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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G兩車違停柳州人行道上,兩年同處共38次,車主道出原由讓人詫異!

市民黃某的兩輛轎車,在兩年的時間內,先後在柳州市區同一地點共違停38次。面對這38張“黃單”,他一直無動於衷。8月24日,當這兩輛車再一次“同框”違停時,被柳北區城管執法局二中隊強制拖移。8月25日下午,黃某為此一次性埋單5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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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拖移。據瞭解,在躍進路歐雅城市廣場旁的公共人行道上,車牌號分別為粵GDU***和粵G70***的兩輛轎車,經常違法停放在這裡,路人對此意見很大。執法人員說,他們多次接到城管服務熱線12319對此轉來的投訴,也三番五次前來巡查,可是都沒有看到違停當事人,只能依法對兩輛違停車輛貼上黃單。執法人員也多次出動拖車,想拖移該違停車輛,但其均貼牆違停。為避免損壞車輛,執法人員便沒有實施拖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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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拖移。8月25日上午10時左右,城管服務熱線12319轉來再次轉來市民投訴稱,這兩輛車又佔道停放。執法人員迅速趕到現場,看到該兩輛車距牆邊間隔較寬,隨即調來拖車,依法將其拖移至停車場。之後,執法人員透過系統查詢得知,就在同一地點,這兩輛車兩年來已被貼上黃單共38單,其中粵GDU***被貼25單,粵G70***被貼13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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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拖移。當天下午5時,兩車的車主黃某終於現身。據黃某說,他違停地點附近是劃有停車泊位的,但每次都被別人搶先停車了。他沒辦法,只好停到人行道。至於為什麼一直不來處理38單“黃單”,黃某稱是因為“聽朋友說不影響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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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拖移。執法人員表示,公共人行道在沒有施劃停車位的情況下,無論什麼理由,都不能為了圖方便而違停。最終,執法人員以每單150元,依法對黃某處以5700元的罰款。38單罰款的執法文書案卷製作,共耗費了3個小時。

路上常見的這個標誌

是什麼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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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需要弄清兩個概念:

1、長時停車:又叫車輛停放,只要是停車等待或車上人員離開,比如你去買個菜、離開2分鐘、去個洗手間、在旁邊站著,這些都算長時停車。

2、臨時停車:就比如公交車、計程車臨時上下乘客,車輛不熄火、駕駛人不離開,極短暫停留,即停即走。

這些地方也是不能停車的

一定要注意!

高速匝道

匝道上的是導流線,並不是用來停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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彎道

彎道處一般都是低速行駛,且視線不好,如果把車輛停在彎道內的話,不僅會把路面變窄,還會增加出事故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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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

隧道內燈光昏暗,極易出現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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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廣大駕駛員

“謹慎駕駛,文明出行”!

特別是在繁華街區等停車位有限的地方

最好選擇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減少因無法停放車輛為您帶來的不便

如需駕車出行

就應遵守交通法規

到指定的停車區域停放愛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