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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清說 第9期 醫師法關於禁止過度醫療的規定

8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將從明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在禁止過度醫療方面,比原《執業醫師法》增加了第29條“醫師應當堅持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的用藥原則,遵循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診療指南和藥品說明書等合理用藥”的規定,防止過度用藥;第23條第2項在原“遵守技術操作規範”的基礎上,增加“遵循臨床診療指南”、“遵守醫學倫理規範”的規定;第31條在原不得不當牟利的基礎上增加“不得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

法典清說 第9期 醫師法關於禁止過度醫療的規定

新法從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用藥的角度防止過度用藥;從診療指南、操作規範、倫理規範的角度防止過度使用診療技術;禁止過度檢查、過度治療。涵蓋了禁止過度醫療的主要方面。

去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54條規定:“醫療衛生人員應當遵循醫學科學規律,遵守有關臨床診療技術規範和各項操作規範以及醫學倫理規範,使用適宜技術和藥物,合理診療,因病施治,不得對患者實施過度醫療”。

中清律師提示:《民法典》第1227條禁止過度檢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第7條規定了誠信總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新的《醫師法》和去年開始施行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在禁止過度醫療方面,能夠全方面落實《民法典》誠信總則對過度醫療的禁止要求,為判斷、界定過度醫療,提供了可把持的依據。三部法律的全面貫徹,將能夠有效遏制醫療中的故意違法違規。(宋中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