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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雨夜離奇失蹤遭劫殺,目擊者:我以為他們在“親熱”

2013年5月11日晚上,贛州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接到一位父親的報案,報案人稱自己的女兒小月在2013年5月9日那天失蹤了。

小月(化名,文中人名均為化名)在當天下午與父親通完電話後就再無音訊了。當時,父母打電話詢問小月要不要回家吃飯,小月回答父母說,自己會回來吃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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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過了一會兒她又給父母打電話說,自己不回家吃飯了。父母覺得女兒已長大,也許是去朋友家吃飯,便沒放在心上。

可第二天,小月依舊沒有回家,也沒有與父母聯絡,這讓原本平靜的父母頓時驚慌了起來。

小月的父母趕忙給女兒所在的公司打電話詢問情況,得到的卻是令他們失望的答案。公司職員稱,5月9日下午下班之後就沒見過小月。

小月當年已經25歲,是一個成年人了。如今離奇地失蹤,杳無音信。根據監控調查結果顯示,在5月8日那天中午,小月自己一人還駕駛著自己新買的紅色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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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監控錄影明顯表明,小月的新紅色轎車的車裡還掛有一個綠色吊墜裝飾品。

民警針對監控中小月的紅色轎車特徵,一方面大量調集各個可能涉及到的領域監控錄影,另一方面,警方把這些訊息散播給群眾,想要動員全體人民一起尋找小月及車輛,希望從中可以找到一些有效的相關資訊。

據警方調查,小月的父母是退休了的離崗工人,小月自己則是一家4S店的出納員。根據小月的朋友描述,小月是個性情活潑開朗,樂觀善良的女孩。

她與身邊的朋友、同事相處得都很融洽,沒有產生過激烈的矛盾,而且她經手過的賬本也沒有絲毫問題。

小月的生活簡單平淡,還沒有交男朋友,但為何不回家吃飯,小月也並未向父母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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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又調查小月的通話記錄,想要以此為突破口找到原因。警方發現,小月失蹤前的最後一個電話,是一個叫張軍的男人打過來的。

警方調查發現,張軍是贛州市崇義縣的一名司機。張軍在警方的詢問下,如實回答了這個問題。他說自己與小月是男女朋友關係,但是雙方還未向父母公佈戀人關係。

5月9號,張軍和女友約好要見面。小月開車前來崇義縣找張軍,她還告知男友,自己想去理髮店美髮,之後再與男友見面。

警方根據張軍的描述,找到了小月去過的那家理髮店,店員的回答證實了張軍所說的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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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警方又調查周邊的監控,看到了小月沿著街道去了大潤發超市。

監控錄影顯示,小月當時在超市買了兩瓶紅酒,又在超市的快餐店處吃了一頓快餐,大概半小時左右,就離開了超市。

小月走出超市後,便沒了蹤跡。小月的男朋友說,自己在崇義縣一直等女朋友到24點,可還是不見女友蹤影,心裡十分擔心。

他趕緊給女朋友打電話,可小月的手機一直關機,張軍心裡不由地萌生出一些不好的念頭。

警方透過調查監控,並沒有發現小月開車進入崇義縣的監控錄影。它警方卻意外收穫了另一個線索,他們在監控錄影上,看見了張軍深夜開車前往贛州的監控錄影,張軍面對警方的質問,絲毫沒有躲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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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自己非常擔心女友,害怕她是在路上發生了交通事故,他與同事一同開車前往贛州尋找女友,路上還一直打電話給交警,詢問有沒有發生交通事故。

這些事情最終也被警方得到了證實,經過警方的進一步排查,在另一個出贛州市卡口的監控裡,發現了小月開車的影片。可小月並沒有去崇義縣,而是去了湖頭鎮,隨後便消失了。

經過一個網友描述,當晚他與女友開車,看見車內好像有一個男人摟著女人的脖子,他們以為是情侶,沒有在意,隨後就離開了。

不久後,有村民報案,在贛州市鋼材市場旁邊發現了小月的紅色轎車。警方即刻趕到拋車現場,車內乾淨整潔,疑似被人清洗過,但警方還是發現了一個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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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物證,警方提取出了一名男子的DNA,並與村裡符合年齡要求的男子做對比。沒過幾天,一名湖邊鎮的村民報案發現了一具屍體,經檢測,屍首主人正是小月。

在警方全力排查的時候,終於找到了DNA對比的結果。此人名叫王朝陽,他說當晚是想行竊,尾隨小月進了她的公轎車。

她對小月進行搶劫,他說只要把錢拿到手他就走,可沒想到,小月不但不給錢,還大聲呼喊。王朝陽頓時心虛,失控下勒住小月的脖子直至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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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法院審理此案後,認定王朝陽犯有故意殺人罪、搶劫罪,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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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數罪併罰,判處王朝陽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