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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刑中“已出之女”的緣坐追刑

【事實與判決】曹魏末年,司馬懿長子司馬師輔政時,毌丘儉謀反失敗,按魏律當處以“夷三族”之刑,其子毌丘甸之妻荀氏亦在株連處死之列。但荀氏的族兄荀顗與司馬師有姻親關係,因而上表魏帝,請求保全荀氏性命。皇帝於是下詔准許荀氏與毌丘甸離婚,不受株連。毌丘甸與荀氏還育有一女毌丘芝,當時已嫁與潁川太守劉子元為妻,且有身孕,“以懷姙繫獄”(《晉書·刑法志》。按:下引晉志原文,僅用引號表示,不再註明出處),也當連坐處死。母女情深,荀氏遂向司隸校尉何曾呈遞訴狀,“求沒為官婢,以贖芝命”,即以自身沒為官婢的代價,乞請為女兒網開一面。何曾不忍,遂遣主簿程鹹就毌丘芝應予改判的理由等向上奏議陳情。其核心意思如下。

第一,強調曹魏的刑罰應遵循世輕世重原理,且兼有儒家“慎刑”觀念;第二,表明當時女性的社會規範仍是“三從”,即“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自己不能做主,“無自專之道”;第三,女子出嫁之後,為父母奔喪,要降低服制,從側面表明她已經出嫁從夫,系夫家之人,非在室女(指待字閨中的女子)的身份;第四,具體到遭遇類似本案的其他重大案件時,女兒已經出嫁,則是他姓人家的妻子,如果育有後代,則成為別的家族的母親,但這卻是作為首惡的孃家之人所忽視的。僅僅因這層被父母忽略的關係,卻要殺死無罪的姻家的妻子、母親這樣重要的人,從預防犯罪來說不足以懲戒奸亂的源頭,從情理上講則傷害孝子之心。男子不因他族的行為而獲罪,女子卻要為兩個家族的行為而遭到殺戮,這實在不是哀矜弱質女子、彰明法制所應該實施的行為。基於此,最終皇帝“有詔改定律令”,但未見最後判決定論。故毌丘芝免於死刑,但是否免除其他刑罰,則不得而知。

族刑中“已出之女”的緣坐追刑

【案件評析】第一,本案的核心聯結點是“已出之女”。本案雖涉及毌丘儉謀反的重要歷史事件,但成為爭議的主角卻是在男權主導下的兩名女性,尤其毌丘芝的“已出之女”身份的歸屬問題,即她若遭遇族刑株連時,當屬父族(孃家人)或夫族(婆家人)一方,抑或兼而有之?由此引發中國古代緣坐制度所涉親屬範圍應如何劃定,這是本案的獨特之處。這一問題的根源在於已出之女的微妙地位,她既是父族與夫族的姻親組合關係的聯結點,也是生育以外的又一大擴充家族網路的重要手段。在家族主義至上的古代社會,即使已出之女,在經濟與社會意義上都佔據極為重要的地位,其身份歸屬的確定自是社會控制的重要問題,也是難題。緣坐制度早已將已出之女定位為“聯結點”,即將已嫁女的父族與夫族交集的社會屬性自然順承為法律屬性。就其血緣與姓氏而言,當屬父族;而婚姻結合的結果則為夫族之媳婦,故緣坐制規定其承受父族、夫族的雙重責任。這種擴張設定刑罰物件範圍的做法是中國古代重刑主義、威懾主義刑事政策在法律上的體現,此時“罪人不孥”原則早已拋到九霄雲外。

本案中,何曾因哀憐荀氏之女毌丘芝,而讓主簿程鹹上奏。其奏議旨在為個案開脫,力陳應將族刑從已出之女與父族之交集部分剝離其法律屬性,所論多據儒家“慎刑”“三從”“服喪”精神,頗具時代特徵。尤其指出既有的緣坐法律設計中,“男不得罪於他族,而女獨嬰戮於二門,非所以哀矜女弱,蠲明法制之本分也”。其不平等性顯而易見。縮減族刑緣坐範圍,也是司馬氏服膺的儒家思想被社會廣泛認同,族刑趨於理性化的反映。

第二,族刑中已出之女的緣坐追刑問題是本案的核心法律問題。族刑制度肇自上古,是家族本位原則的派生。且不說三代的“孥戮”“劓殄滅之無遺育”“罪人以族”等酷刑,《史記·秦本紀》亦有“(文公)二十年(前746年),法初有三族之罪”的說法。族刑有著自身的歷史淵源與社會文化背景,更是儒法合謀的產物:儒家的家族本位是其精神之源,如將個人行為賦予家族含義,所謂“一榮俱榮,一損俱損”;法家的重刑主義理論助力威懾主義刑罰,冀望起到“殺一儆百”“以刑去刑”的威懾效果,是其實施的法理基礎。

族刑既建立在儒法共同作用的制度之上,本案中已出之女的緣坐問題更顯示其背後歷史潮流的湧動趨向。程鹹就已出之女在法律關係上應屬夫族的立論基礎顯然迴歸現實:首先痛陳已出之女兼受父族、夫族雙方家族的共同株連,本為盤活社會網路的聯結點,卻間接成為深受其害的法律被害人,導致“一人之身,內外受闢”的不合情理的法律現狀。再者,已出之女雖為首惡的孃家人所忽視,卻在夫家為人妻母,扮演著十分重要的家庭角色,但因此被生生抽離這一新織就且還在不斷成長的家族網路,這種處罰在法理上不具備本應期許的防患於未然、以儆效尤的威懾主義功效;情理上更傷害孝子們的赤子之心。最後,強調刑罰本應“哀矜女弱”,而株連上已出之女有別男性,兼受兩族,實屬不公亦不該。這一帶有些許近代平等主義與女權主義色彩的議論,也引申出當時士大夫階級對於“應然之法”的構想——法律儒家化。

第三,魏晉交替之際,高揚儒學的司馬氏取代曹魏而一統天下之勢態漸成,法律層面上儒家化暗流湧動。本案即屬此期儒學義理滲透、改革刑律的典型案例,在此傳承與變革中可以管窺法律儒家化之一斑。

首先,“準五服”而如何“制罪”。五服之禮脫胎於喪禮,是儒家最為重視的慎終追遠的禮儀,影響深遠。程鹹論證已出之女當歸屬夫族的重要論據就是五服之禮,已出之女在父族中服制降低,有別於在室女,表明家族關係的重新劃分,即出嫁從夫。已出之女平添了夫族親屬的服喪義務,而對父族服喪標準發生遞減。據此可以衡量已出之女與父族、夫族親屬間親疏遠近關係,進而成為法律評價的重要尺度。儘管它與“準五服以制罪”尚有距離,但服制已成為可以介入特定案件的法律審理依據,對此後法律儒家化走向頗具啟迪意義。

其次,“三從”之義與緣坐制度的變化。程鹹奏議主張“女人有三從之義,無自專之道”。這既符合儒家禮教要求,又表明中國法律自漢代儒家化以來,女性仍僅具有“消極自主性”——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但本案中“三從”之義已從服喪問題、禮儀道德規範上升為女性的法律身份及法律責任確定的原則:出嫁從夫。這就明晰女性法律身份的準確定位,不再將“義合”與“血親”相混同,繼而形成“二次緣坐”,擴大株連範圍,從而推動了緣坐制度的文明化。

最後,“八議”之隱蘊。議親、故、賢、能、功、貴、勤、賓八種人的八議制度源於西周的八辟。漢代可能已經部分出現,曹魏明帝時訂入《新律》,併為隋唐以後法律所繫統繼受。它作為一種刑罰適用原則,是儒家親親相隱、貴賤有序思想的體現,也符合刑不上大夫的理念。本案中,荀氏因族兄荀顗與實權人物司馬師確為姻親,但畢竟受魏律阻隔,故特地上表魏帝,才能“詔聽離婚”,免除刑罰。足見八議隱蘊之間接作用,是特權階級與家族血緣關係相融合的結果,也與儒家禮的秩序一脈相承,是儒家精神滲透法律案件活生生的例證。

綜觀本案,除發生於風雲際會的魏晉之交,對當事人的處理牽連著名門望族荀氏乃至司馬氏,還有著斑斕的另一片天地。第一,罕見的女性視角的中國傳統法律世界。中國傳統法律是建立在男性生存體驗和知識型別之上的權力—知識結構的背景下。本案不僅關鍵聯結點為女性,而且案情論斷也緊扣其法律地位與法律角色。雖然難免仍為人們所形容的“由男性主導的為了男性的男性刑事司法”,但畢竟是為了女性而設計、援助,是精神文明發展到一定程度的自然流露。這多少帶領我們站在極為罕見的女性立場上思考中國傳統法律世界的面貌究竟是不是單一的“雄性”(masculine)特質,至少史書上也留有死水微瀾。第二,中國社會深層真相的對映。歷史經驗表明,世界從未存在所謂的絕對公平與平等。本案中,荀氏是望族,族兄與司馬師是姻親,這是其在毌丘儉謀反案中得以法外開恩的實質所在,儘管其的確有可哀矜之處。設若換成常人,豈能如願?雖然依舊有人在為心中的良善仁慈,去追求更加公平、平等、文明的世界而不懈努力,程鹹奏議如此,何曾亦如斯乎。因此,本案更映射出人心的難能可貴。同時,可以發現中國歷史上所謂的“家族主義”並非一個簡單而扁平的概念,其中蘊含著多種體制及理念的互動作用;也可以藉此從法律制定、司法運作等具體環節觀察與家族有關的諸多原理對法制的浸潤,從而深化我們對中國傳統法的認識。

(作者單位:廈門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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