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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馬進 | 中國古代無訟理念如何在現實中觸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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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馬進

無訟的理念及其實踐還有一些其他問題需要關注。其一,無訟的理念必須與無冤的理念並論,才能作為一種重要的因素對中國社會訴訟數量的增減變化產生直接的作用。

所謂無冤的理念是指:孔子確實提出了無訟的理念,併成為為官者延續兩千年重要的政治指標。但是,實現這一理念的困難不言自明,因為人與人之間的不平或不滿一旦積聚爆發,訴訟的發生不可能完全避免。因此,孔子只不過是陳述自己“一定要實現無訟世界”願望罷了。而事實上,歷史上不時有人指出:“舜亦難使無訟”,“使民無訟,古帝尤難之”,“無訟聖人所難”,等等。其二,被寄予厚望的農村的調解,其作用並不足以被依賴。因為,擔任調解人的“長老”有時本身就是當地的豪強,或者是橫行鄉里、無惡不作、破壞秩序的罪魁禍首。他們常常就是威脅民眾生活的元兇,當然不可能進行公正的調解。不僅如此,“長老”們往往是作為承擔國家徭役而被指派去進行調解的,而絕非因其擅長調解,或受到當事人歡迎而值得信賴。徭役是誰都不願意承擔而避之不及的,但只有有錢有勢的人才能免除,所以往往是那些既無才能又無勢力的窮人被派去調解。這些人缺少調解所必需的權威,訴訟當事人也不會對其做出的裁斷心悅誠服。這種情況,在費孝通的調查報告中所描述的他親身經歷的調解現場中亦有所體現。他寫道:“最有意思的是保長從不發言,因為他在鄉里並沒有社會地位,他只是個幹事。”正是由於保長是不得不幹的苦差事,所以他們理所當然地希望從中獲利,即謀求賄賂,自然也就無法指望他們能做出公正的調解和裁斷。

這裡的問題是,社會在推崇“無訟理念”的同時,又產生了另外一種理念,即希望儘可能由縣以上的官府來受理訴訟、做出公正審判,並將其作為為官者的責任。民間的各種各樣的爭議,包括圍繞土地交易、家產繼承或者徭役負擔等出現的各種糾紛,常常積累而最終引發訴訟,而當事人基於前述“情理意識”以某種形式提出主張的事件也屢見不鮮。即使是在“圖賴訴訟”的情況下,當事人也會振振有詞地舉出自己的道理和人情依據。這種情況與“冤抑”的感覺形成一種相反相成的關係。所謂“冤抑”,是指自己感到受到對方不講情理的不當對待,或者訴訟當事人提出一種主張而時常使用的用語。 “冤抑”的“冤”通“怨”,訴訟當事人的怨氣首先是指向對自己施以不當行為的對方當事人。其次,怨氣也是針對審判的控訴,即在感到判決不公時,對地方官所表達的冤情和怨氣。所謂“無冤理念”是要求為官者必須盡力透過公正的判決而消除民間的“冤”即“怨氣”,同時自身也需要防患於未然,避免因訴訟造成冤情,引發或擴大民眾對自己的怨氣。

自漢代將儒家思想奉為統治理念之日起,“無冤理念”就已經產生,一直延續到清末,始終是統治者努力實現的目標。《漢書》就已經將“天下無冤民”作為應予褒獎的政績。以後的《後漢書》曾記載了以下故事:陳寔任太丘縣縣長時,司官(監察官)將到其屬地視察。陳寔的屬下官吏們擔心縣民向司官投訴,試圖加以禁止。但陳寔則認為“訟以求直,禁之理將何申,其勿有所拘”。司官聞之而嘆息曰,“陳君所言若是,豈有怨於人乎”。結果“亦竟無訟者”。

這一事例說明,從東漢時代起,無冤的理念曾被一些為官者所切實實踐。無冤的理念與無訟的理念相輔相成,共同存在並相互補充,這一點頗具意趣。但是,值得回味的是,如果沒有陳寔那樣獨特的地方官,其治下的民眾恐怕會視司官的到來為傾訴冤情和怨氣的最佳時機,而地方官則會千方百計地試圖遏制或消滅這種陳情的行為。這樣說,是因為這一佳話與後述王符的《愛日篇》有關,因為陳寔與王符大致是同時代的人。《陳寔傳》所提到的司官(監察官),據說是州從事,或郡督郵,無論是哪一種職務,當時到太丘縣來的都帶有監察使命。

無冤的理念後來作為訴訟制度,發展為中國特有的兩個制度:一個是上訴(上控)制度,另一個是禁止告狀不受理的制度。

其中明確規定上訴制度的法令,至少在隋代已經出現,如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如果有冤抑不滿,而縣府無法處理時,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的郡府投訴,在郡仍無法處理時,則可以到州,直至向中央的省提起上訴,如果仍得不到處理,可以向宮廷(闕)提起申訴;此後如仍有不滿,則可以直接透過登聞鼓進行申訴。宋代也規定了縣(知縣)—州(知州)—路(監司)—中央省部(尚書、刑部)的上訴途徑。實際上,這類上訴盛行的情況在此後的《名公書判清明集》(以下簡稱為《清明集》)中可以看到。清代嘉慶五年(1800)規定:“軍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應先赴州縣衙門具控。如審斷不公,再赴該管上司呈明。若再有屈抑,方準來京呈訴。”根據以後的《巴縣檔案》所見,當時的上訴稱之為上控,常常採用從縣(知縣)—府(知府)—道(道員)—省(布政司)的途徑;而稱之為京控的到北京上訴的情況非常盛行,這也是《中國訴訟社會史研究》第8 章的作者阿風的論文所探討的情況。

另一方面,根據當時的法令規定,民眾在提起訴訟時,如果訴狀沒有違反規定的地方且一看就好像沒有誣告,那麼官府也必須受理。官員如果不履行該法令,反過來要受到處罰。明清時代這一相關法令名為“告狀不受理”。實際上,這種禁止告狀不受理的法律規定,早在《唐律· 鬥訟》中就已經出現,即“若應合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之規定。

允許無限制地上訴或者官府必須受理訴狀的原則,作為無冤理念的法制化的結果,與無訟的理念並不矛盾。或者說,國家認為這些制度正是實現無訟理念的前提和手段。但實際上,該制度卻產生了許多棘手的問題。這是因為當無冤的理念,僅僅是作為一種話語而被付諸實踐之時,有時不僅不能達到無訟的結果,反而會激發訴訟的產生。舉例而言,可首推海瑞的實踐為證。

從隆慶三年(1569)到翌年為止的幾個月,海瑞曾任應天巡撫這一當地最高長官。他在任期時曾宣稱:

若先億其誣捏十狀九誣,棄九人之誣,而一人之實亦與其中矣。況十人中或不止一人之實,十人中一人為冤,千萬人積之,冤以百以十計矣。不能執我嚴法,使誣者懼之不來,乃倂實者棄之,使含冤之人不得申雪,可以為民父母哉。

可以看到,這是一種身體力行追求無冤之理念的典型形象。當然,其初衷並不是期望增加訴訟,相反正是在追求無訟的境界;其目標是努力透過儘可能受理訴訟,教化民眾,同時透過公正嚴明的審判,最終實現訴訟的減少。然而,當他的指令在其治下的南直隸下達後,得知的人爭先恐後地前來提起訴訟。因為當地有很多鄉紳不斷進行土地兼併,海瑞的指令正好給那些被剝奪了土地的人一個奪回土地的機會;但其中不乏趁火打劫提出不符合事實的誣告之人。為此,松江府上海縣等地訴訟激增,甚至導致書寫訴狀的用紙價格飛漲,一個店鋪光賣狀紙一天的營業額就高達30兩銀子之多。海瑞在任不過數月就被從應天巡撫之位解職,主要原因就是因其造成了這種混亂。

與海瑞同樣追求無冤之理念,同樣也以“失敗”告終的還有清代的嘉慶皇帝。他也認為“即健訟者十居七八,亦豈無一二銜冤負屈之民以實情上訴乎”。所以主張必須認真對待訴訟案件。嘉慶八年(1803),嘉慶帝下達上諭,命令為了這十個人中的一兩個銜冤負屈之人,必須盡力受理京控案件,慎重調查。其結果京控案件與日俱增,以致各省積聚的未決案件達到數千件之多。

這就是前面所說的棘手的問題。一方面,官僚們作為孔子的弟子,追求無訟的理想;另一方面,作為民眾的“父母官”,哪怕十個人中有一兩個含冤負屈者,就不能捨棄無冤的理念。然而,在一個已然是訴訟多發的世界裡追求無訟,要對大量包含著誣告或圖賴訴訟的上訴一件件慎重審理,必須耗費大量的經費,而行政效率的問題更不可等閒視之。為此,官府不得不增加大量胥吏、差役等人員,以及協助官僚工作的幕友,而這些經費最終都必然轉化為民眾的負擔。

對此,比較有良心的地方官採取的方針對策,是自己盡職盡責地儘可能多處理哪怕一件訟案;同時,在正式受理訴狀之前,官府在原告準備提交訴狀的現場先行採用簡易審判的方式對其進行調查,觀察他們的言談舉止是否存在誣告之嫌。這種做法是康熙初年任知縣的于成龍力薦的,他說:“先審查原告之辭色,勿為濫準,而刁頑之風可息。”康熙年間先後形成的官箴書《未信編》《福惠全書》也都推薦了在訴狀受理之前對原告進行訊問的簡易審判方式。透過這種針對原告是否有誣告之嫌的調查,即在訴狀受理之前進行訊問等手段,真正做到成功地使訴訟驟減的名人當屬道光五年(1825)至道光七年(1827)任巴縣知縣的劉衡。據現存《巴縣檔案》記載,劉衡在任的道光六年與其他年份相比,案件數量出現了不自然的大幅度減少(表1)。這種手段如果成功,或許確實有可能在逐步接近無訟目標的同時,相對實現無冤的理想。

夫馬進 | 中國古代無訟理念如何在現實中觸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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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這種“有良心的”的減少訴訟的對策,更為普遍的是地方官往往採用一種粗暴的辦法,即直接對訴狀不予受理。這樣,表面上看上去好像是近乎達到了無訟的世界,但毫無疑問,另一面則是不僅使無冤的理想徹底破滅,而且也違反了禁止告狀不受理的法律禁令。透過前面介紹的事例可以推測,在海瑞任應天巡撫之前,當地的各官府大概就是採用了這樣的辦法。而這種做法最典型的,當屬雍正皇帝所實行的訴訟對策。

雍正四年(1726),湖南巡撫布蘭泰奏參衡山知縣張翼,原因是他沉溺於戲劇聲色和飲酒而不去護送監犯,並且“不接民間詞狀”。雍正接到彈劾狀後,以沉溺於戲劇聲色和飲酒而貽誤公務之名對張翼予以革職處分。但值得注意的是,他對於不肯接受詞狀的問題做出瞭如此的評價:

但稱張翼不肯接受詞狀,此語甚屬錯誤。民間詞狀虛妄者多。若一概接受,必啟刁民誣告健訟之端。此風斷不可長。即如餘甸任山東接察使時,多收詞狀,後來辦理不清,人受其累。布蘭泰若以收受詞狀之多寡,定屬員之賢否,則屬員必致以此相尚,生事滋擾。

《大清律例》中雖然明確規定了禁止“告狀不受理”之條,但雍正皇帝所下的上諭卻明顯違反了該律例。確實,正如雍正帝指出的那樣,民間詞狀中虛妄之言甚多,俗語說“無謊不成詞”,這種說法在康熙初年就已經出現在文獻中,可見當時訴狀中含有大量虛妄之詞乃是眾所周知的常識。進而言之,在明末清初,大量出版的訟師秘本中,無一不是教人在製作訴狀時必須採用誇大其詞和刺激的表述方式,這也說明當時的訴狀確實充滿了誇大其詞和聳人聽聞的不實之詞。然而,為什麼非要採用這種誇大其詞的表述方式甚至謊言呢?從根本上說是因為倘若不如此,反而可能不被受理的緣故。海瑞和嘉慶皇帝都是明知如此,仍堅持無冤理念而指示應儘可能多地受理民間訴狀。

雍正皇帝的上諭明顯是自身違反法律而做出的命令,可以說是專制統治的一種表現。他圍繞告狀不受理的觀察和做出的判斷,雖然與約80年之後的嘉慶皇帝完全不同,但卻恰如其分地預見到了後者的政策所必然導致的司法界的大混亂。另外,必須注意的是,雍正皇帝所做的判斷,絕不是他個人與眾不同的一己之見,其父康熙帝也有此見解。康熙皇帝在聽說浙江布政使趙申喬“好收詞訟,民多受累”的傳言後,曾批評道:“如果好受詞訟,刁民興訟,即使審理,其被訟之人,一家產業已蕩然矣。”趙申喬乃是與明代的海瑞一樣聞名的清官。

實際上,無視“告狀不受理”的法律禁令,拒不受理訴訟,與其說是通曉世情的皇帝個人的判斷,不如說是當時知識人作為美談的共識。康熙初年的毛奇齡曾記載一位任知縣的朋友的政績,稱其“務與民休息,一切詞訟不為理”,當然,知縣很難只憑自己的好惡做到一切訴狀均不受理。例如,同樣是康熙初年任黃州知府的“清官”于成龍則相反,以無冤為目標,曰:

如州縣不準民詞,或已準塌案不審,許赴府控告,務於狀內開明州縣不準、塌案不審年月情由。如本府不準民詞,或已準塌案不審,應赴上控訴,云云。

如果前述“好收訴訟”的趙申喬是毛奇齡相識人的上司,那麼在其統轄並監督下的知縣,恐怕也很難自作主張地“一切詞訟不為理”吧。

這樣看來,即使在訴訟多發的時代或環境下,一方面有皇帝、總督或巡撫等對訴訟的負面判斷,另一方面又有官員整體腐敗程度不斷深化的官場氛圍,由此出現了透過人為努力達到無訟狀態的可能性。官場上下,對不受理訴狀形成某種心照不宣的默契。

這樣一來,無論地方官多麼無能或懈怠,都可以直接獲得無訟的美名。例如,劉基對元末地方社會的訴訟這樣評說:“知府、知州、知縣中都有人竭盡全力博取治下無訟的名聲。確實,因無人到官府公堂前來訴訟,官員也不進行審判,以致堂前臺階生出青草,臺案上擺放的書牘落滿灰塵。但是如果離開這些官府所在的都市到鄉間探訪,就會看到豪強橫行鄉里,民眾怨聲載道,所見所聞皆謂:“官不受詞,無所訴受之而已。”上面大官來視察,卻說,“官能不生事,民譁非官罪也”。其後“則皆扶出之。訴者悉含詬去,則轉以相告、無復來者。由是卒獲簡訟之名”。

《元史· 刑法志》記載,元代也曾有相當於《明律》中禁止“告狀不受理”的條款。據劉基的觀察,由於前來公堂訴訟的人非常少,乃至堂前臺階生草,表面上看起來是在世間實現了無訟的社會,但實際上並非如此,不過是透過不受理訴狀而達到的“無訟”假象罷了。

劉基的解釋,迫使我們不得不對中國歷史上各朝代中訴訟方式或案件數量的多少進行反思。或者說,有必要對中國在宋代之前訴訟較少的情況重新進行檢討。確實,如果閱讀歷代正史中的循吏傳,會看到從東漢到宋之前的時代中,訴訟一直較少。當然,這個時代並非沒有訴訟。例如,據《宋書》記載,山陰縣(浙江省紹興市)有居民三萬戶,而訴訟案件大量累積,乃至公堂上常常有數百人蜂擁而至。《南齊書》同樣記載了山陰縣“獄訟煩積”。《顏氏家訓》的作者顏之推也說,在他的家鄉江南,某家族有人“身沒之後,辭訟盈公門”。在北齊的都會鄴,“鄴下風俗,專以婦持門戶,爭訟曲直,造請逢迎,車乘填街衢,綺羅盈府寺,代子求官,為夫訴屈”。

然而,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很多奇怪的描述。如北齊的高隆之,其政敵“乃譖雲,隆之每見訴訟者,輒加哀矜之意,以示非己能裁”。此外,南朝宋王僧達任宣城太守時,“性好遊獵,而山郡無事,僧達肆意馳騁,或三五日不歸,受辭訟多在獵所”。還有,蕭梁的任昉任新安太守,“在郡不事邊幅,率然曳杖,徒行邑郭,民通辭訟者,就路決焉”。

根據這些史料,從中國訴訟史的角度來看,無論從無訟的理念,還是無冤的理念來說,南北朝都屬於多少有些異常的時期。如果與劉基的觀察相互印證的話,由於這個時期官場的風氣所致,與其前後的時代比起來訴狀受理相對較少,或者即使受理也常常不進行審判。可能正因為如此,當時有關訴訟的史料很少留存下來。

由此可見,不僅費孝通的訴訟理論,而且“無訟理念”本身都隱含著很大的問題。

其一,與無訟的理念似乎頗具親和性的鄉村“長老”的調解,實際上並不可依賴;其二,由“無冤理念”而生的實踐,促生了上訴制度的發達和原則上禁止“告狀不受理”的法律,但事與願違,這也成為導致訴訟多發的重大要因;其三,“無訟理念”在整個中國帝政時期始終是一種重要的價值觀,以致引導一些官員追求透過不受理訴狀而博得名聲,併成為其治下訴訟大幅度減少的重大要因。

一旦不受理訴狀成為整個官場心照不宣的默契時,就會導致當時訴訟數量出現較大幅度的減少。讓“無訟理念”與“無冤理念”相輔相成,共同實現的難度之大,從海瑞和嘉慶皇帝的事例中可以得到雄辯的證明。而在訴訟多發的社會中想要同時實現這兩個理念,即努力透過一件件地減少訴訟,最終實現無訟的困難程度,可以透過道光年間巴縣知縣劉衡的事例而略見一斑。我們曾經看過他透過採用簡易審判方式等各種辦法,能減少一件訴訟也好,最終務必使訴訟數量大幅減少。但從表1中可見,劉衡從道光五年(1825)至七年任巴縣知縣,他在任的道光六年訴訟量確實驟減,但他離任的翌年,事案件數立即又反彈到了原來的基數。這裡顯示的資料正如第五小節中分析的那樣,如果是準確的事案件數的話,其中大半為訴訟案件。根據這種情況,可以認為當時的社會已經成為訴訟社會,或訴訟有進一步增長的趨勢。然而,這個故事令人回味之處在於,一個知縣為了追求無訟理念所做的努力幾乎是無濟於事的,這位有“良心”的官員的所作所為,完全是一種毫無意義的徒勞的努力。

本文選自 《中國訴訟社會史研究》([日] 夫馬進 著,範 愉 趙 晶 等譯,浙江大學出版社·啟真館,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