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北魏政權建立之初,改革租調製以均平賦役,對賦稅制度進行了整頓!

北魏政權建立之初,國家財政收入大部分來源於掠奪經濟,具有明顯的原始性和野蠻性。為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北魏前期的君主借鑑並吸收了中原地區原有的租調製度,對其賦稅制度進行了初步整頓。大體說來,孝文帝改制前的賦稅制度基本上沿襲了西晉“九品混通”的辦法,即以戶為徵收單位,依據資財多寡劃為九等,根據各戶品級分攤不同數額的租調。

具體徵收數額為:“戶調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庫,以供調外之費。”由於九品的評定權掌握在當地豪強大姓手中,他們“縱富督貧”、“避強侵弱”,把負擔轉嫁於農民,還大量隱匿戶口,嚴重影響了北魏政府的財政收入。

北魏前期,國家賦役按需徵收,有很大的隨意性,各種臨時徵調十分頻繁,賦稅制度極為混亂。如永興五年(413)正月,“詔諸州六十戶出戎馬一匹”;泰常三年(418)九月,“詔諸州調民租,戶五十石,積於定、相、冀三州”;泰常六年(421)二月,“調民二十戶輸戎馬一匹、大牛一頭。三月制六部民,羊滿百口輸戎馬一匹”。

北魏政權建立之初,改革租調製以均平賦役,對賦稅制度進行了整頓!

始光二年(425)五月,“詔天下十家發大牛一頭,運粟塞上”;興安二年(453)正月,“詔與民雜調十五”;延興三年(473)七月,“詔河南六州之民,戶收絹一匹,綿一斤,租三十石”;同年十月,拓跋弘親將南討,“詔州郡之民,十丁取一以充行,戶收租五十石,以備軍糧”。

此外,各級官吏任意徵發,尤其是孝文帝頒行俸祿制度之前,官吏往往乘機搜刮百姓,採取各種手段加重租調的徵收。太和八年(484)實行班祿制後,租調徵收有所調整:“戶增帛三匹,粟二石九鬥,以為官司之祿。後增調外帛滿二匹。”各種雜調和臨時性徵發,使人民負擔較為繁重,社會矛盾日益尖銳。

孝文帝即位之初,就指出了當時賦稅制度的種種弊端:“賦稅齊等,無輕重之殊;力役同科,無眾寡之別。雖建九品之格,而豐埆之土未融;雖立均輸之楷,而蠶績之鄉無異。”當此之時,均田令的頒佈對農民佔有的土地數額重新進行了規定,因此,賦稅制度的變革也就成了北魏政府面臨的新問題。

北魏政權建立之初,改革租調製以均平賦役,對賦稅制度進行了整頓!

針對當時的情況,孝文帝採納了給事中李衝提出的租調改革方案:“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績者,八口當未娶者四;耕牛二十頭當奴婢八。其麻布之鄉,一夫一婦布一匹,下至牛,以此為降。大率十匹為公調,二匹為調外費,三匹為內外百官俸,此外雜調。民年八十以上,聽一子不從役。孤獨癃老篤疾貧窮不能自存者,三長內迭養食之。”

新的租調製改變了過去以戶為單位的賦稅徵收辦法,而改以一夫一婦為單位。它規定奴婢和耕牛也有繳納租調的義務,受桑田者納帛而受麻田者納布,這都是與均田令的規定相配套的。在此之前,除租調正稅以外,還要徵收調外的運輸費和官吏的俸祿,而新租調製規定“大率十匹為公調,二匹為調外費,三匹為內外百官俸”,把運輸費和俸祿開支都包括在正稅之內,不再另立名目,從而使租調製度大大簡化。

在新的租調製下,一夫一婦只納帛一匹、粟二石,相比北魏前期“九品混通”下的戶調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以及豪強地主的征斂,農民的負擔大為減輕,改變了過去貧富懸殊卻承擔相同的賦役和賦稅的狀況,有利於緩和社會矛盾,穩定社會秩序。此外,租調數額的減少,使農民自願脫離豪強大族的蔭庇而成為政府管理下的編戶齊民,從而增加了政府的賦稅收入。

北魏政權建立之初,改革租調製以均平賦役,對賦稅制度進行了整頓!

在孝文帝的經濟改革思想中無不顯示出儒家重農民本思想的影響。重農民本是中原漢族王朝治國安邦的重要思想內容,北魏政府在頒行均田制以外,還多次下詔要求地方官吏督課農桑。如延興三年(473)二月,詔“牧守令長,勤率百姓,無令失時”;太和二十年(496)五月,詔“令畿內嚴加課督,惰業者申以楚撻,力田者具以名聞”。

孝文帝還比較重視興修水利,如太和十二年(488)五月,“詔六鎮、雲中、河西及關內六郡,各修水田,通渠溉灌”;次年八月,“詔諸州鎮有水田之處,各通溉灌,遣匠者所在指授”,不但要求各地興修農田水利,還派專門人員監督指導。為了表示重農,他還採納了漢族帝王的禮制,實施籍田禮,如太和十七年(493)二月,“車駕始籍田于都南”。

輕徭薄賦是儒家仁政思想的重要內容,孝文帝對此有深刻的體認,曾在太和二十年(496)七月丁亥的“罪己詔”中言“輕徭薄賦,君人常理”,並在其統治政策中貫穿始終。如太和六年(482)詔曰:“七州之民既有徵運之勞,深乖輕徭之義,朕甚愍之,其復常調三年”。

北魏政權建立之初,改革租調製以均平賦役,對賦稅制度進行了整頓!

太和十一年(487)十一月“詔罷尚方錦繡綾羅之工,四民欲造,任之無禁”。孝文帝生活儉樸,愛惜民力,“常服浣濯之衣”,所騎之馬“鞍勒鐵木而已”,凡有工程興造,都是“不得已而為之,不為不急之事損民力也”。其南伐遷洛時,“詔以車駕所經,傷民秋稼者,畝給谷五斛”,“巡行淮南,如在內地,軍事須伐民樹者,必留絹以酬其直(值),民稻粟無所傷踐”。

此外,孝文帝還多次頒發賑饑救災、開倉賑恤的詔令:太和元年(477),“雲中飢,開倉賑恤”;同年四月,“賜畿內鰥寡孤獨不能自存者粟帛有差”;八月,“分遣大使,巡行天下遭水之處,丐民租賦,貧儉不自存者,賜以粟帛”。

北魏政權建立之初,改革租調製以均平賦役,對賦稅制度進行了整頓!

太和七年(483)三月,“以冀、定二州民飢,詔郡縣為粥於路以食之,又弛關津之禁,任其去來”;太和八年(484)十二月,“詔以州鎮十五水旱民飢,遣使者循行,問所疾苦,開倉賑恤”。這一系列詔令和措施,都是儒家重農民本思想的體現,由此可見孝文帝受中原文化影響之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