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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解密:丈夫給小三買的房,妻子能否追回?

《安家》解密:丈夫給小三買的房,妻子能否追回?

前段時間熱播的電視連續劇《安家》劇情中,闞先生婚內出軌,並用公司資金給小三知否小姐購買了價值2000萬元的郊區別墅,闞太太向安家天下靜宜門店調取證據,起訴闞先生和知否小姐,要追回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後續劇情並未講述闞太太是否追回財產,出於律師刨根究底的職業病,今天就來探討下這個話題。

一、闞先生給知否小姐買房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在電視劇情中,闞先生在與闞太太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公司資金2000萬元給知否小姐買了莫奈花園別墅,知否小姐並未出資但欣然接受。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因此,闞先生給知否小姐買房是基於婚外不正當男女關係的贈與行為。

但是,贈與合同的成立須具備以下條件:(1)所贈財物必須是屬於贈與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物;(2)贈與人須有無償贈與的真實意思表示;(3)受贈人須有接受贈與的真實意思表示。闞先生用於給知否小姐買房的錢是公司資金,但電視劇中並未交代公司是否存在除兩夫妻之外的其他股東,也不清楚闞先生是採取何種方式(如借款)從公司支取資金,此處不繼續深挖背後的故事,直接預設購房款屬於闞先生和闞太太的婚內共同財產。從闞太太大鬧門店可知闞先生給知否小姐買房並未取得闞太太的同意,屬於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且贈與行為違背了夫妻的忠實義務,也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這就引出了接下來的問題,贈與行為的效力如何認定?妻子追回財產的官司怎麼打?本人透過分析司法判例進行下一步分析。

二、妻子如何有效起訴?

1。被告如何定?

本人檢索司法判例發現,有的案例妻子將丈夫和小三作為共同被告,有的將小三列為被告、將丈夫列為第三人,有的僅起訴小三,這將對案件結果產生重大影響。為便於查明案件事實,最好將丈夫列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特別是在妻子對於丈夫出軌的證據並未充分掌握的情況下,此時法官在庭審中可以透過詢問的方式確定出軌事實,因為在庭審中丈夫為維護家庭倒向妻子一方的情況佔大多數,如不將丈夫列為訴訟參加人且法院也未依職權追加的情況下,則無法達到上述目的。

此外,本人認為將丈夫列為被告更為穩妥,因為在此情況下法院可以判決共同被告丈夫承擔連帶返還責任,如周霖與曹保平、吳育玲贈與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2017)皖0123民初947號】中,法院認定:鑑於吳育玲獲得涉案錢款,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系在被告曹保平共同行為下完成,故曹保平應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2。起訴案由如何定?

本人在檢索司法判例時,發現此類案件的起訴案由並不統一,包括不當得利糾紛、贈與合同糾紛、撤銷贈與合同糾紛、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確認合同無效糾紛、返還原物糾紛,這說明原告在起訴時並未準確釐清法律關係,這也會直接影響判決結果。

(1)起訴不當得利返還

以返還不當得利為訴訟主張的案例只佔少部分,不當得利糾紛屬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十一項第128個案由,按照《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不當得利必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1)一方取得財產利益;(2)一方受有損失;(3)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係;(4)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故不當得利在法律適用上是“兜底條款”,在其他歸責不能適用時才適用該條款。但是,丈夫為小三買房的行為屬於法律上的贈與關係,並非毫無法律根據的不當得利,只是丈夫的贈與行為因未經配偶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且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致使受贈人產生合同無效後的返還義務,故當事人以返還不當得利為訴訟請求並不妥當,可能產生敗訴的風險。

如郭曉英與李豔西及郭建純不當得利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7)湘10民終173號】中,法院認定:本案中,郭曉英未提供證據證明李豔西明知郭建純已婚的證據,亦未提供證據證明李豔西獲取的349,800元系不當得利,故郭曉英訴請李豔西返還不當得利349,80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2)起訴撤銷贈與並返還購房款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第十項合同糾紛項下第88個案由為“贈與合同糾紛”,但沒有“撤銷贈與合同糾紛”這一案由,部分法院以此為案由實際上是錯誤的,妻子起訴撤銷贈與並返還購房款應歸屬於贈與合同糾紛。但妻子針對丈夫給小三買房的行為起訴撤銷贈與並返還購房卻存在嚴重錯誤,一則丈夫的贈與行為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而撤銷權的前提是贈與行為有效,故妻子起訴撤銷贈與實際上是默認了贈與關係成立並有效;二則妻子並非贈與人,亦不是丈夫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妻子無權主張撤銷贈與。雖然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發揮自由裁量權,以贈與無效為由判決小三返還財產,但原則上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不會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範圍進行裁判,所以妻子起訴撤銷贈與並返還購房款仍存在敗訴風險。如賀梅與劉孟峰、李雪梅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冀0403民初3986號】中,原告賀梅的訴訟請求為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撤銷被告劉孟峰向李雪梅無償贈與行為(贈與房產坐落於邯鄲市某小區某某號),並判令被告李雪梅立即向原告返還劉孟峰為其支付的購房款。法院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本案中,賀梅並非贈與人,亦不是劉孟峰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故賀梅無權撤銷劉孟峰對劉雪梅的贈與。

從另一個層面而言,如小三以妻子不享有撤銷權或撤銷權已過除斥期間為由進行抗辯,法院亦不會支援。如李利徵與林利平贈與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3)龍新民初字第7027號】中,法院認為:至於被告林利平提出的撤銷權問題。在贈與合同中,撤銷權行使的前提是贈與合同成立,但在本案中,第三人郭瑞虹與被告林利平之間的贈與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因此,本案不存在撤銷權的問題。又如李惠芬與朱東林、成意娣贈與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7)粵1881民初1619號】中,法院認為:關於被告成意娣辯解撤銷贈與必須在財產轉移之前,或者一年內提出,該贈與已經轉移且超過一年的撤銷時效,應對原告要求撤銷贈與的請求予以駁回,本院認為,被告辯稱的一年時效為撤銷贈與的一個除斥期間,現原告主張的是合同無效並非撤銷合同,故不適用一年的除斥期間。

(3)起訴返還原物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第五項物權保護糾紛項下第33個案由為“返還原物糾紛”,返還原物的請求權是基於物權法第三十條“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的規定,是物權所有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但前提是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妻子是起訴返還房屋還是返還購房款,取決於丈夫是直接贈與房屋還是為小三購房出資。如丈夫是直接將夫妻共有房產贈與小三,則妻子起訴返還房屋正確;但如果丈夫是為小三買房全部或部分出資,如妻子仍起訴返還房屋,則可能因訴訟標的物錯誤而敗訴。除房屋外,車輛、商鋪等亦可等同視之。如沈惠娟與李秀菊返還原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粵0604民初247號】中,法院認為:由於涉案房屋是被告以其名義向案外人佛山市鴻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並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已登記在被告名下。依照法律規定,被告是涉案房屋的物權人,第三人只是為其購房付款,原告主張被告返還涉案房屋,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援。由於贈與行為無效,被告依法應返還相應財產,原告可另行向被告主張返還相應的款項。

但是,在有充分證據證明丈夫贈與小三的錢款是指定為小三購房或購車,且房產及車輛尚未登記在小三名下的情況下,如妻子起訴返還房屋或車輛,部分法院也會支援妻子的訴請。如林妙玲與黃素貞、莊輝贈與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粵0783民初1415號】中,法院認為:被告莊輝給付相應購房產及購車款項僅是為了全價購買房產和汽車而所做的準備,是對購買指定物(房產和汽車)進行對價給付,被告莊輝贈與被告黃素貞的標的物實際是房產和汽車,這一點可從款項流轉狀態可以印證,即被告莊輝透過銀行轉賬的用於全價購買房產和汽車的相應金額、轉賬時間與所購買的房產和汽車的對價以及購買時間是涵蓋一致的,可以佐證被告莊輝贈與被告黃素貞房產和汽車的意思表示明確。也就是說,本案贈與標的物除現金外還包括房產(位於開平市××大道××山林海××街××房、位於開平市開平大道**號東匯城**幢**號和**號鋪位)和汽車(寶馬牌小汽車一輛,車牌號:粵J×××**),且上述房產尚未辦理房地產權證登記手續,被告黃素貞僅是指定的購房人。因此被告黃素貞對此應返還訟爭房產及汽車而不是返還相應購房購車款。

但是,在丈夫為小三買房部分出資的情況下,購房款可能存在小三本人或第三方出資或銀行貸款,而房屋屬於物理上不可分割之物,如妻子起訴返還房屋則會使案件陷入僵局,此時還是起訴返還購房款更為妥當。

(4)起訴確認贈與無效並返還購房款

如妻子起訴贈與無效並返還購房款,案由選擇範圍包括:贈與合同糾紛、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確認合同無效糾紛,這些案由都沒問題。透過前述分析可知,起訴返還不當得利是混淆了贈與與不當得利的區別,起訴撤銷贈與是錯誤的認為丈夫的贈與行為有效,起訴返還原物是混淆了贈與物,都可能存在敗訴的風險,妻子起訴最正確的訴訟主張就是確認贈與無效並返還購房款。

三、法院判決走向

1。法院判決駁回

除前述分析因妻子起訴錯誤而敗訴外,在妻子起訴確認贈與無效並返還購房款的情況下仍敗訴的原因主要是證據不足,包括丈夫與小三之間存在婚外情的證據不足、主張贈與關係成立的證據不足,此時妻子需承擔舉證不利導致的敗訴風險。如翁禮梅與王靜靜贈與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9)蘇0891民初1579號】中,法院認為:原告起訴要求撤銷贈與行為,首先要明確第三人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贈與關係,本案中,原告基於第三人與被告系情人關係從而認定支付行為為贈與,但第三人與被告之間是否為情人關係,僅有原告與第三人的陳述,兩者又系夫妻關係,也未提供其他證據佐證,本院對第三人與被告之間的關係無法確定;即使第三人與被告存在婚外情關係,但第三人與被告之間款項往來是否存在借款、代支付等其他法律關係,僅有原告及第三人的陳述,本院也不能確定第三人與被告之間經濟往來的性質,原告主張是贈與關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故其請求本院不予支援。

在收集證據層面,丈夫書寫的悔過書或保證書、丈夫與小三的親密關係照片、簡訊、郵件、聊天記錄等都可以作為證實丈夫婚外情的證據;銀行流水、微信或支付寶轉賬憑證、房管局和車管所調取的購房(車)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明贈與關係成立的證據。

2。法院判決支援返還50%

法院判決支援返還50%存在兩種情況,一是法官錯誤的認為夫妻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始終平均分配,雙方各按照50%份額享有,故妻子贈與小三的財物中屬於妻子享有的50%份額因未取得妻子同意而無效。如羅少萬、黃豔華贈與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6)湘0105民初3715號】中,法院認為:羅少萬贈與劉芬38萬元錢款屬於其與黃豔華的夫妻共同財產,該38萬元中的50%(即19萬元)屬於黃豔華。羅少萬未徵得黃豔華的同意將38萬元中的50%贈與給劉芬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行為。由於羅少萬的無權處分行為未徵得黃豔華的追認,故羅少萬向劉芬贈與38萬元中的50%(即19萬元)的行為無效,劉芬應將受贈的19萬元返還給黃豔華。但是,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如一方在離婚時隱藏、轉移夫妻財產或存在過錯(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另一方可以主張多分財產,法院在判決時會優先考慮無過錯方及子女撫養情況而在財產分割中予以適當傾斜。

另一種情況是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並未特別約定,且妻子起訴時夫妻雙方已離婚,如妻子未舉證證明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妻子在離婚財產分割時超出50%的比例,則法院推定雙方按照50%享有。如武晉容與韓倩撤銷贈與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482號】中,法院認為:原告與第三人已經離婚,因此扣除被告向第三人返還的購房款650000元,被告應向原告返還剩餘購房款的50%,即389355。34元(778710。69÷2)。

3。法院判決支援返還100%

在起訴正確、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法院一般都會判決支援返還100%。本質原因在於:

首先,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製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也無權在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此時,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並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半數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故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該贈與行為應為全部無效。

其次,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互負忠誠義務,《民法總則》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而丈夫基於婚外情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小三,小三明知丈夫有配偶仍與其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並接受贈與,顯然不屬於善意取得,且兩人均存在過錯,故法院判決支援返還100%符合法律規定,也契合道德約束。

四、小結

本人寫下此文的用意並非為妻子捍衛夫妻共同財產出招,本心更希望永遠不要發生如此背信棄義的情形,但若遭此不幸,亦要懂得如何維權。在如今離婚率居高不下、結婚率連年下跌的情況下,夫妻雙方還是應當抵制誘惑,加強自律,珍重夫妻感情,承擔家庭責任,勿忘了結婚時許下的不離不棄誓言。

作者:丁夢娟律師/江西豫章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