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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空心村”困境?委員建議:巧用居住權登記制度

文/羊城晚報新媒體記者 薛江華

圖/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梁喻

如何打造美麗鄉村,真正實現“回得去的鄉愁”?廣東省政協委員、廣東天一星際律師事務所主任畢亞林在提案中建議巧用民法典中的居住權制度,充分調動農村土地資源,給鄉村振興注入新活力。

如何解決“空心村”困境?委員建議:巧用居住權登記制度

畢亞林

問題:農村房屋用地性質帶來投資障礙

當前,廣東還存在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如何在現有土地管理制度下,解決‘空心村’問題,盤活利用農村宅基地,在城市居民需求和鄉村振興之間找到平衡,實現城鄉共同發展,是推動鄉村振興高質量發展的應有之義。”在畢亞林看來,解決農村“空心村”問題意義重大。

近年來,我國城鎮化水平持續提高。2020年我國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63。89%。預計到2030年,農村累計向城鎮轉移人口約2億人,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將達到70%左右。隨著大量農村勞動力進入城鎮就業定居後,農村宅基地將大量被閒置甚至廢棄。這些閒置的宅基地能否被再次盤活利用起來?

畢亞林表示,目前主要是農村房屋的用地性質問題導致資本投資存在障礙。在實施鄉村振興政策背景下,大量的民間資本進入農村進行投資建設,也有一部分城市居民嚮往山清水秀的田園生活,願到農村定居找回“鄉愁”。面對老舊、殘破的農房,不免要投入高成本進行裝修改造。

但根據現有的土地管理制度,農村土地均屬集體所有,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間轉讓,不得對外轉讓,即便籤訂了長期的租賃合同,在所有權不確定的情況下,其拆建、改建均存在一定的政策風險,導致投資人難以進行大規模的投入改造,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發展。

建議:巧用民法典中的居住權制度

如何才能更好地盤活這些鄉村資源?畢亞林建議,可以巧用民法典中的居住權制度。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典,首次確立了“居住權”制度,指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以滿足生活居住需要的一種用益物權。

他說,如果能在農村宅基地房屋上設定居住權,並做好登記工作,既能讓投資者無後顧之憂進行投資建設,又能保證居住權到期後房屋的所有權仍歸屬於農民不至於流離失所,不失為解決宅基地房屋空置問題的一個有效途徑。

畢亞林建議由省自然資源廳牽頭,完善制度銜接工作,出臺居住權的登記管理細則,並明確農村宅基地房屋居住權登記相關流程。

民法典中有關居住權的法律條文目前僅為原則性規定,具體適用仍應出臺相關管理細則予以明確。目前上海、武漢等地已出臺相關管理細則,畢亞林建議廣東也對居住權登記管理問題出臺相關管理細則,並明確農村宅基地房屋居住權登記相關流程和指引,對不動產登記中心等相關單位業務人員有針對性地開展業務培訓工作,提升登記服務質效。

其次,在駐鎮幫鎮扶村工作中開展農村宅基地房屋居住權登記試點工作,可以挑選一批有條件、區位優勢明顯的村鎮,開展農村宅基地房屋居住權登記試點工作,發揮農民自有物業價值,促進人、房、資金在城鄉間的良性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