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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判的好!法律決不允許守法者為“小惡”買單

騎電動車違規載人闖紅燈

為避讓正常行駛車輛

不小心車翻人傷

電動車主把私家車主

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賠償9350元醫療費

法院會支援電動車主訴求嗎

河南:判的好!法律決不允許守法者為“小惡”買單

裁判要旨

法院裁判不能以情感或結果為導向,將損失交由不構成侵權的他方承擔,法律決不允許守法者為“小惡”買單;

在侵權糾紛審判中,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的,應該承擔不利於自己的後果。

基本案情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10月17日9時30分許,在某市人民路交叉口,王某駕駛電動車違規載人(車載第三人郭某)沿人民路由西向東違反訊號燈通行。王某為避讓與沿自由路由北向東左轉彎正常行駛的姚甲駕駛的轎車,發生側翻,致乘車人郭某受傷。經查明,雙方未發生碰撞。公安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未劃分責任。王某為郭某支付醫療費9350元。原告起訴被告姚甲、姚乙和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其墊付的醫療費9350元,並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該轎車的實際車主系被告姚乙,駕駛人系姚甲。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30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權、合法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本案被告姚甲系正常行駛,原告王某違反訊號燈通行且違規載人,其為避讓被告車輛而剎車倒地,與被告姚甲駕駛的轎車並未發生碰撞。該起事故為原告單方事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與法律根據。

一審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原被告均未上訴,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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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法說法

河南:判的好!法律決不允許守法者為“小惡”買單

法律決不允許守法者為“小惡”買單

本案是一起極簡單又常見的單方交通事故案件。

原告駕車違規載人,發生側翻致其第三人受傷,是單方事故的肇事者,錯在自己。被告正常行駛且無違規行為,雙方車輛未發生碰撞,被告屬無過錯方。

近年來,諸如此類起訴到法院的案件不計其數。面對“受害者”,不少法院、不少法官為“社會維穩”計,為避免“信訪上訪”計,往往是“糊塗僧判了糊塗案”:判決調解“和稀泥”,過錯責任“二八開”,甚至“各打五十大板”以息事寧人。對這樣的判決和調解,老百姓謂之:“和稀泥”。

和稀泥式判決,雖然一時一事能達到息事寧人的目的,但是在全社會卻助長了“碰瓷”和“扶不起”的歪風邪氣。

看似皆大歡喜的判決,不啻為一枚“毒樹之果”——它向全社會傳遞了混亂甚至錯誤的價值導向:“死者為大、傷者為安”,照顧“受害者”據此,違法行為可以逃避追責甚至得到補償。此案的判決,也給社會提出了這樣的警示:在侵權糾紛審判中,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的,應該承擔不利於自己的後果。同時也宣示法院裁判不能以情感或結果為導向,將損失交由不構成侵權的他方承擔,避免“和稀泥”式裁判導向,具有示範意義。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充分享受法律賦予的自由同時,也應承擔自身抉擇帶來的風險。

隨著民法典的逐步實施,隨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深入普及,將來我們會看到更多的不“和稀泥”的判決。這樣的判決,處理的案件雖小,但社會價值很大,他彰顯了法院、法官的責任擔當和法治進步,我們應該為這樣的判決“撐腰”,為不“和稀泥””的判決點贊。

作者:李正盛陳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