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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案E說 | “諱疾忌醫”要不得!

“上海環境”公眾號執法專欄——

“E案E說”

欄目中,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及全市各區支隊透過講述本市環境違法的典型案件,說明違法環節和守法要點,大力宣貫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為企業遵紀守法指明方向。

生態環境執法工作有如診斷病人那般,幫助企業尋找環境汙染的“病症”和“病因”。執法人員應該像醫生一樣具備充分的專業知識,認真嚴謹的工作態度,精準地發現被檢查單位存在的問題,輔之以科學方法印證判斷,從而找出真正的問題所在,讓企業有針對性地整改。排汙單位應當重視環保部門的專業意見,及時掌握自行監測結果,有針對性地進行整改,不應該“諱疾忌醫”。近期,市環境執法總隊執法人員在對某企業檢查中,運用了類似醫院的診療方法,幫助企業查詢問題。企業也因對自行監測結果未引起足夠的重視,最終承擔了較重的法律後果。

案件動態

首次檢查,“望聞問”主引數,判斷超標可能

某日,市環境執法總隊執法人員對某企業開展執法檢查工作。該企業在塗裝和烘乾環節產生揮發性有機物,透過活性炭吸附加催化燃燒處理後排放外環境。執法人員來到催化燃燒設施的站房,核對工作引數,看到

催化燃燒的反應溫度明顯低於該工藝正常的工作溫度範圍,

可能導致揮發性有機物未能完全反應,無法達到汙染物治理的效果。

該企業未安裝揮發性有機物線上監測設施,無法調取歷史溫度引數。執法人員現場調取企業歷史檢查筆錄,發現上一次檢查記錄的反應溫度也比較低,這進一步印證了執法人員的之前的判斷。

執法人員當即將這個情況和企業反饋,希望企業能夠調整處理設施執行引數,確保揮發性有機汙染物得到有效處理,穩定達標排放。企業自認為設施執行無問題,對執法人員的建議雖然表面無異議,但未引起足夠的重視。

E案E說 | “諱疾忌醫”要不得!

安排監測,切準排放情況,確定超標事實

為進一步瞭解明確企業這個排口揮發性有機汙染物的真實排放情況,總隊執法人員一面督促企業整改,一面委託市環境監測中心安排委託監測。一個月後,執法人員陪同監測人員現場取樣。

10天后,市環境監測中心出具監測報告,

顯示該企業非甲烷總烴、甲苯、二甲苯、苯系物四個指標的濃度和速率均超過上海市《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1/933-2015)中對應的排放限值,屬於嚴重超標。

在後續調查中,執法人員發現企業去年的一次委託監測,涉案排口的非甲烷總烴指標檢測速率就出現超標情況,企業的環保負責人因未及時發現並整改,最終導致監督性監測超標。

E案E說 | “諱疾忌醫”要不得!

行政處罰

該企業因超標排放大氣汙染物,被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47萬元整。隨後,該企業改變了揮發性有機物處理工藝,執法人員委託監測部門複測,結果達標。

法律微講

專業的整改意見可以避免環境違法。

本案中,執法人員在發現部分引數不正常,可能影響設施的處理效果,並及時向企業做出提醒,如果企業能夠及時整改,或可避免在後面的監測中被檢測超標。但企業過於相信其執行維護的能力,自信可以穩定達標,對執法人員的善意提醒未引起足夠重視,超標排放汙染了環境而不自知,承擔了較為嚴重的法律後果,可謂“得不償失”。

真實的檢測資料可以幫助有效整改。

本案中,第三方監測機構能夠出具真實、有效的檢測資料,可以一定程度上及時掌握大氣汙染物治理、排放過程中存在的真實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整改工作。事實上,從執法人員調取企業去年某次委託第三方監測報告顯示,涉案排口的非甲烷總烴排放速率超標,只可惜當事企業的環保負責人沒有關注到自行監測超標的情況,未發現存在的隱患,造成 “小病不治,大病難醫”,最終導致了超標的結果。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專案,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二)超過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汙染物的;……

供稿:市環境執法總隊 劉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