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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程序正義

民事訴訟法是解決當事人糾紛的程式法,然而,解決糾紛並不是民事訴訟法的唯一目的,其他目的還有保障司法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等等,這種承擔目的的多樣性使得民事訴訟法的理論與實踐顯得比較複雜。日本民事訴訟法學家谷口平安所著的《程式的正義與訴訟》(增補本)(王亞新、劉榮軍譯)一書以程式問題入手,對民事訴訟的程序正義、程式保障以及訴訟制度中相關程式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

有關程式的正義理論,古今中外的法學家有著不同的觀點。論程序正義觀念的起源,則可以追溯到1216年英國大憲章時代產生的“正當程式”思想,可以說,正當程式觀念本身即反映了程序正義理念。在英美法系中程序正義理念根深蒂固,究其原因,谷口平安認為可以舉出三個:陪審裁判以及作為其前提的當事人主義訴訟結構;先例拘束原則;衡平法的發展。如果從另外一個角度即實體與程式的關係再認識程式的話,谷口平安認為,“實體法上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如果不經過具體的判決,就只不過是一種主張或權利義務的假象,只有在一定程式過程中產生出來的確定性判決中,權利義務才得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實體化或實定化”。因此,程式可謂實體法之母。談到程序正義的功能目的、內容及其保障,其認為程序正義的功能和目的表現在兩個方面:實體內容的實現、透過程式的正當化;而程序正義的內容主要表現在訴訟制度上,比如關於確保利害關係者參加的程式、關於參加“場所”的程式保障、程式參加的結果展示等方面,而程序正義雖然可以透過多種制度或要素而實現,但是對這些制度或要素提供根本意義上保障的則是憲法規範,即憲法保障才是程序正義的根本保障。

如何看待日本民事訴訟所遵循的訴訟原則?谷口平安認為,德國法遵循“當事人主導原則”,即只有當事人才能夠把爭議的事項匯入程式並判斷法院是否有必要對此作出決定,同時當事者有權要求法院作出決定;作為程式規範,法院自身則不得考慮當事者雙方都未提出的事實,且不得根據自己的判斷主動收集或審查任何證據。而美國法則遵循“對抗式辯論原則”,即當事者在一種高度制度化的辯論過程中透過證據和主張的正面對決,能夠最大限度地提供關於糾紛事實的資訊,從而使處於中立和超然地位的審判者有可能據此作出為社會和當事者都接受的決定來解決該糾紛。而日本民事訴訟制度位於德國制度和美國製度之間。

基於功能和目的的多樣,民事訴訟面臨的程式問題較多,涉及民事訴訟理論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龐雜而繁多。谷口平安提出,民事訴訟中法院與當事者的角色分擔不僅體現在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的原則之中,還體現在處分權原則、辯論原則以及釋明權、職權調查等內容之中。以處分權為例,它是當事者的專有權能,不僅訴訟程式的開始和審理物件的內容只能由當事者來決定,而且關於訴訟標的變更和訴訟的終止,當事者也有決定權。因此,處分權原則體現了當事人主義,也決定了訴訟中當事者和法院的職責分擔。誠實信義原則(我國稱之為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原則,谷口平安介紹了該原則的適用情形、違反後果、表現形式等內容,比如其表現形式有:禁反言、訴訟狀態的不當形成、訴訟上的權能喪失、訴訟上的權能濫用等,讓我們對該原則有了一個全面的認識。

除了民事訴訟中的宏觀程式問題,該書也對民事訴訟中的微觀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該書以介紹不同國家的鑑定人責任為切入點,探究了不同國家的訴訟觀。經過比較分析,谷口平安認為,德國的民事訴訟是法官主導型,強調案件真相的發現;美國民事訴訟法認為真實只能由當事者自己在訴訟中形成或呈現出來;而法國則遵從羅馬法所謂“鑑定人是關於事實的法官”這一理念,在法官和鑑定人之間進行關於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的判斷分工。相比前述國家,日本的鑑定制度往往是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鑑定人的責任問題。該書還探討了消費者糾紛的解決方法,並重點研究了仲裁方法。該書認為,與當事人之間的交涉談判、有第三者參與的交涉、法院調解、民事訴訟等解決方法相比,仲裁製度具有三大要素構成,即仲裁契約、仲裁裁決、法律對仲裁的判斷基準及審理程式所授予的自由。由此,不難看出,仲裁具有程式的靈活性、迅速性以及費用低廉性等優勢。

(作者單位:青海省大通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