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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員工總遲到,勸退還是解僱?

在韓國經營企業的時候,熟練掌握勞動法律就能避開許多糾紛。不過就算掌握再多的法律知識,在現實中無法合理的運用,反而會釀成更麻煩的法律糾紛。典型的例子是處理員工經常遲到的問題。很多企業經營者在面對員工經常性的遲到,認為解僱是最直接、最合適的處理方法。但學習完接下來的內容之後,會覺得勸退比解僱更合適一些。

韓國員工總遲到,勸退還是解僱?

勸退和解僱的區別

勸退在韓國叫“勸告辭職(권고사직)”是指公司勸員工主動辭職的做法。解僱是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僱用關係,是公司單方面拒絕讓員工繼續上班的做法。雖然在表面上看來,勸退和解僱都是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僱用關係,但兩者的法律性質完全不同。勸退是公司與勞動者對解除僱用關係達成共識的效果,而解僱是不管勞動者的意願,公司單方面“強制”解除僱用關係的效果。

解僱的要求比勸退高很多

因此,公司向勞動者傳送勸退書(권고사직서)時,只要勞動者在上面簽字就意味著雙方同意解除僱用關係。在勸退書上籤完字之後勞動者反悔也沒有用,因為雙方已經達成了共識,發生了法律效力。但是公司想解僱勞動者可不像勸退那樣簡單。公司不僅要有明確的解僱理由,還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者補償30天的工資才能解僱勞動者。需要注意的是,在沒有特殊理由的情況下解僱是不可以的。

* 在沒有特殊理由的情況下解僱勞動者,或者沒有遵守解僱通知義務時,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委員會以不當解僱(부당해고)投訴公司,並要求公司復職或者支付補償金。

韓國員工總遲到,勸退還是解僱?

遲到能不能成為解僱理由

前面講到,解僱需要有理由才行。在大多數公司的員工管理規章中,經常性的遲到屬於工作態度不良的表現。但韓國大法院認為,以工作態度不良的理由解僱勞動者時,應當考慮人事考核、業務成績、出勤狀況、上司或同事的評價等專案來綜合評定才行。所以在實踐中,有些勞動者在一年內遲到數十天也沒有被認定為解僱理由,但有些勞動者在遲到7天之後被認定為符合解僱的理由。

員工經常遲到,應準備勸退

所以您在韓國經營企業的時候,某些員工經常性的遲到,但屢次要求更正也不改時,建議準備勸退該員工。當然,在這之前要在公司的就業規則(취업규칙)中,詳細的加入關於上下班時間的要求,以及違反上下班要求的懲戒規定。並定期組織職員的教育,公佈公司的上下班制度,讓公司員工在制度檔案上簽字確認。之後有員工違反了上下班規定總是遲到時,可以依此勸退就行了。

韓國員工總遲到,勸退還是解僱?

金毅律師的想法:

個人認為,公司的員工人數越多,公司管理層會很難管理到各方面的細節。尤其是碰到精通法律的韓國員工,勸退書根本起不到作用。因為他們不會在勸退書上簽字,並等著公司下達解僱通知之後,反手將公司投訴到勞動委員會,臨走時再訛一筆補償金。所以平時要時刻診斷公司存在的勞動法律風險,我建議在韓國開公司的朋友們找我們團隊進行診斷,提前預防暗藏的法律風險。

作者:金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