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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入主中原後,實行了哪些不得人心的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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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爾哈赤於明萬曆四十六年(1618年),以七大恨告天起兵反明。此後的數十年間,滿洲與大明在遼東地區展開了激烈的角逐,滿族和漢族人民的矛盾勢如水火。及至入關,滿漢之年的恩怨依然很深,為了穩固統治,清初最高統治者曾實現了一系列的暴政。

清入主中原後,實行了哪些不得人心的暴政?

圈地

清初大規模的圈地有三次:第一次在順治二年(1645),第二次在順治四年(1647),第三次發生在康熙五年(1666),三次圈地累計圈佔畿輔耕地二十萬頃左右。

圈地令於順治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頒佈,令清查無主荒地。將這些土地分配給從龍入關的滿洲貴族、八旗兵丁。名為無主荒地,實際上是“不論有主無主”一律圈佔。原定只圈佔近京三百里以內的土地,到了順治二年十一年已擴充套件到五百里之內的河間、灤州、遵化一帶,此次圈地十二萬頃。

順治四年(1647)初,為了安排陸續入關的八旗將士以及第一次圈地中瘠地予以調換,清廷決定再次圈佔畿輔一帶耕地,不論有主無主,悉行圈佔。其中包括順義、懷柔、密雲、平谷、雄縣、大城、新城、保定、滄州等數十個州縣。此次被圈佔的土地約五萬頃左右。

清廷把圈佔的土地給內務府建立皇莊、王莊,副都統以上各給園地八十畝、大田地六十畝,一般兵丁撥田三十畝。

順治二年、四年的圈地釀成畿輔一帶數十萬漢民傾家蕩產,流離失所,“出無可耕之田,入無可棲之室”,造成了“相率逃徙,五百里內錢糧無人辦納,粟草料豆無人搬運”的慘象。清廷被迫於順治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下達“自今以後,民間房屋不得復行圈撥”的命令。此後二十年間再未大規模圈佔土地、房屋,但零星圈佔房地卻時有發生。

清入主中原後,實行了哪些不得人心的暴政?

康熙初年由於人口的增加,滿洲貴族又在醞釀大規模的圈地之舉。康熙三年(1664),輔政大臣鰲拜等以鑲黃、正黃、正白、正紅、鑲藍等旗地畝不堪,令戶部在順天、保定、河間、永平等府州縣圈出地畝十三萬二千二百五十垧分給各旗,每壯丁給地五垧(一垧等於五畝)。

康熙五年(1666),鰲拜因第二次圈地時鑲黃旗與正白旗錯位,以換圈為名,進行大規模圈地,此即清初第三次圈地。主持此次圈地的戶部尚書蘇納海、直隸總督朱昌祚、保定巡撫王登聯均因反對圈地而被處死。此次圈地僅永平一帶即有三十一萬垧地被圈。

投充

順治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清廷下達投充令,允許被俘漢民的親屬,以及無衣無食的貧民投到旗人為奴,且明確規定“此等投充旗下人民,有逃走者,逃人及窩逃之人、兩鄰、十家長、百傢俱照逃人定例治罪”。

清入主中原後,實行了哪些不得人心的暴政?

投充令頒佈後,被滿洲旗人恐嚇逼迫投充者、誤聽謠言畏懼投充者屢有發生,清廷遂於該年四月十一日諭令戶部,重申不得逼迫。畿輔一帶的漢民後畏於圈地,後畏於屠城,不論貧富皆投充旗人,僅僅幾年時間投充地已逾三萬頃。而土地一經投充旗下,一應地丁錢糧俱免,直接影響到賦稅的徵收,故清廷於順治四年三月下達“自今以後,投充一事,著永行停止”的命令。

順治十年三月,清廷就投充一事令六部、都察院、科道等官會議,漢官主張將以往投充者全部革去,滿官則認為若全部革去,則旗兵難以存養,雙方爭論激烈。經過十天的會議最終達成一致,凡是順治四年帶地投充者,查出發還州縣與民一體當差。

剃髮令的頒行

以滿洲貴族為首的統治集團始終把剃髮與否,視為被征服部族、民族是否歸順的標誌。攝政王多爾袞在入關之初的十一天裡,六次諭令“官民俱遵制剃髮”。但由於剃髮的做法不得漢人認可,尚未在中原地區穩定統治秩序的清統治集團,才於順治元年五月二十四日又下達“天下臣民照舊束髮,悉從其便”的諭令。

清入主中原後,實行了哪些不得人心的暴政?

順治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多爾袞接到清軍佔領南京、消滅南明弘光政權的捷報,遂於次日再次就剃髮問題同大學士等議道:“近覽章奏,屢以剃髮一事引禮樂制度為言,甚屬不倫。本朝何嘗無禮樂制度,今不遵本朝制度,必欲從明朝制度。今既如此,便該傳旨,叫官民盡皆剃髮!”

六月初五日,多爾袞遣使南京,諭豫親王多鐸令各文武軍民,盡行剃髮。六月十五日,清廷下達剃髮令,諭曰:

“向來剃髮之制,不即令畫一、姑聽自便者,如今天下大定,始行此制耳。中外一家,君猶父也,民猶子也,父子一體,豈可違異?若不畫一,終屬二心,不幾為異國人乎!自今佈告之後,京城內外限旬日;直隸各省地方,自部文到日亦限旬日,盡令剃髮。遵依者,為我國之民,遲疑者同逆命之寇,必置重罪。若規避惜發,巧辭爭辯,決不輕貸。”

剃髮令一下,引起江南各省軍民的強烈抵抗,於是,湖州、嘉興、崑山、江陰、嘉定等地民人紛紛揭竿而起,反對剃髮令的實施,江南地區再次陷入混亂。

清入主中原後,實行了哪些不得人心的暴政?

從嚴修訂逃人法

清王朝在入關之前,剛剛完成向封建制度的過渡,奴隸社會的殘餘相當嚴重,上百萬的漢民在明清之際的軍事衝突中被掠為奴。為了維護八旗將士戰陣所得,清廷在入關之前即制定出嚴懲被掠漢人逃亡的法令,明確規定:凡逃人、窩主一經查獲即應論死。但因逃人是八旗將士家產的一部分,三次出逃才處以死刑。

清軍入關後,被掠漢人回到中原,逃亡之風日盛,甚至發生108人集體逃亡的嚴重事件。清廷於順治三年(1646)五月對逃人法進行修改,從嚴懲處窩主:凡隱匿逃人者,一經查獲,本人處死,家產籍沒,妻子流徙,其鄰里、甲長、鄉約各鞭一百,流徙邊地,所在地方官員均要因失察而降低呼叫。

此後,清廷又於順治六年三月、順治九年五月、順治十一年八月,對逃人法進行修訂補充。在幾經修改後,窩主的範圍愈發擴大,明確規定:船隻夾帶逃人,船主按窩主論處,如系商船,船上貨物充公;凡僱傭逃人傭工或把房屋租給逃人居住者,如有保人,以保人為窩主,如無保人則以僱主、房主為窩主;生員隱匿逃人,與平民一體治罪;現任文武官員、休致回籍官員以及進士、舉人、監生等如隱匿逃人,本人及妻子流徙,家產入官。

順治六年十一月,靖南王耿仲明,因屬下隱匿逃人被彈劾,在江西畏罪自殺。以靖南王之尊,下場尚且如此,可見,清初時期逃人法之嚴厲。

清入主中原後,實行了哪些不得人心的暴政?

遷界

遷界令於順治十八年(1661)八月十三日頒佈,令浙江、福建、廣東、江蘇、山東等省瀕海居民遷入內地;在距海30裡處構築界牆,嚴禁一切人越過界牆,嚴禁一切船隻違禁下海。各省接到命令後於20天內完成遷界,界外之房屋、耕地以及所有漁、鹽之業一概停止。

清廷實行遷界,是為了遏制以臺灣為基地、堅持抗清的鄭成功集團,切斷沿海居民同鄭氏的聯絡,對臺灣進行經濟封鎖。

清初大規模的遷界有兩次,第一次是順治十八年至康熙初年,第二次是康熙十二年(1673)三藩之亂爆發後。遷界的標準先是30裡,後增至40裡、50裡不等。受遷界之害最深的是福建、浙江、廣東三省。數以萬計的民田、鹽田被廢棄,沿海居民難以為繼。

遷界前後持續了二十餘年,五省沿海一帶“田地盡為荒蕪,老弱婦子輾轉溝壑,逃亡四方者不計其數,無業可安,無生可求,顛沛流離”。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廷在收復臺灣後,才廢除了遷界令。

清入主中原後,實行了哪些不得人心的暴政?

清廷實現以上的這些暴政,從而有力地維護了滿洲貴族的統治。但對於廣大人民來說,代價無疑是慘重的,無數人生計無著,流離失所,甚至釀成慘變。到了清中期以後,隨著滿漢文化的融合,民族矛盾才逐漸得到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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