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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鎮戍將官的待遇和官階如何?從《明史》出發,分析其中的根源

在中國古代,封建統治者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官職與官員的制度,其中最重要的一項就是官階制度。在明代,鎮戍營兵制的總兵官、副總兵、參將、遊擊、守備、把總等武官常被稱為“將領”或“將官”,按照《明史。職官志》中的表述,這類武官“無品級,無定員”。在明朝,都督、都指揮等有品級的武職是鎮戍將官的官階,用來管理官員等級。

明朝鎮戍將官的待遇和官階如何?從《明史》出發,分析其中的根源

明代的鎮戍營兵制,應該是在永樂年間建立的。當時“靖難之役”剛剛結束,朱棣派大將佩將印、領赦書,充總兵官,去往各兵防重地鎮守,“其都司屬衛軍馬聽其節制”。當時,總兵官並非專職,而是由其他官職差遣而來的臨時性的職務。擔任此職的官員,其身份等級、薪俸待遇都依照原本官職執行。

從行政上來說,總兵官要節制都司官員。為了確保等級秩序,不使得體統混亂,擔任總兵官一職的官員本身官職就應該在都督僉事以上。之後,明朝廷又設立了一些輔助總兵官管理防區的官職,如副總兵、參將、遊擊將軍、守備等。

明朝鎮戍將官的待遇和官階如何?從《明史》出發,分析其中的根源

這些將官一面接受總兵官的官職,一面管理駐防地衛所兵馬,因此他們的官職也應在都督僉事以上,才能名正言順地指揮衛所的各級官員行事。正是由於這種上下級之間的節制關係,明朝前期總兵官都是從侯、伯和都督中挑選人員,而副總兵都是都指揮以上的官職才能出任。

根據明朝初年的規定,指揮使以下的衛所武官是世官,都指揮僉事以上的是由世官積累軍功才能達到的流官。流官去世之後,子孫只能世襲其原來的世職,因此,官職在都指揮以上的武官非常少見。公、候、伯可以世襲,但這部分人在“土木之變”中折損大半,新世襲的人大都沒有經歷過實際的戰爭,因此難以出任總兵一職。

都司衛所在鎮戍方面的職能逐漸被鎮戍營兵取代,之後,不充任鎮戍將官的衛所武官很難有升遷的機會。因此,到了天順、成化年間,鎮戍營兵制所需要的高階武官遇到了人才危機,堪當此任的高階武官寥寥無幾。

明朝鎮戍將官的待遇和官階如何?從《明史》出發,分析其中的根源

洪武年間出現了武官署職,不支俸,不世襲,憑藉軍功升遷。這種辦法形成祖制,在成化十三年成為通行條例,並形成制度。根據《明代檔冊》記載:該本部議得,各邊將官有缺,除候、伯、都督名位已重,不須別議。

若都指揮堪任主將,擬升五府堂上官署職;若指揮堪任偏將,擬升都司堂上官署職,以示寵異,以便行移。向後果有戰功該升,仍從舊職升授,倘遇一時恩例,不在實授之例。前項署【職】,皆系流官,其於名器,拳【權】以應變,不至太吝,經以守常,不至太濫。具題。成化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奉聖旨:是。欽此。

此後便形成定律,由都指揮出任總兵官的,升為署都督僉事,指揮出任副總兵、參將、遊擊等武職的,一律升為署都督指揮僉事。守備、把總等屬於低階將官,對於這類官職,明朝廷又有另一套管理辦法。

《明代檔冊》記載:南京守備太監安寧等會同南京守備成國公朱儀等奏。照得南京浦子口城操守都指揮僉事缺員,委南京瀋陽右衛指揮僉事崔鈺前去管理,自到任以管事以來,操守有方,廉勤公正,下人悅服,如蒙乞赦該部,合無照依都指揮事例請赦,就令指揮崔鈺操守地方,惟復令行推選官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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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因。本部議得,浦子口守禦系都指揮責任,今崔鈺未有軍功,於例有禁,不許擬升都指揮之職,所恃以濟者,上賴聖明重加委任,庶便行事,合無請赦以【一】道,齎以崔鈺,令其前去浦子口守禦,……凡軍中發放排程,聽本官以都指揮體統臨之。

往來公文,本官于都指揮則用手本,於所部指揮則用帖【文】,所部指揮於本官則用呈文。指揮中間敢有輕視怠事者,聽本官量情治之。前項所擬,倘蒙聖明俞允,載入所赦內,各處以前並今後此等把總、守備指揮俱照此例施行。具題。成化十三【四】年正月二十三日奉聖旨:是。崔鈺著守禦浦子口,往來公文準議,恁部裡還通行各處把總、守備官每知道。欽此。

所謂指揮使以下的武官出任守備、把總時,一律“以都指揮體統行事”,這與署都指揮又有不同。根據《吾學編。皇明百官述》:“凡備倭、守備行都指揮事者,不得升牙公座。”可見,這種守備,沒有在都司衙門公座,意思是他們沒有都司堂官的行政級別。“以都指揮體統行事”與署都指揮之間是有著嚴明的分界線的,等級不同,待遇不同。

明朝鎮戍將官的待遇和官階如何?從《明史》出發,分析其中的根源

明朝廷將無品級鎮戍將官分為三個等級,分別是總兵官,等同於五府堂官;副總兵、參將、遊擊等同於都司堂官;守備、把總等身份低於都司堂官而又高於衛官。按照洪武年間定下的制度,武職共有六品,

而從四品以上則無官職,因此實際上是十一階。按照《會典》記載,可分為十七等。到了明朝中後期,武職等級也不再是是一個級別,也不是十七個官階,而是十四個級別。按照明代官方文獻說的說法,這套由世襲或者戰功而得的官職叫做“實職”或者“祖職”,在鎮戍營兵制中,所謂“實職”也並不是實際的職務,只是一種官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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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成化朝之後,鎮戍將官則分為三等身份規格和十四個俸級。在明朝中後期,常見的將官列銜看起來十分複雜,比如“鎮守某處總兵官。署都督僉事。都指揮僉事某”。但是,這看起來十分繁瑣,實際上每一個部分都有其特定的意義。其中的總兵官指的是職務,署都督僉事指的是職務的身份規格,都指揮僉事指的是其支俸的級別。

在這個列銜中,後面兩項是將官的官階,但其中前者會隨著職務升遷,後者根據功勞升遷。楊嗣昌說:“衙門體統行事與本身職級,原自不同。”不應該混為一談。除非“實職”與其職務規格相匹配,或高於其職務規格時,“署職”才不必在列銜中出現。這種官員的身份級別與支俸級別相分離的制度,為明朝廷在選拔人才和酬功遷級兩件事之間找到了平衡。

在身份級別與支俸級別相分離的制度下,就會產生鎮戍將官的身份與俸祿相差較大的情況。嘉靖朝之前,將官“類取於指揮”,意思就是最低標準是在指揮僉事中挑選合適的人,這就導致了身份級別與俸祿級別最多可能差六個級別,也就是署都督僉事與指揮僉事的級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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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朝之後,將官的選拔層次又放寬到千戶、百戶。比如萬曆二十八年,就有從千戶、百戶中選取守備等武職的例子。

為了節省開支,控制武職人員人數,明廷開始著手儘可能少的升授實職。大學士沈一貫說:“武職自都督一品以下,悉系署職,非軍功不準實授,實授者不過百中之一”。如此,將官的實授官階難以提升,就有了“以實職百戶而竟登壇者”的情況。這就導致了身份級別與俸祿級別的差距達到了十級之多,也就是署都督僉事與試百戶之間的級別差距。

明朝鎮戍將官的待遇和官階如何?從《明史》出發,分析其中的根源

萬曆十八年,這一差距發展得更加巨大。當時考察西寧戰功,有陣亡副總兵“李魁原無祖職,蔭一子冠帶總旗”。李魁本來應該是基層或者是武舉人出身,升遷到副總兵都沒有得到一級實職,那麼按照規定,他只能與普通士兵的規格一樣來支取糧食銀兩。

按照明朝中後期的一些記載,指揮僉事每年只能得到不足二十八兩銀子,百戶每年的收入更是僅為十五兩左右。如此低收入自然不能滿足武將們,他們不甘心一面賣命一面領著如此低廉的收入。因此,明朝廷迫於壓力,為了穩定,只好給他們各種額外的補貼等待遇。

明朝中後期,將官除了官方發放的俸祿之外,還有一些其他的補貼,比如柴薪、軍伴、公費和養廉田等,如遇到出征情況,另外還會有月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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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初年,朝廷按照官員的等級不同,會從軍民人戶中選擇一些差役供官員使用。洪武二十六年,“武職隨從人數”規定的是,一品至三品的官員可攜帶六名皂隸,四品到六品則為四名。後來,武官人數逐年增多,明朝廷再也不能為這些武官都配給隨性差役。

於是從正統時開始,都指揮以下的武官不再配給皂隸,五府、錦衣衛、長陵衛官仍舊有配給皂隸的名額。明朝廷在取消都司衛所武官皂隸配給的同時,卻給與現任將官此項待遇。

除了皂隸外,將官還可以驅使軍伴。明朝廷對各級武官配給軍伴的人數一再改換,弘治十三年定位總兵二十四名,副總兵二十名,參將、遊擊各十八名,守備等十二名,這一定例一直延續到明朝末年。

明朝鎮戍將官的待遇和官階如何?從《明史》出發,分析其中的根源

最初,朝廷不允許私自賣放軍伴換錢,可是屢禁不止,明朝廷只好改換思路,以軍伴銀的名義發給各級將官。嘉靖二十四年,規定“每軍伴一名,每月給銀四錢”,如此算下來,總官兵每月僅此一項就有144兩的收入。此外 ,還有其他各項補貼。

明朝末年,加授將官職銜的情況過濫過速,導致了很多弊病,使得官制紊亂,還產生了很多消極影響。比如官員權力責任的大小與官階不符合,高階武官越老越多;官員升遷的速度過快,加重了政府的財政負擔,也導致高階將領喪失進取心,削弱了軍隊的戰鬥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