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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患精神疾病,卻瞞家人首付10萬買房!母親想退房,售樓方這樣說

女子患精神疾病,卻瞞家人首付10萬買房!母親想退房,售樓方這樣說

01

家有精神殘疾女兒

稀裡糊塗買了套房

女子患精神疾病,卻瞞家人首付10萬買房!母親想退房,售樓方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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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麗購房時的協議書“我不太識字,看不懂合同,當時俺閨女住院了,不吃不喝的,什麼都不知道,我也不能問她。”翟女士說。 女兒住院後,翟女士看著手中的合同非常著急,於是按照合同中的一個手機號碼,聯絡到“售樓”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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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首付10萬元已交

家屬希望能退房

女子患精神疾病,卻瞞家人首付10萬買房!母親想退房,售樓方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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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麗購房時,所交的10萬元首付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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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女士說:

“首付她已經交了,之前她自己也記不清還了幾次錢了,我問問了那邊的人,說還了兩次了。”

記者注意到,王麗的殘疾人證上顯示,殘疾類別為“精神”,殘疾等級為“貳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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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家庭情況特殊

靠母親打零工撐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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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女士平時幹裝修類的雜活。

“我兒子之前住院,我借了親戚七八萬元。現在我是跟著一個老闆幹,有活就跟著去,前幾天在膠州幹,現在在城陽刮膩子,爬六七米高,一天二三百。”翟女士說,因為女兒買房的事,她經常晚上睡不著覺,白天干起活來也格外累。04

3萬塊錢無法退還

如果起訴將應訴

首付10萬元,是一家人多年辛苦攢下的積蓄,而翟女士認為,後續女兒沒有還款能力,於是想退房退款,但與銷售方未達成一致。近日,記者就此事聯絡了青島興海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員答覆記者稱,王麗購房時交了首付,後來選擇分期(付款)。按照合同約定,王麗還了兩次分期貸款,等還第三期的時候,客戶電話一直打不通,後來過了兩三個月,她的母親突然來電話,說王麗精神不太正常,要求把所有的錢退掉。

這位工作人員表示,客戶所交的款項已經交給了開發商,前段時間王麗的母親委託律師下了一個律師函,意思是如果不退還這筆錢,將會起訴。畢竟考慮到老人和這家人的情況,公司委託律師和對方律師協商此事。

“她這套房子十來萬一套,我們給當時帶她來買房子的中介結(算)佣金,裡裡外外大約3萬塊錢佣金。”這位工作人員表示,對於3萬塊錢的佣金,中介肯定不會退還回來。這位工作人員表示,本方律師和對方律師溝通後,王麗的母親不同意這一解決方案。

這位工作人員還表示,根據本方律師的觀點,王麗有正常的償還能力,已經按照約定連續償還了兩次,即便她提供出了精神疾病的證明。現在解決這一問題有兩個方案,公司接受退還這套房子,但3萬元確實無法退還;但如果堅持不退還房子,王麗的母親選擇去起訴,公司只能去應訴。

律師說法: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司法鑑定是關鍵

9月17日,北京市浩天信和(青島)律師事務所董克強律師表示,近年來,類似案件時有發生,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糾紛,司法鑑定是關鍵,是否能認定為無行為能力,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問題依法認定。

針對此事,董律師認為這要看其精神病情是否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是關鍵,可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王麗的行為能力進行鑑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規定,若經法院依法鑑定後,王麗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王麗和相關合同方達成的買賣合同則無效,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精神病患者購房引發的糾紛並不是個例但最終的判決結果不一

01

案例一精神病患者購房

合同被確認無效

2012年,家住上海浦東新區的唐某預交6萬元購買了煙臺市龍口市某房地產公司出售的商品房一套。2013年,唐某的父親得知此情況後,即透過快遞向龍口法院立案庭郵寄了起訴材料,要求確認唐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並退回6萬元預付款。

辦案法官透過與原、被告多次電話溝通最終達成調解協議,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某房地產公司退還6萬元預付款。

辦案法官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在本案中,唐某因患有精神疾病,被上海法院系統宣佈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其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房地產公司應退還購房預付款。

02

案例二賣方自稱“精神病”

法院駁回賣方訴求

2015年12月,寇先生透過中介公司與張先生簽署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66萬元的價格購買張先生所有的位於崑山周市鎮的某小區1號樓603室及所屬車庫,合同還就付款、交房、過戶等均進行了約定。

2018年5月,寇先生被張先生的女兒張紅(化名)起訴到了崑山法院,要求確認雙方之間的購房合同無效,理由竟是張先生長期以來患有精神疾病,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他的監護人,張紅對於售房一事並不知情。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簽訂合同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其無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該房屋買賣合同及附件無效的主張,法院最終不予支援。

本案中,張先生雖患有精神疾病,綜合多方證據及因素,但並不能等同於在交易期間行為能力受限,相對人寇先生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相關義務,其合法權益就應得到法律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