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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女方同意,男子轉帳後與與女方第二次發生關係。構成強姦嗎?

你換個人吧,我趕時間!男子嫖娼完成後,想再次交易,失足女因有事要離開,表示拒絕。男子未經女方同意,微信轉帳1000元后,又與女方發生性關係。次日,由於女方未及時點收款,1000元被退回。當女方準備聯絡對方時,發現被拉黑。報警後,來看看法院怎麼判。。。。

未經女方同意,男子轉帳後與與女方第二次發生關係。構成強姦嗎?

事發河北霸州,盧某,男,1988年,司機。趙某,女,1991年出生,失足女。

今年1月份,盧某透過網路與趙某約定嫖娼。趙某在收到盧某的轉帳後,來到了盧某指定的酒店房間,隨後兩人發生了第一次性關係。事後,趙某準備離開時,盧某加以阻攔,並表示想再交易一次。後在未經趙某同意的情況下,透過微信轉賬給1000元給趙某。

趙某沒有收款,並向盧某解釋說自己有事著急走,遂要求盧某換人,但盧某未予以理會。在趙某不情願的情況下,與其發生了第二次性關係。隨後,二人各自離開。

次日,由於趙某沒有及時按收款,導致1000元退回給盧某。趙某發現後,準備聯絡盧某時,發現已被對方拉黑。趙某報警後,盧某被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同以強姦罪追責。趙某也因有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一、趙某為什麼會被公安機關處理?

趙某報警時並未將其與盧某之間的賣淫嫖娼行為如實供述。警方將盧某傳喚到案後,由盧某供述。雖然本案是由趙某報警,但並不影響認定其在報警前曾有賣淫之事實。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機關對趙某處以10日拘留、並處罰款。

二、為什麼盧某會構成強姦?

根據《刑法》第236條【強姦罪】是指男性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行為。犯本罪者,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盧某到案後,拒不承認有強姦行為,以下是盧某的部分供述:

完成第一次交易後,我隨即提出,一會再以相同價格進行第二次交易,對方說有急事要走,要我另外再找。我不同意,後我以兩倍價錢為條件,要求對方繼續交易。對方就說了句“太晚了,要不下次吧。”我以為對方是想繼續索要更高的價錢,所以沒在意。遂與之發生了第二次性關係。過程中對方並沒有反抗,只是在開始前說句了“我要走,你另外找吧。”事前,我已轉賬1000元,所以這只是賣淫嫖娼行為,並不是強姦。拉黑趙某是怕回家後被妻子發現,所以走出酒店後就操作了。1000元退款是對方的原因造成退款的,與我無關。

認定男性行為人有沒有構成強姦罪,主要是看其有沒有違背婦女的意志,這是“核心”。綜合本案,男女雙方第一次發生性關係時,是以金錢作為媒介、兩人自願的情況下進行的,因此這次性行為不構成強姦,只是賣淫嫖娼行為。

男方第二次與女方發生性關係之前,女方曾明確表示不同意。男方未經女方同意,就轉帳給女方,這並不代表女方已經同意了男方的要求。並且兩人發生性關係前,女方曾向男方表述過“我要走”等言語。因此兩人之後的性行為,是在違背婦女意志的情況下進行的。

雖然本案女方的身份是失足女,但其依然享有婦女的性自主權。司法實踐中,在任何情況下,男女之間的性行為,只要女方不同意的話,就構成強姦。無論男方事前或事後轉帳多少錢,都無法改變兩人發生性關係時女方是不同意之事實。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認定盧某的行為構成強姦,並根據《刑法》第236條之規定,判處盧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三、對本案的總結

1、在任何情況下,無論對方是誰,都要充分尊重婦女對性行為的選擇。也就是說,在女方沒有明確且百分之百同意的情況,都不要“想當然”、“自以為是”的與女方發生性關係。這種性行為,事後,如果女方追究男方的責任,根據司法實踐中的案例,基本上都會被認定為強姦。代價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望大家,三思而行。

2、再次強調一下,賣淫嫖娼是違法行為。被查獲的話,是要行拘並處罰款的。除此之外,賣淫嫖娼過程中還容易引發“仙人跳”等各類刑事案件。因此,奉勸廣大網友,要遵紀守法,一起抵制這種不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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