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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夫妻忠誠協議怎麼寫才有效力?

婚姻家事|夫妻忠誠協議怎麼寫才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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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的誤會

不少當事人對婚姻協議存在誤解,試舉幾例:

1。張律師,我想寫個協議,約定女友三年後必須和我結婚。(律師點評:想得美,限制結婚自由的協議,無效!)

2。張律師,我想寫個協議,約定我老公永遠不能和我離婚。(律師點評:想得美,限制離婚自由的協議,無效!)

3。張律師,我想寫個協議,約定萬一將來離婚,孩子撫養權歸我。(律師點評:法院判決撫養權,主要考慮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涉及子女撫養人身關係的協議,並且以將來離婚為條件,無效!當然了,如果是協議離婚,經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有效。)

4。張律師,我起訴離婚了,之前簽訂的離婚協議能約束對方吧?(律師點評:你想多了。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的規定,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在雙方協議離婚未成的情況下,沒有生效。)

5。張律師,我老公出軌被我抓到,他寫了悔過書,承諾淨身出戶,我能得到所有財產嗎?(律師點評:大機率是你想多了!淨身出戶?基本生存權都被你剝奪了,法院敢支援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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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婚姻有關的協議

與婚姻有關的協議,大體可以分為三類:

1。離婚協議

2。財產協議

3。忠誠協議

03

離婚協議

什麼是離婚協議?

離婚協議就是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撫養費和債權債務等事項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

簽署離婚協議的前提是雙方均同意離婚,並且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撫養費和債權債務等事項沒有異議。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對以上任何事項有不同意見,那雙方不存在協議離婚的基本前提,也沒必要找律師寫離婚協議。因為寫了對方也不會籤,簽了也可以隨時反悔,即便到了民政局,他也可以就地反悔。

所以,不要簽了離婚協議就以為萬事大吉,沒拿到離婚證之前,那隻不過是一張廢紙罷了。不過,有經驗的律師,會在協議中設定一些條款,作為將來離婚訴訟時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作為當事人,你會選擇網上隨便down個模版當廢紙,還是讓律師有技巧地幫你取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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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協議

什麼是財產協議?

財產協議就是對雙方財產的約定,包括婚前財產協議和婚後夫妻財產協議。根據《婚姻法》第19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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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誠協議

什麼是忠誠協議?

忠誠協議表現形式多樣,通常有保證書、承諾書、悔過書、認罪書、“空床費”協議等,理論及實務界對忠誠協議的效力均存在較大爭議,司法實踐中“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比較普遍,法院對忠誠協議的處理方式包括三種:1。有效;2。無效;3。不予處理。所以,當事人非要律師100%肯定他的忠誠協議有效、無效,律師只能表示“臣妾做不到哇!”

《最高院民一庭第二合議庭:關於2012-2014年離婚案件相關情況的調查分析報告》中指出:

當初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時,對“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作了專門規定,即“夫妻雙方簽訂相關忠誠協議,人民法院經審查沒有欺詐、脅迫等情形,應當認定為有效。如果當事人約定的賠償數額過高,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調整。”但由於對該問題的爭議過大,起草過程中將其擱置。

雖然“忠誠協議”問題缺乏相關規定,但法官不能拒絕裁判,故目前各地法院裁判不一。有認定“忠誠協議”有效的,也有認定無效的,還有主張“忠誠協議”屬於道德、感情範疇的協議,法院不應賦予其強制執行力。一旦法院認定“忠誠協議”有效,當事人就要費盡心思證明對方具有出軌的行為,勢必出現捉姦成風的負面社會效應,不利於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

綜合考慮實際情況及權衡利弊,我們更傾向於法院對有關“忠誠協議”問題不予處理,此類協議應當依靠當事人自覺自願的履行。

【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5年第4輯(總第64輯),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第二合議庭,執筆人:吳曉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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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告建議

綜上分析,當事人找律師寫協議時,律師一定要診斷清楚,當事人的目的是什麼?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要離婚,對財產分割等細節無異議,那就起草離婚協議。如果當事人對婚前或婚後財產有想法且協商一致,那就起草財產協議,並根據財產性質和當事人具體情況,分析是否需要公證或過戶。如果當事人想利用另一方家暴、出軌後恐懼、懺悔的“黃金時間”讓對方簽訂忠誠協議,律師就要避免起草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無效或不予處理的忠誠協議,而要結合忠誠協議和夫妻財產協議來寫,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

同樣的內容,著力點不一樣,網上down的模版可能無效,甲律師寫的可能無效,乙律師寫的卻有可能屬於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有效協議。俗話說:沒有金剛鑽,不攬瓷器活。當事人找律師,就要找有金剛鑽能攬瓷器活的專業律師。不過,律師也只是靠法律工具謀生的匠人,不是點石成金的神筆馬良,一份限制婚姻自由的協議,寫出花兒來,它也是無效協議。張律師遇到這種抱有不切實際期望的當事人,會將他的期望值降到0:你要的這種協議,我給不了,寫了也沒有法律效力,但你若堅持寫,求一個心理安慰,我可以寫,有錢誰不賺?請三思慎行。當事人一般會偃旗息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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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