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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劇發現取景地在自家,女主大床上睡得香,劇組咋沒侵犯隱私權

林女士2014年以近3000萬的價格,購入了一套建築面積在820平米左右的精裝別墅,別墅之前是樣板房,林女士買了以後沒有在別墅中居住,一直空置著。2015年她與物業簽訂了保管書,把鑰匙交給了物業。

2019年9月,林女士發現某電視劇女主角睡在自家別墅床上,仔細清點後,發現電視劇中涉及到自家別墅的場景還有很多,共計六十多處。林女士回去檢視,發現地毯上有汙漬,玻璃破碎。2019年11月,她把出品方、物業和播放平臺一起告上了法院,索賠300萬元,之後得知另外一部電視劇也是在自家別墅裡拍攝後,將其出品方追加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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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法院對此進行了判決。林女士獲賠40萬,其他的訴訟請求則沒有得到支援,法院認為出品方、播放平臺的行為沒有侵犯林女士的隱私權,原因是該房屋是樣板房,已經展示過了,其內部的構造、裝修特點已經不再是秘密,林女士購買以後沒有進行任何改變,不存在能夠反映原告人身、身份資訊的物品。

對於這個判決,很多網友表示不理解,購買房子的行為發生在電視劇拍攝以前,那時候房子就已經不算樣板房了,怎麼能不算侵犯隱私權呢?況且,就算是房子之前作為樣板房向公眾展示過,面向的也只是當地有購房需求的客戶而已,不是全國人民,兩者的性質是不一樣的。把自己的房子裝修得和樣板房一樣,被人非法侵入了,難道也不算侵犯隱私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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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典》人格權編1033條的規定,在獲得權利人明確同意之前,不得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私密空間,法律另有規定的不在此列。單從這一點來看,劇組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對隱私權的侵犯,但在《民法典》實施以後,法官想要認定隱私侵權成立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兒,除了人格權以外,還需要符合侵權責任編的相關規定。

侵權人對其他人的民事權益造成了侵害,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適用過錯原則。也就是說,若是劇組不知道物業沒有得到業主的明確授權,私自進入拍攝,其隱私侵權行為才算成立。物業有鑰匙,還有和林女士簽訂的保管書,劇組可能沒有仔細調查,被對方欺騙了,這樣的話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就不需要承擔責任,責任應該由物業方面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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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若是從過錯、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發,作出判決,或許會更容易讓人信服。以原來是樣板房,所以不具備隱私權為理由作出判決,可能會導致一些不好的風向。

雖然我國法律早就明確了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但現實中,侵犯隱私的事件時有發生,普通大眾在網際網路資本面前談論隱私,似乎已經成為了一種奢侈。

2020年底,有人在某銀行的交易明細被洩露了,這一行為毫無疑問侵犯了公民的個人隱私,之後銀行方面道了歉,但最終也沒有出具具體的解決方法。出差住酒店時,個人資料也有可能被賣給黑產從業者,在酒店裡洗澡、睡覺的畫面會被拍下來,上傳到網路上供人品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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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會如此,一方面是因為我國法律對於侵犯隱私權的判罰偏輕,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道歉、賠錢了事,賠償數額是很有限的,這讓一些人有恃無恐。另外一方面,是因為很多人在這樣的環境下已經麻木了,自己都不把自己的隱私當回事,整個社會大風氣變得越來越差。在生活中還是多注意這些問題比較好,當發現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時候,要勇敢地拿去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要讓違法分子的氣焰越來越囂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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