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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證九天鬧離婚 十萬元彩禮如何退?

經人介紹後,兩人確立了戀愛關係,最終領證了。然而,從領證那天到兩人因爭執鬧到不歡而散,僅僅只用了9天。為了結婚,男方支付女方十萬元彩禮,然而分手來得如此之快,這彩禮怎麼退?

近日,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彩禮產生的返還原物糾紛案。本案中,再審申請人是邱某琴,女;被告人是張某,男,兩人曾經是夫妻關係,現已離婚。

領證九天鬧離婚 十萬元彩禮如何退?

根據判決書顯示,張某、邱某琴於2013年11月中旬經人介紹相識,不日即確立了戀愛關係。

2014年2月5日,雙方舉行了訂婚儀式,張某按當地風俗向邱某琴送彩禮現金人民幣10萬元及價值人民幣25232。78元的物品,當日還確定婚禮時間為2014年10月1日。邱某琴給張某黃金戒指1枚,價值人民幣2892。34元。

2014年5月20日,張某、邱某琴在民政部門領取了結婚證。同年5月29日晚,張某、邱某琴在張某家發生爭執,隨後邱某琴母親及其繼父也來到張某家繼續產生糾紛,在公安民警接警到場處理後糾紛平息。此後,張某、邱某琴再無聯絡,也未舉行婚禮。

從領取結婚證書到鬧到不歡而散,僅僅只有9天,這十萬元彩禮怎麼辦?因此,張某一紙訴狀將邱某琴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十萬元彩禮。

一審中,經一審法院釋明,邱某琴表示不要求張某返還其給張某的1枚黃金戒指。

2015年5月7日,一審法院作出民事判決:一、准許張某與邱某琴離婚。二、邱某琴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張某彩禮人民幣10萬元。

邱某不服一審判決,遂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張某與邱某琴已辦理結婚登記,對於是否同居生活雙方說法不一,但均未能充分舉證。即便雙方曾經同居生活,畢竟時間短暫,不符合法律意義上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共同居住生活的要求。目前雙方結婚目的已不能繼續達成,一審酌情判決返還張某給付的彩禮並無明顯不當,可予維持。因此,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領證九天鬧離婚 十萬元彩禮如何退?

邱某琴不服二審判決,上訴至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邱某琴訴稱,雙方當事人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張某也自述從2013年11月雙方確立戀愛關係後,邱某琴就一直住在張某家。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應當返還彩禮,沒有規定共同生活需要多長時間,故本案所涉彩禮不應返還。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審理後,對於一、二審判決查明的基本事實,除雙方是否共同生活部分以外,其他事實與該院再審查明的一致,該院予以確認。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當事人請求對方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領證九天鬧離婚 十萬元彩禮如何退?

本案中,張某與邱某琴已辦理結婚登記,故是否共同生活這一事實直接影響本案的處理結果。一審判決以雙方“未實際共同生活”為由判令邱某琴返還10萬元彩禮,該認定缺乏足夠的事實依據;二審在查明“對於是否同居生活雙方說法不一,但均未能充分舉證”的情況下,仍維持一審判決顯然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本意。

鑑於雙方辦理結婚登記至發生糾紛時間較為短暫、事後也未再聯絡和按約舉辦婚禮,婚姻生活目的已不能繼續實現,對家事糾紛的成因及處理方式上雙方均有不當之處,因此彩禮現金部分返還一半更為公平合理。

最後,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判決,邱某琴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張某彩禮人民幣5萬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