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時,需要根據國家政策的相關要求準備詳細的申請材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2、出口銷售發票。
3、進貨發票。
4、結匯水單或收匯通知書。
5、屬於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託出口自制產品,凡以到岸價CIF結算的,還應附送出口貨物運單和出口保險單。
6、有進料加工復出口產品業務的企業,還應向
稅務機關
報送進口料、件的合同編號、日期、進口料件名稱、數量、復出口產品名稱,進料成本金額和實納各種稅金額等。
7、產品徵稅證明。
8、出口收匯已核銷證明。
9、與出口退稅有關的其他材料。
然後按照具體的出口退稅流程進行操作,以保證出口退稅操作的有序完成。
1. 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准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檔案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後,應於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 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後,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後,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准檔案、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一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稽核無誤後,即受理登記。
3. 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稽核無誤並按規定的程式批准後,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4. 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登出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稅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登出退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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