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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多條款到底是什麼?特納出場次數不到70%,怎麼成為蓋帽王的?

隨著NBA常規賽收官,各項技術統計的排名也出爐了。其中金州勇士隊的斯蒂芬-庫裡以場均32分,拿到自己的第二個得分王;老鷹隊的克林特-卡佩拉場均14。3個籃板,第一次成為籃板王。助攻王被奇才隊的拉塞爾-威斯布魯克獲得,他場均11。7次助攻。搶斷王則屬於熱火隊的吉米-巴特勒,他的資料是場均2。1次搶斷。以上這些獎項都沒有太大爭議,不過蓋帽王就有點意思了。NBA在經過核實之後才宣佈,步行者隊的邁爾斯-特納場均貢獻3。4次蓋帽,榮膺蓋帽王。但他的出場次數沒有達到聯盟的要求,這是怎麼回事呢?

隆多條款到底是什麼?特納出場次數不到70%,怎麼成為蓋帽王的?

很多球迷認為,想要拿到常規賽的技術統計獎項,必須符合出場次數的要求。這個要求是所有比賽的70%,如果是82場常規賽,那麼就要超過58場。而本賽季只有72場比賽,所以這個場次為51場。NBA出臺這個規定是有掌故的,還要從隆多和克里斯-保羅這對老冤家說起。那是在2012-2013賽季,凱爾特人隊的隆多場均貢獻11次助攻,排名聯盟第一。而快船隊的保羅以9。7次排在了第二位。

隆多條款到底是什麼?特納出場次數不到70%,怎麼成為蓋帽王的?

但獎項被頒發後,有很多人感到不公平。原因是,隆多那個賽季只打了38場比賽,而保羅卻出戰了70場之多。隆多的樣本資料太少,在這種情況下拿到的高助攻,對於出勤率高的保羅來說,是很不公平的。如果在極端的情況下,假如一名球員一個賽季只打一場比賽,得到50分,然後就賽季報銷了。難道他因此就是得分王了嗎?所以,後來聯盟經過商討,才修改了技術統計排名的場次要求,最終確定了70%的數字。

隆多條款到底是什麼?特納出場次數不到70%,怎麼成為蓋帽王的?

只是,現在很多球迷都誤解了隆多條款的實際內容。他們以為只有出場次數超過70%的比賽才有資格入選,所以特納是不應該獲得蓋帽王的。實際上這是一種誤讀。隆多條款的真正解釋是這樣的:球員必須參加至少70%的場次,才可以被列入統計名單。如果出場次數不足70%的話,那麼他的出場次數按照70%的場次為準,來參與排名(普通賽季為58場比賽,縮水賽季按比例計算)。也就是說,如果隆多按照新的標準來計算,他的總助攻數量要除以58場,而不是他實際上的38場,那他絕對拿不到助攻王了。作為條款生效之前的最後一個受益者,這個條款居然以隆多的名字來命名,顯得有點諷刺。

隆多條款到底是什麼?特納出場次數不到70%,怎麼成為蓋帽王的?

所以,現在我們知道特納被認定為蓋帽王的原因了。他的出場次數只有47場,不到51場。所以他的場均蓋帽數,應該是以總數除以51場來計算。也就是說,在多加的4場比賽裡,特納的蓋帽數都被記為“0次”。本賽季特納的總蓋帽數為159次,本來場均是3。4次。不過按照51場來算,就是3。1次了。但3。1次依然是聯盟第一,排在第二名的魯迪-戈貝爾場均只有2。7次。所以特納拿到的這個蓋帽王,絕對實至名歸,符合NBA的任何規定。在絕對的實力面前,果然一切都是浮雲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