較大的圓周體構成這種特殊結構,根據說明書中記載的運動過程,也不能推測出本專利的送袋輥具有這種特殊結構。整個申請檔案中,也無關於“送袋輥上移,將薄膜袋向上托起,離開彈性圈”“送袋輥與壓輪的接觸部位是可以穿過彈性圈之間的間隙的”的描述。因此,專利權人的解釋缺乏依據。由此,在本專利中,“送袋輥”應當理解成常規的輥子,而不能按照專利權人的解釋理解成“由直徑較小的軸體和直徑較大的圓周體構成的”,更不能理解成專利權人在意見陳述時圖例示出的在直徑較小的軸體上間隔佈置了幾個直徑較大的圓周體的這種結構。

然後,我們再來看,根據涉案專利公開的結構,第一過渡輥和第二過渡輥是否如專利權人所陳述的那樣,既可以間隙轉動,也可以連續轉動。涉案專利的熱封切裝置在進行熱封切時,送袋輥和壓輪相互壓合,夾緊塑膠袋,使得封切時塑膠袋位置固定。送袋輥位於彈性圈內側,送袋輥與壓輪相互壓合時,支撐塑膠袋的彈性圈也被夾緊,若第一、第二過渡輥連續轉動,則此時套在第一、二過渡輥上的彈性圈與過渡輥之間會打滑。皮帶打滑是機械設計中通常需要避免的情況,涉案專利中也記載了“送袋輥10的上升會抵住彈性圈9並使其撐開,具有延展性的彈性圈9使得送袋輥10的上升不容易卡頓,也不易因送袋輥10的表面與彈性圈9接觸過緊而導致彈性圈9與第一、二過渡輥7、8之間打滑”,體現了避免打滑的需求。整個專利申請檔案中,也沒有關於第一過渡輥和第二過渡輥連續轉動的記載。根據專利申請檔案記載的內容,如說明書記載的“第一過渡輥7透過伺服電機傳動,使得熱封切裝置1在運作時,塑膠袋100實現間歇輸送”,以及“本發明的工作過程為:熱封切裝置2塑膠袋100輸送並穿過熱封切刀3與熱封輥4之間的間隙中,而後位於熱封切裝置1一側的送袋輥10與壓輪11相互貼近將塑膠袋100位置固定,熱封切刀3將塑膠袋100熱封切斷,切斷後的塑膠袋100掉落在連線第一、二過渡輥7、8的彈簧圈9上,最後第一過渡輥7透過伺服電機聯動且送袋輥10透過傳動輥5帶動旋轉,使得塑膠袋100向外輸送至物料輸送裝置2的皮帶6上,達到間歇輸送且輸送後塑膠袋100之間的間隔保持一致,方便後續的開袋口裝袋工作的目的”,僅能合理理解為:為了解決熱封切裝置制袋完成後袋子連續輸送帶來的問題,本專利透過伺服電機帶動第一過渡輥間歇轉動,從而帶動彈性圈、送袋輥、第二過渡輥也同步間歇轉動,達到間歇輸送熱裁切後的塑膠袋且輸送後塑膠袋等距離排列的目的。即根據本專利申請檔案記載的內容僅能合理理解出第一過渡輥和第二過渡輥以間歇轉動的方式工作,專利權人強調的第一過渡輥和第二過渡輥連續轉動的工作方式以及與該工作方式配合的送袋輥的特殊結構均無法從申請檔案記載的內容獲得。因此,專利權人的意見陳述超出了專利申請檔案公開的範圍,合議組不予支援。(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局複審和無效審理部

陳華 路劍鋒 範明瑞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文章來源:

中國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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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校:崔靜思 蔡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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