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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某猛、羅某如非法佔用農用地、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羅某壘、羅某解非法佔用農用地、羅某環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份期間,被告人羅某猛、羅某如、羅某壘、羅某碧、羅某解、羅某環等人經過商議,決定對寶山村委江子頭村上段崗的地塊進行統一規劃開發,參與規劃開發的地皮由村民與羅某猛、羅某如五五分成,其中羅某猛負責出資,羅某如負責現場指揮、規劃,羅某壘、羅某碧、羅某子解、羅某肖環等人負責勸說村民。經羅某壘、羅某碧、羅某解、羅某環幫忙勸說後,村民同意將地皮參與統一規劃開發,從2015年11月份開始,在明知未取得相關部門審批許可的情況下,羅某猛、羅某如非法佔用該地塊,擅自進行規劃開發,改變土地用途,將農用地用於鋪路、填土、回成給村民建房等非農建設。經鑑定,涉案農用地面積共計56。52畝(48。08 畝為永久性基本農田,8。44畝為一般耕地),其中用於建房的26。31畝已遭受嚴重毀壞,喪失耕作功能,剩餘30。21畝已被填土,清表後可復耕。

在對上段崗地塊的統一規劃開發過程中,被告人羅某猛、羅某如以牟利為目的,向他人非法倒賣農用地。其中羅某猛向楊某柳、陳某本、羅某新、羅某錢、羅某海、羅某彪、曾某芬等人非法倒賣農用地面積共計1108。8平方米,涉案地皮款數額共計388。92萬元,已非法獲利121。4萬元;羅某如向陳某煥、闕某保、彭某生、陳某春等人非法倒賣農用地面積共計432平方米,涉案地皮款數額共計64。8萬元,已非法獲利6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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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過程】

本案由廣東省陸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於2018年3月15日以被告人羅某猛、羅某如、羅某壘、羅某碧、羅某解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以及於2018年5月24日以被告人羅某環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向陸河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受理審查後,於2018年9月4日向陸河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陸河縣人民法院於2019年3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對6名被告人均作出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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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違反規劃非法佔用農用地、改變農用地用途進行違法建設,是無視國家土地管理和城鄉規劃法規的違法行為,造成了農用地大量被毀壞,生態環境被破壞,社會影響十分惡劣。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遏制此類犯罪行為具有重要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