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男贈給情人母女40萬,妻子打官司全部追回
樊某知悉此事後痛心不已,她認為李某的行為不但嚴重影響了夫妻感情,還直接損害了其對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的權利,後將徐某與其女兒小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李某的贈與行為無效,並判令徐某及小徐返還錢款...
樊某知悉此事後痛心不已,她認為李某的行為不但嚴重影響了夫妻感情,還直接損害了其對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的權利,後將徐某與其女兒小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李某的贈與行為無效,並判令徐某及小徐返還錢款...
如李先生所得鉅額獎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其應告知其妻子,如果李先生一時出於“善意”選擇隱瞞,無可厚非,但如果一直隱瞞妻子,那麼他既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也侵犯了妻子對共同財產享有的權利...
千萬別以為“籤婚前協議”是隻會出現在劇中的情節,現在生活中也有越來越多的人,會考慮在結婚前多走這一道程式...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由於信用卡逾期產生的不良信用記錄也會對另一方申請貸款等行為產生影響...
同居期間購置不動產的,產權即為該登記名義人所有,但在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當考慮雙方的出資情況和過錯程度,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等因素綜合考慮,妥善處理,這主要是出於公平原則的考慮...
另外,夫妻雙方離婚時關於彩禮問題,《民法典》支援三種情況下的返還: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民法典》對淨身出戶有新規:《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的內容: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法院判決駁回除前述分析因妻子起訴錯誤而敗訴外,在妻子起訴確認贈與無效並返還購房款的情況下仍敗訴的原因主要是證據不足,包括丈夫與小三之間存在婚外情的證據不足、主張贈與關係成立的證據不足,此時妻子需承擔舉證不利導致的敗訴風險...
5、夫妻婚後,雙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依法應當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後買房寫一方名字不屬於共同財產的情形有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麼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的可能性比較大,首先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失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夫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此外,如果該高管沒有和葉霖兒diva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麼不存在事實婚姻,也不構成重婚罪...
【法院判決】一審法院結合欠條、轉賬記錄等證據,認定甲男與乙女之間存在借款關係,甲男應當向乙女返還借款,但應扣減借款中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
因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是自由的,誰都有權利提出離婚,並且先提出離婚,並不會影響夫妻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問題...
據林生斌代理律師曹剛回憶,當年辦案期間,經常來往杭州,每遇林、朱家熱情相待,相對來說,朱小貞方面對接人是朱慶豐,很少與其父母照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吳某向翟某轉賬時載明房租應理解為幫助翟某支付房租,吳某在與翟某發生婚外情期間未經齊某同意將款項轉賬給翟某,其行為有違公序良俗,翟某在明知吳某有配偶的情形下仍與其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其取得上述財產並非出於善意,同時也嚴重損害...
男人在結婚前全額買的房子新的婚姻法規定,房屋的分割不取決於房地產證書上是否有女性的名字,而取決於財產是在婚前還是婚後獲得的...
實踐中,房產證上可能沒有你名字,那就看房子什麼時候買的,婚前買的話,婚前那部分房屋份額是你丈夫的,婚後還貸部分對應房屋及其增值部分是你們夫妻共同共有,你丈夫死的時候,婚前那部分房屋份額由上述包括你在內的法定繼承人繼承,婚後那部分,一半是你的...
甲乙雙方如需要用於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錢,應由雙方共同書面簽名方可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無雙方共同書面簽名則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