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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就可以不用坐牢嗎?

在這個開設賭場案件中,當事人在審查起訴階段懷孕了,在審判階段對胎兒實施引產,那麼,她還是不是屬於法律上“懷孕的婦女”?還能不能判死刑?

懷孕就可以不用坐牢嗎?

一、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理解“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問題的電話答覆》(1991年03月18日)規定,在羈押期間已是孕婦的被告人,無論其懷孕是否屬於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其是否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後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都應當適用‘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覆》(法釋〔1998〕18號)規定,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後,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

可見,“懷孕的婦女”在刑法中的界定是比較寬泛的,不論是否流產,不論是審查起訴之後還是審判期間流產,也不論審查起訴或者審判期限長短,都可以認定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在符合緩刑條件的情況下,依法是應當宣告緩刑的。

懷孕就可以不用坐牢嗎?

二、懷孕的婦女,不能關押

例如,在楊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一案中,楊某在審判期間流產,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案發時已懷孕,對其宣告緩刑應不致再危害社會,本院決定依法對其宣告緩刑。

又如,在李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一案中,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犯罪時繫懷孕的婦女,現已流產,經審前社會調查,李某具備實施社群矯正的條件,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又如,在楊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中,法院認為,楊某在一審審判時雖然已經人工流產,但仍應視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結合楊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認罪悔罪,根據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實際情況,應當宣告緩刑。

懷孕就可以不用坐牢嗎?

三、就算判十幾年,也只能先監外執行

那麼,如果孕婦犯的罪比較重,被判處十幾年,該如何執行?需要坐牢嗎?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第一審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後第二審法院發現被告人已懷孕應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覆》(1989年02月15日)可知,對於孕婦被判處有期徒刑,不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考慮對被告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終審判決後暫予監外執行;待監外執行的條件消除後再行收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