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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丟失1996年買的杯蓋,向中介索賠5000元,這合理嗎?

老話說“衣不如新,人不如故”,對於大多數人來說都是這樣,老朋友更靠譜,新東西更好用。不過偶爾也有特例,畢竟東西用久了也是會有感情的,尤其是那些有特殊意義的東西。

近日浙江的一樁糾紛就和這個有關。浙江一位租客在1996年買的、用了25年的杯蓋丟了,他聲稱這個杯蓋對他來說很重要,感情很深,因此他就杯蓋丟失的事故向中介索賠5000元人民幣。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合理嗎?

租客丟失1996年買的杯蓋,向中介索賠5000元,這合理嗎?

本次事件的主人公是一箇中年李姓男子。7月份的時候李姓男子到餘杭地區找工作,14號找好房子搬了進去,月租1200。租房之後中介上門為他修繕傢俱,順便幫他扔了垃圾。也是在當天,他發現自己的舊杯蓋丟了。

依照李姓男子的說法,杯蓋丟失令他心情低落。雖然那只是一箇舊杯蓋,但它對他很重要。這跟他早年的特殊工作有關。1996年老李還是一個漁船船員,每天工資六七十,在那個年代算是高收入人士。老李用勞動所得買了一個500元的杯子,這在那個年代也算是天價杯子了。杯子的杯蓋上有指南針,老李年輕時每次出海打魚都要靠杯蓋上的指南針指引方向。

租客丟失1996年買的杯蓋,向中介索賠5000元,這合理嗎?

指南針杯蓋陪伴了老李二十年,對他有特殊意義。現在杯蓋丟了,他根本找不到替代品。所以當他發現杯蓋丟失,立刻就給中介打電話要求賠償,還為此報了警。

老李的訴求是希望中介賠償他5000元。這五千既包括杯蓋本身的價錢,也包括他丟失杯蓋的精神損失費。

對此,案件另一位主人公——中介吳經理自然是不服氣的。

在吳經理看來,首先,他進入租客屋內是徵得了租客同意的,不是他私自進門,且他進去是因為租客反映床和門有故障,他上門維修。他根本不記得有沒有什麼杯蓋。吳經理自稱只是幫租客扔掉了床下預留的行李箱,這也是和租客說好的。所以,對於被指控弄丟了租客的舊杯蓋,他覺得自己有些冤枉。

租客丟失1996年買的杯蓋,向中介索賠5000元,這合理嗎?

其次,吳經理不信任老李的說法。他覺得1996年根本沒有500元的指南針杯蓋杯子。他那時做機修工也算是高收入人群,也沒見過這個價錢的杯子,並且對於那時船員能否賺那麼多,他也持不信任態度。

綜上所述,吳經理拒絕賠這五千。

其實這杯蓋畢竟只是一個不值錢的老物件,老李對它有感情失去它難受也正常,但是吳經理不願意為一箇舊杯蓋賠償5000元也完全情有可原。這件事就算鬧到法院,法官也不好判決。大家對此怎麼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