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北湖一90後男子
獲得房屋拆遷款95萬餘元
不但悉數轉移並隱瞞妻子
還與朋友前往澳門旅遊、賭博,進行揮霍
……
實力坑妻!
有木有?
妻子知道後,
一紙訴狀要求分割婚內共同財產!
近日,
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
這起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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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6月,黃某(男)與羅某(女)結合成為夫妻。2021年,因市政基礎設施專案建設需要,黃某、羅某夫婦所居住的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
根據徵收工作要求,黃某與相關部門協商溝通後,簽訂了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並收到了房屋徵收補償款95萬餘元,但
黃某並未將此情況告知其妻子羅某
。此後,黃某將儲存在名下的全部補償款
悉數轉移
,並與朋友外出遊玩、前往澳門賭場參與博彩活動。
2021年6月,羅某在未提起離婚訴訟的前提下,以其丈夫黃某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請求分割夫妻婚內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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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系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即為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
該糾紛根基於婚內共同財產分割制度,解決夫妻雙方財產糾紛,以保護在夫妻關係中其中一方的合法權益。
本案黃某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
95萬餘元補償款
,
該款為夫妻共同財產
。黃某將獲得的補償款
悉數轉移
,隨後用於個人高消費、遊玩、參與博彩活動,其行為已
嚴重侵害了共同共有人羅某的權
利
。羅某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符合法律規定。法院遂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支援了羅某的訴請。
法官說法
夫妻財產是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承受家庭負擔、進行生產和日常消費的重要保障。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以不允許分割為原則、允許分割為例外。當事人主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進行財產分割,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失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夫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這一條款規定的婚內財產分割制度賦予了婚姻中財產受到損害的、弱勢一方存在法定情形的時候有權要求分割財產的權利,更加體現婚姻家庭法保護弱勢方的功能,有效保障了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文章來源:湖南高院、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
劉浩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