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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高管落馬牽出老闆貪汙千萬投資款

原標題:中石油高管落馬牽出老闆貪汙千萬投資款 來源:上觀新聞

2016年,中石油崑崙天然氣利用有限公司原執行董事兼總經理、黨委書記陶玉春因犯貪汙罪、挪用公款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被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3年。與之在公司業務有關聯的山東一家公司負責人王永祥,也因貪汙與挪用資金罪獲刑16年。

11月17日,上游新聞(報料郵箱:cnshangyou@163。com)記者採訪獲悉,王永祥申訴被駁回後,近日已向檢方申請抗訴。他認為自己並非國家工作人員,而起訴書指控的貪汙投資款,在銀行流水中也顯示記錄為企業間的“往來款”,並且已歸還,因此檢方指控的貪汙罪名並不成立。

▲2020年5月,廣東高院駁回王永祥貪汙、挪用資金案申訴申請。圖片來源/網頁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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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4億中石油高管案,牽出王永祥

在陶玉春案件的犯罪事實中,牽涉到王永祥的參與,在陶玉春落馬不久後,王永祥被查。

根據珠海中級法院判決顯示,曾任中石油崑崙天然氣利用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黨委書記的陶玉春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產共計4639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900萬元給予他人購買股權,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盈利業務交由自己親友進行經營,致使國家利益損失2953萬餘元,其行為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2。328億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陶玉春的涉案金額逾4億元,一審宣判後,陶玉春表示不上訴,判決隨即生效。

在陶玉春的裁判文書中,提及了與王永祥購買乾粉“吃”1600萬元差價的事實以及與王永祥公司相關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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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貪汙,王永祥終審獲刑16年

現年58歲的王永祥是山東華寶鋼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10月,檢方以貪汙、單位行賄以及挪用資金三項罪名,將王永祥訴至法院。

根據指控,2003年,作為深圳技開和深圳中油器材進出口有限公司(簡稱中油器材)兩家企業投資設立的國有全資公司——勝利油田青島實業有限公司(簡稱青島實業公司),出資購買臨沂金柱鋼管有限公司,並佔該公司90%股份,王永祥被委派負責該公司的具體經營管理。2003年12月,王永祥與青島實業公司法人代表陶玉春和總經理孔某某商定,註冊成立山東華寶鋼管有限公司(簡稱華寶公司),由青島實業公司直接出資510萬元,佔股51%,王永祥指使他人偽造“陳某珍”簽名,將金柱鋼管公司資金490萬元作為陳某珍的個人出資款,投到華寶公司,佔股49%。

華寶公司成立後,王永祥受青島實業公司委派,擔任華寶公司董事,負責該公司具體經營管理。2005年5月,王永祥透過偽造股東會議和他人簽名的方式,將華寶公司51%的股份無償轉到自己名下,將以陳某珍名義持有的華寶公司490萬元股份無償轉給臨沂另外兩家公司。為便於控制,王永祥又安排華寶公司員工以受讓股份的形式代持490萬。

檢方稱,王永祥在未支付任何對價的情況下,實際侵吞了青島實業公司持有的華寶公司51%的股份,加上王永祥以陳某珍名義持有的490萬元股份,華寶公司1000萬被王永祥個人完全侵吞。

▲判決書裡認定的證據顯示,股權轉讓協議是透過正常的工商手續辦理,有雙方公章認可。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2016年6月,法院一審以貪汙罪和挪用資金罪判處王永祥有期徒刑16年,法院認為王永祥受國有公司青島實業公司委派,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司資金,其行為構成貪汙罪。

宣判後,王永祥提出上訴。

2016年11月,廣東高院裁定駁回王永祥上訴,維持原判。

2020年5月6日,廣東高院駁回了王永祥的申訴,理由是王永祥稱透過向青島實業公司供應等值貨物的方式抵銷青島實業公司的出資,但未能詳細交代向青島實業公司供貨的時間、金額、貨源、交易方式等細節。雖然青島實業公司登出審計顯示510萬元已經收回,但公司會計證明不同會計科目之間不能對沖,所以王永祥提出的以等價貨物置換國有股權的證據不足。

3 申請抗訴,辯稱系企業往來款

雖然廣東高院駁回了王永祥的申訴,但王永祥堅持認為貪汙證據不充分。

法院判決認定王永祥構成貪汙的一個要素是,其所任職的青島實業公司是百分百國有全資性質的企業,只是由於陶玉春等人操作手段,使得該公司一直未納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管範圍。

對此,王永祥的辯護律師認為,法院認可陶玉春等人採取了相應的操作手段以避開了國有資金出資人即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管,既然脫離了監管,該國有資產就轉變成了陶玉春等人套取的個人違法所得,也就成為陶玉春等人控制的個人企業,進而由青島實業公司投資的華寶公司也不再具有國有公司的性質。

相關法律文書也記載了陶玉春證言,其表示“公司的重大決策是我決定,包括領導班子、股權變更以及資產處理,後來公司登出都是由我決定”。同時證據顯示,青島實業公司並未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逃避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管,據此也能反映青島實業公司並非國有公司,王永祥也不是國家工作人員。

除了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法院認定王永祥貪汙的另一個重要依據是其侵吞510萬元投資款。王永祥的辯護律師認為,多份在案證據顯示,青島實業公司匯入華寶公司的510萬元是企業往來款而非投資款,陶玉春證言稱510萬元後來肯定收回了,並且青島實業公司登出時的清算報告顯示510萬元也已經收回,清算報告根本沒有提及在外面還有510萬元的股份。

▲財務清算檔案顯示,並沒有510萬元涉案款的債務記錄。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對於一審法院認定的“王永祥透過偽造股東會議和他人簽名的方式,將青島實業公司持有華寶公司51%的股份無償轉到自己名下”,王永祥的律師認為,任何一個國有企業,包括國家控股和參股的企業,要想辦成轉讓股份的事情都絕對少不了公司的印章。青島實業公司股東會決議將所持有的華寶公司510萬元轉讓給王永祥,與王永祥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並加蓋了公司印章,隨即股權轉讓得以實現。可見,加蓋了青島實業公司印章的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才是股權轉讓得以實現的決定性因素。沒有公章,別說是偽造的簽名,就是真實的簽名都別想將股權轉讓。因此在具有真實蓋章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該股權轉讓協議有效。

11月17日,上游新聞記者從王永祥家屬處獲悉,雖然高院已駁回申訴,但是他們目前已經向廣東省檢察院提起申訴,請求檢方對自己的案件進行抗訴,並申請調取兩家公司的詳細賬目,以確認510萬元到底有沒有返還給青島實業公司。

欄目主編:張武

本文作者:上游新聞

文字編輯:程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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