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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鹽商在皇權和鹽官夾縫中生存,其追求的不僅是利潤而是暴利

追求大利潤是商品經濟條件下的典型特徵,清代鹽商對商業利潤的追求,是明清之際商品經濟發展的時代特徵。此時,商業政策及限制,雖然較之前幾代有所加強,由此帶來的直接影響,是商業資本的活躍以及商人價值觀念的變化。

商人的根本價值追求是剩餘價值,是超額的利潤。作為由帝制政權扶植起來的鹽商階層,雖然其商業經營的受限因素很多,但是,為了利潤,他們可以透過各種渠道打通限制,對皇權的捐輸報效、認可鹽務官員的浮費徵收及壓榨,種種忍耐和承受,只為了終能夠得到更多的利潤。

清前期鹽商在皇權和鹽官夾縫中生存,其追求的不僅是利潤而是暴利

鹽商在皇權及鹽官的夾縫中得以生存,且在人們看來,處於此種境下的鹽商們,所追求的不僅僅是利潤,而且是暴利。

商業經營者的根本道德底線是誠信經營,不可否認,作為清代大的“皇商”隊伍,鹽商中不泛有誠信經營者,但大部分鹽商,在其經營活動中,都加入了不誠信的因素。

為了獲得補償,他們利用皇權的庇護,依靠鹽政官員的縱容。在鹽的產運銷渠道,無時不在從事著正常商業經營外的非法活動。如不顧灶戶煎鹽的辛苦及生活的慘淡,收鹽缺斤少兩或壓低鹽價。倘若灶戶反抗,則拖延不收,使灶戶蒙受損失。因為灶戶所生產的鹽是官鹽,這些鹽只能由鹽商來徵收,否則就會以販賣私鹽論處。

清前期鹽商在皇權和鹽官夾縫中生存,其追求的不僅是利潤而是暴利

不顧民戶對食鹽的需求和使用,收鹽不僅不問鹽色、鹽質,而且還往鹽裡摻雜泥沙或各種雜質,已增加鹽斤,獲得額外利潤。作為民戶只能忍氣吞聲,購買這些質劣價昂的食鹽,因為這是官鹽。以上是鹽商欺下之舉。

另外,鹽商還以淹報奏銷、請求加引、減免課額等方式,期滿政府,已獲得更多剩餘利潤。鹽商還充當金主,與漕軍、漕幫聯手,他們在背後出錢,僱人行私。如漕船回空時,裝大量私貨,包括布、鹽等。到了關隘、閘口,因為是漕船,閘口兵丁多有不管。

這些商品出售後,充當金主的鹽商則拿大份,其餘分給水手、綱私們。所以,認為鹽商所得利潤是暴利,不僅僅因為他們的利潤值,而且,還因為他們取得利潤的方式和手段。

清前期鹽商在皇權和鹽官夾縫中生存,其追求的不僅是利潤而是暴利

其實,鹽商的種種非正當經營行為,也為世人所知,在清人文集中所記鹽商多為唯利是圖、重利輕義的角色,鹽商在時人眼中的形象。這一形象的樹立,都歸於鹽商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的暴利追求行為。

目前,人們在研究鹽商資本回流問題時,一般都認為,鹽商致富後,資本大多流向土地、宗族建設及其自身的奢靡消費上。而這些投入,表現出了明清時期,商人資本回流的共同特徵,只不過鹽商在這些方面的投入更積極一些。社會經濟發展對人們的影響,除了日常的物質生活外,還表現為對人們價值觀念的改變。

明清時期,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僅僅帶來社會的進步,而且對人們的思想也是一次衝擊,尤其對於商人群體而言,這樣的變化使商人本身具有兩面性特徵。

清前期鹽商在皇權和鹽官夾縫中生存,其追求的不僅是利潤而是暴利

一方面,明清時期,商人具有叛逆性特徵。商人是社會經濟發展的活躍力量。他們在追求利潤,創造商業價值的同時,需要得到社會的認可和尊重,而在當時社會,商人階層其實作為賤業,得不到應有的尊重。

市井小販、貪婪、奸猾是明清小說中,對商人形象刻畫的普遍特徵,商人被時人推向了道德的底線。於是,商人則以一種叛逆的方式,來回應人們對其價值的抹滅和不重視。

如清代鹽商致富後,他們把大量資本用於飲食、園林、戲曲等非商業層面消費。這些消費對世人的影響,是刺激了人們畸形消費,引導了人們錯誤的消費觀念,這不是什麼好事情,帶給社會的是畸形的發展。

清前期鹽商在皇權和鹽官夾縫中生存,其追求的不僅是利潤而是暴利

如清代揚州的經濟繁榮,可以說是由寄寓於此地的鹽業商人捧起的,而揚州的繁榮是畸形的繁榮。當然,也不可否認鹽商對於國家繁榮、文化傳承、經濟發展也有積極作用的。

另一方面,明清時期,商人也具有保衛者的特徵。主要表現為對帝制社會秩序的維繫。如他們致富之後,把大量資本投向土地,由商人身份變成地主,成為帝制勢力的維護力量。另外,他們把大量資本投向宗族建設,成為本宗族的領導者,反映了商人對宗族力量的妥協。

清前期鹽商在皇權和鹽官夾縫中生存,其追求的不僅是利潤而是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