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同事欠錢不還,長安這名男子選擇了報假案

在生活中,我們總會遇到借錢的事情。

欠債還錢本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總有些人不顧誠信和情意,借錢不還。那麼問題來了,朋友借了錢不還,該怎麼辦?

同事欠錢不還,長安這名男子選擇了報假案

要回本屬於自己的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值得提倡的事情。

但若討債方法不對,像下述案件中的王某一樣,最終不僅錢要不回來,還讓自己身陷囹圄。

案件回顧在我鎮上沙某工廠上班的白某因手頭緊,便向同事王某借錢。王某於2020年12月15日、22日兩次透過支付寶轉賬共4萬元借錢給白某。而後的兩個月,白某還給王某7500元。(王某借給白某的轉賬記錄)今年3月,白某告知王某自己沒有錢可以償還,後辭去了工作。之後,白某剩餘的32500元欠款久拖不還,王多次催促還錢,白卻避而不見、失蹤失聯。(白某還錢給王某的轉賬記錄)氣憤不已的王某想出一個能討回自己錢財的“妙”主意——報假警。今年5月1日,王某到分局沙頭派出所報案謊稱支付寶被白某盜刷,意圖透過公安機關找到白某並使其受到法律制裁。隨後,分局對白某涉嫌盜竊案立案偵查。8月11日,分局民警在深圳找到白某並將其帶回派出所調查,後經調查,分局認定白某並沒有盜竊的犯罪事實,撤銷案件並將其釋放。之後民警一直向王某回訪案情,並與其核實相關情況。但王因為害怕報假案被識破,一直沒說實話。直到白某到案,他才覺得紙包不住火了,如實供述了報假案的全過程。“我以為民警不會把這個幾萬元的案子當回事,我只是為了報案嚇唬白某,就想給他一個教訓。” 王某說道。目前,王某因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涉嫌誣告陷害罪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追究刑事責任。他對自己的荒唐行為後悔不已。以為自己想到了能討回錢財的“妙”主意,將虛有的罪名扣在別人的頭上,謊報警情、誣告他人,王某的行為最終害人害己,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普法時間《誣告陷害罪》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這裡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幹部、群眾,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警方提示1、謊報警情或騷擾警方,非法佔用警力資源,是對有限的警力極大的浪費,會使真正身處危難情形需要緊急援助的人得不到及時的救援。對謊報警情,公安機關一經查實,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懲不貸!2、任何討債行為,都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比如協商、訴訟、傳送律師函等方式,否則一旦觸犯法律,最終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