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全國首例!315名飛樂音響股民人均獲賠39萬元 後續起訴索賠投資者將“同案同判”

封面新聞記者 劉旭強

就在昨日,我國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首案公佈一審判決結果。法院判決,上市公司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樂音響”)構成虛假陳述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315名股民打贏官司,人均獲賠39萬元。

案件最終由投資者勝訴,它對解決中小投資者參與的證券訴訟糾紛有何現實意義?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厲健指出,普通代表人訴訟案審判效率更高,且可“同案同判”。一旦飛樂音響普通代表人案判決生效,符合條件的後續投資者起訴,法院將按代表人訴訟案生效判決的認定標準,直接作出裁定。

全國首例!315名飛樂音響股民人均獲賠39萬元 後續起訴索賠投資者將“同案同判”

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首案宣判 圖據上海金融法院

首案始末:

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引發糾紛

以股民勝訴結束

這則糾紛始於2019年11月證監會發布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其認定,飛樂音響因專案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2017年半年度報告、三季度報告收入、利潤虛增及相應業績預增公告不準確。

2020年8月,魏某等34位飛樂音響個人投資者起訴稱,因飛樂音響上述虛假陳述行為,造成其重大投資損失,故起訴要求被告賠償損失。上海金融法院隨即作出民事裁定,確定權利人範圍併發布權利登記公告。經“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資者成為本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當選代表人,訴請被告賠償投資損失及律師費、通知費等合計1。46億元。被告飛樂音響方則辯稱,該虛假陳述行為與原告投資決定不具有因果關係,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2021年3月30日,案件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圍繞被告虛假陳述行為與原告買入股票是否存在交易上的因果關係,被告虛假陳述行為與原告損失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原告主張的律師費、通知費是否合理等爭議焦點展開了充分辯論。

2021年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宣判該案一審判決結果,被告飛樂音響在釋出的財務報表中虛增營業收入、虛增利潤總額的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投資損失賠償款共計1。23億餘元人民幣,315名投資者人均獲賠39萬餘元。

自此,我國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第一案,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引發責任糾紛,最終由個人投資者勝訴結束。

全國首例!315名飛樂音響股民人均獲賠39萬元 後續起訴索賠投資者將“同案同判”

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厲健

律師觀點:

普通代表人訴訟案判決效力可擴張

符合條件的後續索賠者將“同案同判”

案件最終由投資者勝訴,它對解決中小投資者參與的證券訴訟糾紛有何現實意義?厲健分析,雖然飛樂音響案一審判決尚未生效,預計被告大機率會提起上訴,但一審判決對後續投資者索賠仍具有重要參考作用。

厲健表示,一旦飛樂音響普通代表人案判決生效,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後續起訴,有望更方便、更快捷的獲賠。根據代表人訴訟效力擴張原則,符合權利人範圍的投資者後續提起訴訟的,法院可以裁定適用生效判決並根據上述計算方法明確被告賠償金額,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厲健提醒,本案索賠時效尚未屆滿,符合條件的受損投資者仍可起訴索賠,暫定:在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4月12日期間買入飛樂音響股票,並在2018年4月13日後繼續持有或賣出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索賠。律師費可在投資者獲賠後支付,投資者索賠應提供證券開戶資訊查詢單、股票對賬單原件(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底)等。

作為全國首例普通代表人訴訟案,飛樂音響訴訟案,相比以往的投資者索賠案件,不同之處在哪?厲健表示,該案普通代表人訴訟案具有審判效率更高、判決效力擴張、索賠更便捷等特點。該案的成功處理,為各地法院今後審理同類案件提供了極具價值的參考樣本,對中小投資者維權而言,此案具有里程碑意義。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歡迎向我們報料,一經採納有費用酬謝。報料微信關注:ihxdsb,報料QQ:338640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