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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講解:拆遷資訊不對稱,被徵收人怎麼做才能挽回劣勢?

在涉及拆遷的相關案件中,政府資訊公開是其中較為突出的案件爭議焦點。實踐中,具體的拆遷工作一般持續的時間以及涉及的政府資訊都非常多且複雜程度較高。政府作為拆遷工作過程中占主導地位的一方,其掌握著較多的資訊資源,而被拆遷方所掌握的資訊相對較少。這種資訊資源的不對稱,往往導致在具體問題的解決中,被拆遷方處於劣勢地位。政府對於被拆遷人的動態瞭如指掌,而被拆遷方會陷入被人牽著鼻子走的狀態。

拆遷資訊不對稱,被徵收人怎麼做才能挽回劣勢!今天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周律師進行一系列的講解,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拆遷律師講解:拆遷資訊不對稱,被徵收人怎麼做才能挽回劣勢?

房屋拆遷應主動公開的內容:

《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資訊,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拆遷中的相關規定、辦公時間及人員、房產評估報告、補償方案、補償的物件等等,這些拆遷方都應該主動的向人民群眾做出具體的公示,如果不公開那就是屬於違法行為。但重要的是,如果拆遷方並沒有主動公開這些東西,那麼,被拆遷人一定要拆遷方公開這些內容。

我們只有明確了拆遷的具體政策才能更好的維護我們的權益。如果沒公開,我們還可以申請政府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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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收人申請資訊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資訊。

房屋拆遷可以資訊公開的內容

(一)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包括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補償與安置政策、房屋拆遷決定房屋拆遷方案批准通知書等。

(二)拆遷補償方案:

包括拆遷專案的範圍、概況、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簽約(搬遷)期限,以及補助、獎勵辦法及標準等內容。

(三)操作流程:

包括拆遷工作的流程,申請產權調換房、徵拆安置房的程式,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程式等內容。

(四)拆遷房源資訊:

包括產權調換(拆遷安置)房源的地址、數量、選房規則、結算辦法等內容,其中提供經濟適用房的,應同時公佈供應基準價格。

(五)分戶評估(現狀調查)資訊:

包括拆遷範圍內房屋分戶評估的資訊,拆遷範圍內經過調查測算的房屋現狀情況及面積等資訊。

(六)補償安置資訊:

包括被拆遷人所籤協議的房屋補償總額及裝修、搬遷補助或搬家、臨時安置或自行過渡、裝置拆移、提前搬家獎勵、圍牆地坪道路等附著物分項補償金額;所申購產權調換房和拆遷安置房的面積、套數、地址;拆遷範圍內經聯合確認認定的分戶情況。

被拆遷人因特殊情況獲得的補助、補貼金額也應同時公開。

(七)其他應當公開的資訊:

包括房屋拆遷實施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員聯絡方式、工作紀律、監督舉報電話、廉潔自律規定等內容。

實施評估的專案應當同時公開評估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員聯絡方式、工作紀律、監督舉報電話、廉潔自律規定等內容。

另外拆遷中政府的違法點大部分都可以透過申請資訊公開找出,再透過此程式所獲取的證據材料

(如:行政機關怠於行使公告、通知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與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共同製造公告與公示的假證等違法行為),可以有針對性的提起復議或者訴訟程式,依法維權。這所帶來的直接後果並不是勝訴狀,而是政府的退步和被拆遷人主動權的掌控。

因此,作為被徵收人,其有權利結合個案情形,向有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提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這是獲取政府違法證據的關鍵措施。

拆遷律師講解:拆遷資訊不對稱,被徵收人怎麼做才能挽回劣勢?

最後總結:

資訊公開並不是被拆遷人維權的最終目的,而是一個必經的過程和取證的重要手段,被拆遷人維權過程中需要的很多重要資訊和材料都由此取得。透過資訊公開申請和後續的維權手段,給拆遷方施加壓力,迫使拆遷方坐到談判桌上進行協商談判,並給出更為合理的補償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