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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一男子自稱為逃債“假離婚”,沒想到對方假戲真做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通訊員 寧宇 黃結英

有些夫妻透過“假離婚”,來達到拆遷補償、購買二套房,逃避夫妻共同債務、解決孩子上學等目的。約定目的達成後再復婚,但當一方不願復婚,“假離婚”變成“真離婚”時,夫妻間的財產又該如何分割?

王某(女)與賴某(男)於2013年1月登記結婚,婚後生育兩個女兒。2020年3月,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並在民政局登記離婚,約定兩套房產及一輛小車歸王某所有,孩子每人撫養一個,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各自經手或簽字的債權及債務由各自負責。另外,雙方曾於2017年4月簽訂過一份《婚內財產協議書》,其中關於財產的約定與《離婚協議書》基本一致。

王某稱,雙方離婚後,賴某怠於履行離婚協議義務,不願過戶兩套房產及車輛,故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兩套房產和車輛的產權。

賴某辯稱,該離婚協議並非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辦理離婚僅為達到“假離婚,真逃債”的不法目的。婚內財產協議書中約定將夫妻共有房產贈給王某,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其有權撤銷贈與。基於上述離婚協議無效的前提,應視為雙方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問題尚未達成一致。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雙方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應按平分原則分割,即房產、車輛由雙方進行平分。

王某則稱,賴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雙方辦理登記離婚以及簽訂《離婚協議書》和《婚內財產協議書》的法律後果。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後,並沒有復婚,可見離婚及財產、債務的處理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王某和賴某的《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效?

法院認為,王某與賴某經過自行協商後達成一致意見,並經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本意如何,雙方的婚姻關係已於2020年3月解除。王某與賴某在離婚時已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雙方就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進行了協商處理。賴某主張《離婚協議書》無效並且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根據雙方出示的證據及陳述,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時不存在欺詐或脅迫之情形,且該協議對於財產的分割處理與雙方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書》中財產的約定基本一致,可見《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依約履行。

因此,賴某主張雙方因負債過高,避免權利人追償債務時被起訴拍賣房屋等原因而辦理“假離婚”,法院不予採納。

廣州市花都區法院一審判決:確認其中一套房屋和小型轎車歸原告王某所有。另一套房產因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權屬不明確,且該房產存在案外共有人,共有人之間的佔有份額亦不明確,故該套房產法院不予調處。王某可待房產權屬明晰後,再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賴某不服,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假離婚,隱患大

法律上是否存在“假離婚”?法官說,從字面意思上看,“假離婚”是指夫妻雙方本無離婚的真實意思,雙方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合謀解除婚姻關係,實際上兩人仍自認為夫妻關係。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規定:“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由此可見,民法典關於離婚的有關規定裡並沒有要求登記機關對當事人離婚的目的進行審查,也沒有要求法庭在作出離婚裁判前對原、被告的離婚目的予以查明,法律沒有規定離婚目的對離婚的效力構成影響。因此,“假離婚”並非法律概念,法律意義上的離婚並無真假之分,辦理了相應的離婚手續,就是離婚。離婚之後,雙方另行戀愛、結婚,均不受限制。

法官說,一些案件中,通常出現一方當事人主張雙方“假離婚”而要求撤銷離婚協議或者確認離婚協議無效,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但是,法律上並無“假離婚”之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前述主張進行審查,即主要審查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時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如無,則不予採信一方主張重新分割財產的主張。

法官表示,“假離婚”就是“真離婚”,如果不存在欺詐、脅迫簽訂離婚協議的,離婚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雙方均應按照離婚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一方不予履行的,另一方可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假離婚”簽訂的離婚協議,往往是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結果,有可能將財產全部歸於一方,債務歸於另一方等,這類協議為日後雙方爆發矛盾埋下隱患。另外,從法律上講,雙方已經恢復單身,均可另行戀愛、結婚,在此情況下,萬一離婚後一方有變,弄假成真,另一方則人財兩空。即便雙方登記復婚,如果雙方沒有對財產內容重新約定,此前因“假離婚”簽訂的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則可能變更為另一方的婚前財產,這也為雙方復婚後可能再次出現的情感問題和財產糾紛埋下隱患。